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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华安安顺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2014-05-12       来源:上海证券报      

      (上接19版)

    (1)越权或违规经营;

    (2)违反基金合同或托管协议;

    (3)故意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他基金相关机构的合法利益;

    (4)在向中国证监会报送的资料中弄虚作假;

    (5)拒绝、干扰、阻挠或严重影响中国证监会依法监管;

    (6)玩忽职守、滥用职权;

    (7)泄露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8)除为基金管理人进行基金投资外,直接或间接进行其他股票交易;

    (9)协助、接受委托或以其他任何形式为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10)其他法律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禁止的行为。

    4、基金管理人关于履行诚信义务的承诺

    基金管理人承诺将以取信于市场、取信于社会为宗旨,按照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发布的监管规定,不断更新投资理念,规范基金运作。

    5、基金经理承诺

    (1)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谋取最大利益;

    (2)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代理人、代表人、受雇人或任何第三人谋取不当利益;

    (3)不泄露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4)除为基金管理人进行基金投资外,不直接或间接进行其他股票交易,也不协助、接受委托或以其他任何形式为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六)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内部控制的原则

    (1)健全性原则

    内部控制包括公司各项业务、各个部门或机构和全体人员,并涵盖到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环节。

    (2)有效性原则

    通过科学的内部控制手段和方法,建立合理的内部控制程序,维护内控制度的有效执行。

    (3)独立性原则

    公司各机构、部门和岗位职责应当保持相对独立,公司基金资产、自有资产、其他资产的运作应当分离。

    (4)相互制约原则

    公司内部部门和岗位的设置应当权责分明、相互制衡。

    (5)成本效益原则

    公司运用科学化的经营管理方法降低运作成本,提高经济效益,以合理的控制成本达到最佳的内部控制效果。

    2、内部控制的组织体系

    公司的内部控制组织体系是一个权责分明、分工明确的组织结构,以实现对公司从决策层到管理层、操作层的全面监督和控制。具体而言,包括以下组成部分:

    (1)董事会:董事会对公司建立内部控制系统和维持其有效性承担最终责任。

    (2)监事会:监事会依照公司法和公司章程对公司经营管理活动、董事和公司管理层的行为行使监督权。

    (3)督察长:督察长对董事会直接负责。对公司的日常经营管理活动进行合规性监督和检查,直接向公司董事会和中国证监会报告。

    (4)合规与风险管理委员会:合规与风险管理委员会是为加强公司在业务运作过程中的风险控制而成立的非常设机构,以召开例会形式开展工作,向公司总经理负责。主要职责是定期和不定期审议公司合规报告、风险管理报告以及其他风险控制重大事项。

    (5)合规监察稽核部:合规监察稽核部负责对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合规性监督检查,向公司合规与风险管理委员会和总经理报告。

    (6)各业务部门:内部控制是每一个业务部门和员工最首要和基本的职责。各部门的主管在权限范围内,对其负责的业务进行检查监督和风险控制。各位员工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公司规章制度、道德规范和行为准则、自己的岗位职责进行自律。

    3、内部控制制度概述

    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由内部控制大纲、基本管理制度、部门业务规章等部分组成。

    公司内部控制大纲是对公司章程规定的内控原则的细化和展开,是各项基本管理制度的纲要和总揽,内部控制大纲应当明确内控目标、内控原则、控制环境、内控措施等内容。

    基本管理制度包括风险控制制度、投资管理制度、基金会计制度、信息披露制度、监察稽核制度、信息技术管理制度、公司财务制度、资料档案管理制度、业绩评估考核制度和紧急应变制度等。

    部门业务规章是在基本管理制度的基础上,对各部门的主要职责、岗位设置、岗位责任、操作守则等的具体说明。

    4、基金管理人内部控制五要素

    内部控制的基本要素包括:控制环境、风险评估、控制活动、信息沟通、内部监控。

    (1)控制环境

    控制环境构成公司内部控制的基础,包括公司治理结构体系和内部控制体系。公司内部控制体系又包括公司的经营理念和内控文化、内部控制的组织体系、内部控制的制度体系、员工的道德操守和素质等内容。

    公司自成立以来,通过不断加强公司管理层和员工对内部控制的认识和控制意识,致力于从公司文化、组织结构、管理制度等方面营造良好的控制环境氛围,使风险意识贯穿到公司各个部门、各个岗位和各个业务环节。逐步完善了公司治理结构、加强了公司内部合规控制建设,建立了公司内部控制体系。

    (2)风险评估

    公司通过对组织结构、业务流程、经营运作活动进行分析、测试检查,发现风险,将风险进行分类、按重要性排序,找出风险分布点,分析其发生的可能性及对目标的影响程度,评估目前的控制程度和风险高低,找出引致风险产生的原因,采取定性定量的手段分析考量风险的高低和危害程度。在风险评估后,确定应进一步采取的对应措施,对内部控制制度、规则、公司政策等进行修订和完善,并监督各个环节的改进实施。

