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每股派发现金红利0.18072元(含税);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1.8072元(含税)
●扣税前每股现金红利0.18072元(含税); 扣税后每股现金红利:自然人股东和证券投资基金为 0.17168元,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股东为0.16265元。
●股权登记日:2014年5月15日
●除息日:2014年5月16日
●现金红利发放日:2014年5月22日
一、通过2013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的股东大会届次和日期
湖南郴电国际发展股份有限公司2013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已经2014年4月16日召开的2013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决议公告已于2014年4月17日刊登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
二、2013年度利润分配方案
1、发放年度:2013年度
2、发放范围:截止2014年5月15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全体股东。
3、扣税说明
本次分配以210,267,720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1.8072元(含税),扣税后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1.71684元,共计派发股利3800万元。
(1)对于持有公司股份的个人股东及证券投资基金,根据《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 号)》有关规定,先按5%税率代扣个人所得税,每股派发现金红利0.17168元;如股东的持股期限(持股期限是指个人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上市公司股票之日至转让交割该股票之日前一日的持续时间。)在1 个月以内(含1 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20%;持股期限在1 个月以上至1 年(含1 年)的,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10%;持股期限超过1 年的,暂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5%。个人(包括证券投资基金)转让股票时,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登上海分公司”)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实际应纳税额,超过已扣缴税款的部分,由证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机构从个人资金账户中扣收并划付中登上海分公司,中登上海分公司于次月5 个工作日内划付本公司,本公司在收到税款当月的法定期限内向主管税务机构申报纳税。
(2)对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股东,由本公司根据国家税务总局于2009年1月23日颁布的《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QFII 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7号)的规定,公司委托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按照扣除10%企业所得税后的金额进行派发,即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0.16265元人民币。如相关股东认为其取得的红利收入需要享受税收协定(安排)待遇的,可按照规定在取得红利后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
(3)对于其他机构投资者及本公司直接发放的股东,其红利所得税由其自行缴纳,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税前每股人民币0.18072元。(对于非居民企业股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也可由上市公司代扣代缴)。
三、股权登记日、除息日、红利发放日
1、股权登记日:2014年5月15日
2、除息日:2014年5月16日
3、现金红利发放日:2014年5月22日
四、分红派息对象
截止2014年5月15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全体股东。
五、分红派息实施办法
1、本公司股东郴州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宜章县电力有限责任公司、临武县水利电力有限责任公司、汝城县水利电力有限责任公司、国际小水电中心等五家股东的现金红利由公司直接发放。
2、其他股东的现金红利,本公司委托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通过其资金清算系统向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单位办理了指定交易的股东派发。已办理全面指定交易的投资者可于红利发放日在其指定的证券营业部领取现金红利,未办理指定交易的股东红利暂由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保管,待办理指定交易后再进行派发。
六、咨询联系办法
联系电话:0735-2339232
联系传真:0735-2339206
联系地址:湖南省郴州市青年大道万国大厦1408室本公司证券部
邮政编码:423000
七、备查文件
公司2013年度股东大会会议决议。
特此公告。
湖南郴电国际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4年5月12日
证券代码:600969 证券简称:郴电国际 编号:公告临2014-026
湖南郴电国际发展股份有限公司2013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实施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