    (3)控制活动

    公司的一系列规章制度、业务规则在制定、修订的过程中,也得到了一贯的实施。主要包括:组织结构控制、操作控制、会计控制。

    ① 组织结构控制

    公司各个部门的设置体现了部门之间的职责分工,及部门间相互合作与制衡的原则。基金投资管理、基金运作、市场营销等业务部门有明确的授权分工,各部门的操作相互独立、相互牵制并且有独立的报告系统,形成权责分明、严格有效的三道监控防线:

    以各岗位目标责任制为基础的第一道监控防线:各部门内部工作岗位合理分工、职责明确,对不相容的职务、岗位分离设置,使不同的岗位之间形成一种相互检查、相互制约的关系,以减少差错或舞弊发生的风险。

    各相关部门、相关岗位之间相互监督和牵制的第二道防线:公司在相关部门、相关岗位之间建立标准化的业务操作流程、重要业务处理表单传递及信息沟通制度,后续部门及岗位对前一部门及岗位负有监督和检查的责任。

    以合规监察稽核部对各部门、各岗位、各项业务全面实施监督反馈的第三道监控防线。

    ② 操作控制

    公司制定了一系列的基本管理制度,如风险控制制度、投资管理制度、基金会计制度、公司财务制度、信息披露制度、监察稽核制度、信息技术管理制度、资料档案管理制度、业绩评估考核制度和紧急应变制度等,控制日常运作和经营中的风险。公司各业务部门在实际操作中遵照实施。

    ③ 会计控制

    公司确保基金资产与公司自有资产完全分开,分账管理,独立核算;公司会计核算与基金会计核算在业务规范、人员岗位和办公区域上严格分开。公司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设立账户,分账管理,以确保每只基金和基金资产的完整独立。

    基本的会计控制措施主要包括:复核、对账制度;凭证、资料管理制度;会计账务的组织和处理制度。运用会计核算与账务系统,准确计算基金资产净值,采取科学、明确的资产估值方法和估值程序,公允地反映基金在估值时点的价值。

    (4)信息沟通

    为了及时实现信息的沟通,有效地达成自下而上的报告和自上而下的反馈,公司采取以下措施:

    建立了内部办公自动化信息系统与业务汇报体系,通过建立有效的信息交流渠道,保证公司各级管理人员和员工可以充分了解与其职责相关的信息,保证信息及时送达适当的人员进行处理。

    制定了管理和业务报告制度,包括定期报告和不定期报告制度。按既定的报告路线和报告频率,在适当的时间向适当的内部人员和外部机构进行报告。

    (5)内部监控

    监控是监督和评估内部控制体系设计合理性和运行有效性的过程,对控制环境、控制活动等进行持续的检验和完善。

    监察稽核人员负责日常监督工作,促使公司员工积极参与和遵循内部控制制度,保证制度的有效实施。

    公司合规监察稽核部对各业务部门内部控制制度的实施情况进行持续的检查。检验其是否符合设计要求,并及时地充实和完善,反映政策法规、市场环境、组织调整等因素的变化趋势,确保内控制度的有效性。

    5、基金管理人内部控制制度声明

    基金管理人声明以上关于内部控制制度的披露真实、准确,并承诺公司将根据市场变化和业务发展来不断完善内部风险控制制度。

    四、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基本情况

    1、基本情况

    名称: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交通银行)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188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188号

    法定代表人:牛锡明

    成立时间:1987年3月30日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742.62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25号

    联系人:裴学敏

    联系电话:021-32169999

    交通银行始建于1908年,是中国历史最悠久的银行之一,也是近代中国发钞行之一。交通银行先后于2005年6月和2007年5月在香港联交所、上交所挂牌上市,是中国2010年上海世博会唯一的商业银行全球合作伙伴。《财资》杂志(The Asset)“2010年全球最佳交易银行评选”中,交通银行荣膺 “最佳次托管银行”大奖。根据英国《银行家》杂志发布2012年全球千家最大银行报告,交通银行一级资本位列第30位,连续第四年跻身全球商业银行50强。截至2012年12月31日,交通银行资产总额达到人民币5.27万亿元,实现净利润人民币583.73亿元。

    交通银行总行设资产托管部。现有员工具有多年基金、证券和银行的从业经验,具备基金从业资格,以及经济师、会计师、工程师和律师等中高级专业技术职称,员工的学历层次较高,专业分布合理,职业技能优良,职业道德素质过硬,是一支诚实勤勉、积极进取、开拓创新、奋发向上的资产托管从业人员队伍。

    2、主要人员情况

    牛锡明先生,交通银行行长,哈尔滨工业大学经济学硕士,高级经济师。2009年12月起担任交通银行副董事长、行长。

    钱文挥先生,交通银行副行长,上海财经大学工商管理硕士。2004年10月起任交通银行副行长,2007年8月起任交通银行执行董事。

    刘树军先生,交通银行资产托管部总经理。管理学硕士,高级经济师。曾任中国农业银行长春分行办公室主任、农行总行办公室正处级秘书,农行总行信贷部工业信贷处处长,农行总行托管部及养老金中心副总经理,交通银行内蒙古分行副行长。2011年10月起任交通银行资产托管部副总经理,2012年5月起任交通银行资产托管部总经理。

    3、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截止年一季度末,交通银行共托管证券投资基金83只,包括博时现金收益货币、博时新兴成长股票、长城久富股票(LOF)、富国汉兴封闭、富国天益价值股票、光大保德信中小盘股票、国泰金鹰增长股票、海富通精选混合、华安安顺封闭、华安宝利配置混合、华安策略优选股票、华安创新股票、华夏蓝筹混合(LOF)、华夏债券、汇丰晋信2016周期混合、汇丰晋信龙腾股票、汇丰晋信动态策略混合、汇丰晋信平稳增利债券、汇丰晋信大盘股票、汇丰晋信低碳先锋股票、汇丰晋信消费红利股票、金鹰红利价值混合、金鹰中小盘精选混合、大摩货币、农银恒久增利债券、农银行业成长股票、农银平衡双利混合、鹏华普惠封闭、鹏华普天收益混合、鹏华普天债券、鹏华中国50混合、鹏华信用增利、融通行业景气混合、泰达宏利成长股票、泰达宏利风险预算混合、泰达宏利稳定股票、泰达宏利周期股票、天治创新先锋股票、天治核心成长股票(LOF)、万家公用事业行业股票(LOF)、易方达科汇灵活配置混合、易方达科瑞封闭、易方达上证50指数、易方达科讯股票、银河银富货币、银华货币、中海优质成长混合、兴全磐稳增利债券、华富中证100指数、工银瑞信双利债券、长信量化先锋股票、华夏亚债中国指数、博时深证基本面200ETF、博时深证基本面200ETF联接、建信信用增强债券、富安达优势成长股票、工银主题策略股票、汇丰晋信货币、农银汇理中证500指数、建信深证100指数、富安达策略精选混合、金鹰中证500指数分级、工银瑞信纯债定期开放债券、富安达收益增强债券、易方达恒生中国企业ETF、易方达恒生中国企业ETF联接、光大保德信添盛双月债券、浦银安盛幸福回报债券、浙商聚盈信用债债券、德邦优化配置股票、汇添富理财28天债券、金鹰元泰精选信用债债券、诺安中小板等权重ETF、诺安中小板等权重ETF联接、中邮稳定收益债券、富安达现金通货币、东吴内需增长混合、建信优势动力股票(LOF)、农银高增长股票、建信央视财经50指数分级、工银安心增利场内货币、易方达保证金货币。此外,还托管了全国社会保障基金、保险资产、企业年金、QFII、QDII、信托计划、证券公司集合资产计划、ABS、产业基金、专户理财等12类产品。

    (二)基金托管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内部控制目标

    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行业规章及行内相关管理规定,加强内部管理,保证资产托管部业务规章的健全和各项规章的贯彻执行,通过对各种风险的梳理、评估、监控,有效地实现对各项业务风险的监控和管理,确保业务稳健运行,保护基金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2、内部控制原则

    (1)全面性原则:通过各个处室自我监控和专门内控处室的风险监控的内部控制机制覆盖各项业务、各个部门和各级人员,并渗透到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经营环节,建立全面的风险管理监督机制。

    (2)独立性原则:交通银行资产托管部独立负责受托基金资产的保管,保证基金资产与交通银行的自有资产相互独立,对不同的受托基金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算,分账管理。

    (3)制衡性原则:贯彻适当授权、相互制约的原则,从组织结构的设置上确保各处室和各岗位权责分明、相互牵制,并通过有效的相互制衡措施消除内部控制中的盲点。

    (4)有效性原则:在岗位、处室和内控处室三级内控管理模式的基础上,形成科学合理的内部控制决策机制、执行机制和监督机制,通过行之有效的控制流程、控制措施,建立合理的内控程序,保障内控管理的有效执行。

    (5)效益性原则:内部控制与基金托管规模、业务范围和业务运作环节的风险控制要求相适应,尽量降低经营运作成本,以合理的控制成本实现最佳的内部控制目标。

    3、内部控制制度及措施

    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等法律法规,基金托管人制定了一整套严密、高效的证券投资基金托管管理规章制度,确保基金托管业务运行的规范、安全、高效,包括《交通银行资产托管业务管理暂行办法》、《交通银行资产托管部内部风险控制制度》、《交通银行资产托管部项目开发管理办法》、《交通银行资产托管部信息披露制度》、《交通银行资产托管部保密工作制度》、《交通银行资产托管业务从业人员守则》、《交通银行资产托管部业务资料管理制度》、《交通银行资产托管部监察守则》等,并根据市场变化和基金业务的发展不断加以完善。做到业务分工合理,技术系统完整独立,业务管理制度化,核心作业区实行封闭管理,有关信息披露由专人负责。

    基金托管人通过基金托管业务各环节风险的事前揭示、事中控制和事后稽核的动态管理过程来实施内部风险控制,为了保障内控管理的有效执行,聘请国际著名会计师事务所对基金托管业务运行进行内部控制评审。

    (三)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和有关证券法规的规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对象、基金资产的投资组合比例、基金资产的核算、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基金管理人报酬的计提和支付、基金托管人报酬的计提和支付、基金的申购资金的到账与赎回资金的划付、基金收益分配等行为的合法性、合规性进行监督和核查。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证券投资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等有关证券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行为,应当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予以纠正,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及时核对确认并进行调整。基金托管人有权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及时纠正的,基金托管人须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须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四)其他事项

    最近一年内交通银行及其负责资产托管业务的高级管理人员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未受到中国人民银行、中国证监会、中国银监会及其他有关机关的处罚。负责基金托管业务的高级管理人员在基金管理公司无兼职的情况。

    五、相关服务机构

    (一)基金销售机构

    1、场外发售机构

    (1)直销机构

    1)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上海业务部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8号上海国金中心二期31层

    电话:(021)38969960

    传真:(021)58406138

    联系人:姚佳岑

    2)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

    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街7号英蓝国际金融中心522室

    电话:(010)57635999

    传真:(010)66214061

    联系人:朱江

    3)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

    地址:广州市天河区华夏路10号富力中心1203室

    电话:(020)38199200

    传真:(020)38927962

    联系人:张彤

    4)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

    地址:西安市碑林区南关正街88号长安国际中心A座706室

    电话:(029)87651811

    传真:(029)87651820

    联系人:史小光

    5)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

    地址:成都市人民南路四段19号威斯顿联邦大厦12层1211K-1212L

    电话:(028)85268583

    传真:(028)85268827

    联系人:张彤

    6)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沈阳分公司

    地址:沈阳市沈河区北站路59号财富中心E座2103室

    电话:(024)22522733

    传真:(024)22521633

    联系人:杨贺

    7)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电子交易平台

    华安电子交易网站:www.huaan.com.cn

    华安电子交易手机网站:wap.huaan.com.cn

    智能手机APP平台:iPhone交易客户端、Android交易客户端

    华安电子交易热线:40088-50099

    传真电话:(021)33626962

    联系人:谢伯恩

    (2)代销机构

    1)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188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188号

    法定代表人:胡怀邦

    电话:021-58781234

    传真:021-58408483

    客户服务电话:95559

    网址:www.bankcomm.com

    2)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69号

    法定代表人:蒋超良

    客户服务电话:95599

    网址:www.abchina.com

    3)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7088号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7088号

    法定代表人:傅育宁

    电话:(0755)83198888

    传真:(0755)83195109

    客户服务电话:95555

    网址:www.cmbchina.com

    4)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浙江省杭州市杭大路1号

    办公地址:浙江省杭州市杭大路1号黄龙世纪广场A区6/7楼

    法定代表人:吴承根

    电话:(0571)87901053

    传真:(0571)87901913

    客户服务电话:(0571)967777

    网址:www.stocke.com.cn

    5)华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合肥市政务文化新区天鹅湖路198号

    办公地址:合肥市政务文化新区天鹅湖路198号

    法定代表人:李工

    电话:(0551)65161691

    传真:(0551)65161600

    客户服务电话:96518

    网址:www.hazq.com

    6)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福州市湖东路268号证券大厦

    办公地址:福州市湖东路268号证券大厦;

    上海市浦东新区民生路1199弄证大五道口广场1号楼

    法定代表人:兰荣

    电话:(021)68419974

    传真:(021)68419867

    客户服务电话:95562

    网址:www.xyzq.com.cn

    7)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8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

    办公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8号中信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王东明

    电话:(0755)23835383

    传真:(010)60836029

    客户服务电话:0755-23835383

    网址:www.cs.ecitic.com

    8)平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大中华国际交易广场8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大中华国际交易广场8层

    法定代表人:杨宇翔

    电话:4008866338

    传真:(0755)82400862

    客户服务电话:95511-8

    网址:www.stock.pingan.com

    2、场内发售机构

    本基金的场内发售机构为具有基金代销资格的上海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具体发售机构见发售公告。

    本基金集中申购结束前获得基金代销资格的上海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可新增为本基金的场内发售机构。

    (二)注册登记机构

    名称: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北京西城区太平桥大街17号

    办公地址:北京西城区太平桥大街17号

    法定代表人:周明

    电话:(010)59378856

    传真:(010)59378907

    联系人:崔巍

    (三)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事务所

    名称:通力律师事务所

    住所:上海市银城中路68号时代金融中心19楼

    负责人:韩炯

    电话:(021)31358666

    传真:(021)31358716

    联系人:黎明

    经办律师:黎明、孙睿

    (四)会计师事务所和经办注册会计师

    名称: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1318号星展银行大厦6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湖滨路202号普华永道中心11楼

    法定代表人:杨绍信

    联系电话:(021)23238888

    传真:(021)23238800

    联系人:沈兆杰

    经办会计师:汪棣、沈兆杰

    六、基金的历史沿革

    华安安顺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由安顺证券投资基金转型而成。

    安顺证券投资基金遵照《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安顺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契约》(后更名为《安顺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经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1999]15号文批准发起设立,于1999年6月15日募集成立,发行规模为30亿份基金份额。安顺基金存续期为15年(自1999年6月15日至2014年6月15日)。

    安顺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发起人为上海国际信托投资公司、山东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浙江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和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管理人为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托管人为交通银行。安顺基金于 1999年6月22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

    2014年4月8日,安顺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以通讯方式召开,大会讨论通过了安顺基金转型议案,内容包括安顺基金由封闭式基金转为开放式基金、调整存续期限、终止上市、调整投资目标、范围和策略以及修订基金合同等。依据2014年4月22日证券基金机构监管部部函【2014】66号文,本次持有人大会决议完成备案手续,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依据持有人大会决议,基金管理人将向上海证券交易所申请基金终止上市。自基金终止上市之日起,原《安顺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失效,《华安安顺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基金正式转型为开放式基金,存续期限调整为无限期,基金投资目标、范围和策略调整,同时基金更名为“华安安顺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七、基金的存续

    (一)基金份额的变更登记

    安顺基金终止上市后,基金管理人将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申请办理基金份额的变更登记。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取得终止上市权益登记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之后,将进行基金份额更名以及必要的信息变更,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将根据基金管理人、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提供的明细数据在其开放式基金登记结算系统进行投资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初始登记。

    (二)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基金存续期内,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 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 万元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连续20 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说明原因并报送解决方案。基金资产净值连续60 个工作日低于3000 万元,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基金管理人有权直接终止本基金合同进行清算。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八、基金的集中申购期安排

    (一)集中申购期

    本基金自2014年5月15日至2014年6月4日开放申购,期间不开放赎回,称为“集中申购期”。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销售情况适当延长或缩短集中申购期,但最长不超过1个月。

    (二)销售方式

    本基金通过各销售机构的基金销售网点向投资人公开发售。

    投资人可使用上海证券账户,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开放式基金销售系统进行集中申购(称为“场内集中申购”),也可以使用开放式基金账户,通过各销售机构柜台系统进行集中申购(称为“场外集中申购”)。

    (三)销售对象

    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

    (四)销售场所

    集中申购期内,投资人可通过场外、场内两种方式集中申购本基金。两种发售方式均不设募集规模上限。

    场外发售渠道为基金管理人的直销网点和不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办理相关业务的场外代销机构的代销网点(具体名单参见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场内发售渠道为由中国证监会核准的具有开放式基金代销资格,经上海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认可的、可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办理开放式基金的集中申购、申购、赎回和转托管等业务的上海证券交易所会员(具体名单见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 )。

    除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外,任何与基金份额发售有关的当事人不得预留和提前发售基金份额。

    (五)集中申购安排

    1、集中申购面值

    本基金集中申购申报价格为1.00 元。基金场内集中申购代码为“521909”,场外集中申购代码为“519909”。

    2、集中申购开户

    投资人办理场内集中申购时,需具有上海证券账户。如投资人需新开立证券账户,则应注意:开户当日无法办理指定交易,建议投资人在进行集中申购前至少1个工作日办理开户手续。如投资人已开立上海证券账户,则应注意:如投资人未办理指定交易或指定交易在不办理本基金场内集中申购业务的证券公司,还需要指定交易或转指定交易在可办理本基金场内集中申购业务的证券公司。

    投资人办理场外集中申购时,需具有开放式基金账户。其中:已通过场外销售机构办理过开放式基金账户注册或注册确认手续的投资人,可直接办理本基金场外集中申购业务;或,已有上海证券账户的投资人,可通过场外销售机构以其上海证券账户申请注册开放式基金账户;或,尚无上海证券账户的投资人,可直接申请账户注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将为其配发上海基金账户,同时将该账户注册为开放式基金账户。

    3、集中申购相关限制

    (1)投资人集中申购基金份额,需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备足申购款项。

    (2)投资人办理场内集中申购时,每次申购金额不得低于1000元,超过部分需为100元的整数倍,最高不能超过99,999,900元;投资人办理场外集中申购时,每次申购金额不得低于1000元。投资人可以多次申购,累计申购金额不设上限。

    (3)集中申购期内,投资人可多次申购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已受理的申购申请不允许撤销。

    4、集中申购费用及计算公式

    本基金的集中申购费率按申购确认金额进行分档。投资人在一天之内如果有多笔申购,使用费率按单笔分别计算。

    本基金对通过直销中心集中申购的养老金客户与除此之外的其他投资人实施差别的申购费率。

    养老金客户指基本养老基金与依法成立的养老计划筹集的资金及其投资运营收益形成的补充养老基金,包括全国社会保障基金、可以投资基金的地方社会保障基金、企业年金单一计划以及集合计划。如将来出现经养老基金监管部门认可的新的养老基金类型,基金管理人可在招募说明书更新时或发布临时公告将其纳入养老金客户范围,并按规定向中国证监会备案。非养老金客户指除养老金客户外的其他投资人。

    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中心集中申购本基金基金份额的养老金客户申购费率为每笔500元。

    其他投资人在集中申购期的适用费率具体如下:

    单笔集中申购金额(M)集中申购费率
    M<100万1.2%
    100万≤M<300万1.0%
    300万≤M<500万0.6%
    M≥500万每笔1000元

    集中申购款项在集中申购期间产生的利息将折算为基金份额归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有,其中利息以注册登记机构计算并确认的结果为准。

    5、集中申购费用计算公式和收取方式

    本基金的集中申购确认金额包括集中申购费用和净申购金额,申购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净集中申购金额=集中申购金额/(1+集中申购费率)

    或,净集中申购金额=集中申购金额-固定集中申购费金额

    集中申购费用=集中申购金额-净集中申购金额,或,固定集中申购费金额

    集中申购份额=(净集中申购金额+集中申购利息)/基金份额发售面值

    场外集中申购时,本金集中申购份额的计算以四舍五入的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利息折算份额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两位以后部分截位,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场内集中申购时,本金集中申购份额的计算以去尾的方法保留到整数位,不足一份基金份额部分的集中申购资金零头,由交易所会员返回给投资人;利息折算份额的计算保留到整数位,小数点后部分截位,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基金管理人将通过基金份额拆分,使得集中申购验资结束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1.000元。

    例:某投资人投资10,000元集中申购本基金,如果集中申购期内集中申购资金利息为6.25元。则其可得到的基金份额计算如下:

    净集中申购金额=10,000/(1+1.2%)=9,881.42

    集中申购费用=10,000-9,881.42=118.58

    集中申购份额=(9,881.42+6.25)/1.00=9,887.67

    如果投资人是场外集中申购,则该投资人实得集中申购份额为9,887.67份(含利息折份额部分)。

    如果投资人是场内集中申购,则该投资人实得集中申购份额为9,887份(含利息折份额部分)。

    8、集中申购申请确认

    集中申购期内,销售机构对申购申请的受理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接受了申购申请。对于T日交易时间内受理的集中申购申请,注册登记机构将在T+1日就申请的有效性进行确认。但对申请有效性的确认仅代表确实接受了投资人的集中申购申请,集中申购份额的计算需由注册登记机构在集中申购期结束后确认,投资人可以在基金集中申购期结束后,到其办理集中申购业务的销售网点查询确认情况。

    9、集中申购份额的确认

    集中申购款项在集中申购期间存入专门账户,在集中申购期结束前任何人不得动用,期间产生的利息在集中申购期结束后折算为基金份额归投资人所有。集中申购期结束后,基金管理人应在10日内聘请会计师事务所进行集中申购款项的验资。

    验资结束日为基金份额拆分日,基金管理人将通过基金份额拆分,使得验资结束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1.000元,再根据当日基金份额净值计算投资人集中申购应获得的基金份额,并由注册登记机构进行投资人集中申购份额的登记确认。基金管理人在基金终止上市之前,将根据实际情况,向原安顺基金的持有人进行收益分配。对于因暂未指定交易等原因未领取的现金红利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将在基金集中申购验资结束当日对基金终止上市权益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未领取现金红利按1.000元折算为基金份额,由注册登记机构进行投资人相应份额的登记确认。验资结果将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份额拆分是指在基金资产净值不变的前提下后,按照一定比例调整基金份额总额,使得基金份额净值相应降低。份额拆分后,基金份额总额与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数额将发生调整,但调整后的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占基金份额总额的比例不发生变化。份额拆分对持有人的权益无实质性影响,具体内容详见本基金基金份额拆分有关公告。

    基金管理人将就集中申购的份额确认情况、基金份额拆分结果等进行公告。

    九、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投资人办理场内申购与赎回业务的场所为具有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经上海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认可的上海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投资人需使用上海证券账户办理场内申购、赎回业务。

    投资人办理场外申购与赎回业务的场所包括基金管理人的直销中心及代销机构的代销网点,投资人需使用开放式基金账户办理场外申购、赎回业务。本基金场内、场外代销机构名单将由基金管理人在招募说明书或其他相关公告中列明。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构,并予以公告。基金投资人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二)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场内申购、赎回业务的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场外申购、赎回业务的开放时间由基金管理人与销售机构约定。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2、申购、赎回开始日

    集中申购期结束后,本基金可根据组合构建情况,申请暂停办理基金的申购、赎回,暂停期间不超过1个月。暂停期间结束后,本基金将开放日常申购、赎回。基金管理人应于申购开始日、赎回开始日前至少1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公告。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未知价”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4、赎回遵循“先进先出”原则,即按照投资人集中申购、申购的先后次序进行顺序赎回;

    5、投资人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开放式基金销售系统办理本基金的场内申购、

    赎回业务时,需遵守上海证券交易所的《业务规则》;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人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投资人在提交申购申请时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备足申购资金,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须持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否则所提交的申购、赎回申请无效。

    投资人办理申购、赎回等业务时应提交的文件和办理手续、办理时间、处理规则等在遵守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前提下,以上海证券交易所和各销售机构的具体规定为准。

    2、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有效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或赎回申请日(T日),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T+1日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T日提交的有效申请,投资人应在T+2日后(包括该日)到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基金销售机构对申购、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申请。申购、赎回的确认以注册登记机构或基金管理人的确认结果为准。若申购不成功,则申购款项退还给投资人。

    3、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申购采用全额缴款方式,若申购资金在规定时间内未全额到账则申购不成功。若申购不成功或无效,基金管理人或基金管理人指定的代销机构将投资人已缴付的申购款项退还给投资人。

    投资人赎回申请成功后,基金管理人将在T+7日(包括该日)内将赎回款项划往基金份额持有人账户。遇证券交易所或交易市场数据传输延迟、通讯系统故障、银行数据交换系统故障或其它非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所能控制的因素影响业务处理流程时,赎回款项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划出。在发生巨额赎回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本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允许的范围内,对上述业务办理时间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五)申购和赎回的限制

    1、投资人办理场内申购时,每次申购金额不得低于1000元,超过部分需为100元的整数倍,最高不能超过99,999,900元;投资人办理场外申购时,每次申购金额不得低于1000元。投资人可以多次申购,累计申购金额不设上限。投资人当期分配的基金收益转购基金份额时,不受最低申购金额的限制;

    2、投资人赎回份额不设限制;

    3、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市场情况,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和赎回份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六)申购和赎回的费用

    1、申购费率

    (1)场外申购费率

    本基金场外申购费率随申购金额的增加而递减。投资人在一天之内如果有多笔申购,适用费率按单笔分别计算。

    本基金对通过直销中心申购的养老金客户与除此之外的其他投资人实施差别的申购费率。

    养老金客户指基本养老基金与依法成立的养老计划筹集的资金及其投资运营收益形成的补充养老基金,包括全国社会保障基金、可以投资基金的地方社会保障基金、企业年金单一计划以及集合计划。如将来出现经养老基金监管部门认可的新的养老基金类型,基金管理人可在招募说明书更新时或发布临时公告将其纳入养老金客户范围,并按规定向中国证监会备案。非养老金客户指除养老金客户外的其他投资人。

    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中心申购本基金份额的养老金客户申购费率为每笔500元。

    其他投资人申购本基金基金份额申购费率如下表所示:

    单笔申购金额(M)申购费率
    M<100万1.5%
    100万≤M<300万1.2%
    300万≤M<500万0.8%
    M≥500万每笔1000元

    (2)场内申购费率

    本基金的场内申购费率由基金代销机构参照场外申购费率执行。

    (3)本基金的申购费用由基金申购人承担,不列入基金财产,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注册登记等各项费用。

    2、赎回费率

    (1)场外赎回费率

    本基金的赎回费率按持有期递减。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具体费率如下:

    赎回费率(持有期限Y)
    Y<7天1.5%
    7天≤Y<30天0.75%
    30天≤Y<1年0.5%
    1年≤Y<2年0.25%
    Y≥2年0

    注:一年指365天,两年为730天

    对持续持有期少于30日的投资人收取的赎回费全额计入基金财产;对持续持有期少于3个月的投资人收取的赎回费中不低于总额的75%计入基金财产;对持续持有期长于3个月但少于6个月的投资人收取的赎回费中不低于总额的50%计入基金财产;对持续持有期长于6个月的投资人收取的赎回费中不低于总额的25%计入基金财产。

    (2)场内赎回费率

    本基金的场内赎回费率参照场外赎回费率执行。

    原安顺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安顺基金终止上市前持有的基金份额,持有期限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计算;投资人通过集中申购和日常申购所得的基金份额,持有期限自登记机构确认登记之日起计算(其中:集中申购份额由登记机构在集中申购期结束后确认)。

    3、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并最迟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4、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形下根据市场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针对以特定交易方式(如网上交易、电话交易等)等进行基金交易的投资人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按相关监管部门要求履行必要手续后,基金管理人可以适当调低基金申购费率和基金赎回费率。

    (七)申购份额与赎回金额的计算

    1、申购份额与赎回金额、余额的处理方式

    (1)申购份额、余额的处理方式

    场外申购时,申购的有效份额为按实际确认的申购金额在扣除相应的费用(若有)后,以申请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计算,采用四舍五入的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场内申购时,申购的有效份额为按实际确认的申购金额在扣除相应的费用(若有)后,以申请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计算,采用去尾的方法保留到整数位,不足一份基金份额部分的申购资金零头,由交易所会员返回给投资人。

    (2)赎回金额的处理方式

    赎回金额为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乘以申请当日基金份额净值并扣除相应的费用(若有),计算结果采用四舍五入的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2、基金申购份额的计算

    本基金的申购金额包括申购费用和净申购金额,申购份额的计算公式为: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1+申购费率)

    或,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固定申购费金额

    申购费用=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或,固定申购费金额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例:某投资人投资10,000元申购本基金,假设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1.05元,则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净申购金额=10,000/(1+1.5%)=9,852.22元

    申购费用=10,000-9,852.22=147.78元

    申购份额=9,852.22/1.05=9,383.07份

    投资人通过场外投资1万元申购本基金,假设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1.05元,则可得到9,383.07份基金份额。

    投资人通过场内投资1万元申购本基金,假设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1.05元,则可得到9,383份基金份额,剩下0.07份所对应的金额返还投资人。

    3、基金赎回金额的计算

    本基金赎回金额的计算公式如下:

    赎回总额=赎回份额×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赎回总额×赎回费率

    赎回金额=赎回总额-赎回费用

    例:某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本基金10,000份基金份额,持有时间为一年两个月,对应的赎回费率为0.25%,假设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是1.05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赎回总额=10,000×1.05=10,500 元

    赎回费用=10,500×0.25%=26.25元

    净赎回金额=10,500-26.25=10,473.75元

    即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本基金1万份基金份额,假设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是1.0500元,则其可得到的净赎回金额为10,473.75元。

    4、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

    T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T+1日内公告。遇特殊情况,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T日基金份额净值=T日基金资产净值/T日基金份额的余额数量

    本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3位,小数点后第4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在基金财产中列支。

    (八)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

    3、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4、基金管理人认为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5、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其他可能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从而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6、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第1、2、3、5、6项暂停申购情形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申购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如果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被拒绝,被拒绝的申购款项将退还给投资人。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九)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

    3、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4、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

    5、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在当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已确认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应足额支付;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应将可支付部分按单个账户申请量占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未支付部分可延期支付。若出现上述第4项所述情形,按基金合同的相关条款处理。基金份额持有人在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公告。

    (十)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若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前一开放日的基金总份额的10%,即认为是发生了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全额赎回或部分延期赎回。

    (1)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人的全部赎回申请时,按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2)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因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10%的前提下,可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应当按单个账户赎回申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对于未能赎回部分,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选择延期赎回的,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直到全部赎回为止;选择取消赎回的,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如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投资人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

    (3)暂停赎回:连续2日以上(含本数)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必要,可暂停接受基金的赎回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但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并应当在指定媒体上进行公告。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延期赎回并延期办理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传真或者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3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法,同时在指定媒体上刊登公告。

    (十一)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理人当日应立即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在规定期限内在指定媒体上刊登暂停公告。

    2、如发生暂停的时间为1日,基金管理人应于重新开放日,在指定媒体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布最近1个估值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3、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一天但少于两周,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提前2个工作日在指定媒体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并在重新开始办理申购或赎回的开放日公告最近一个估值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4、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两周,暂停期间,基金管理人应每两周至少重复刊登暂停公告一次。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提前2个工作日在指定媒体连续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并在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日公告最近一个估值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十二)基金转换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决定开办本基金与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之间的转换业务,基金转换可以收取一定的转换费,相关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届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制定并公告,并提前告知基金托管人与相关机构。

    (十三)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是指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受理继承、捐赠和司法强制执行等情形而产生的非交易过户以及注册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它非交易过户。无论在上述何种情况下,接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依法可以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人,或者是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或国家有权机关要求的划转主体。

    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捐赠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社会团体;司法强制执行是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或按其他方式处理。办理非交易过户必须提供基金注册登记机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对于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按基金注册登记机构的规定办理,并按基金注册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收费。

    (十四)基金的转托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在不同销售机构之间的转托管,基金销售机构可以按照规定的标准收取转托管费。

    (十五)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基金管理人可以为投资人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具体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另行规定。投资人在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时可自行约定每期扣款金额,每期扣款金额必须不低于基金管理人在相关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所规定的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最低申购金额。

    (十六)基金的冻结、解冻和质押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以及注册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基金账户或基金份额被冻结的,被冻结部分产生的权益一并冻结,被冻结部分份额仍然参与收益分配与支付。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如相关法律法规允许基金管理人办理基金份额的质押业务或其他基金业务,基金管理人将制定和实施相应的业务规则。

    (十七)基金上市交易

    在未来系统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

    易规则安排本基金上市交易事宜。具体上市交易安排由基金管理人届时提前发布

    公告,并告知基金托管人与相关机构。

    十、基金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

    本基金通过将基金资产在不同投资资产类别之间灵活配置,并结合对个股、个券的精选策略,以追求超越业绩比较基准的投资回报和资产的长期稳健增值。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对象是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包括中小板、创业板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上市的股票,含普通股和优先股)、权证、股指期货等权益类金融工具、债券等固定收益类金融工具(包括国债、央行票据、金融债、企业债、公司债、次级债、中小企业私募债、地方政府债券、中期票据、可转换债券(含分离交易可转债)、短期融资券、资产支持证券、债券回购、银行存款等)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本基金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股票等权益类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0-95%,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应当保持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权证、股指期货及其他金融工具的投资比例依照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的规定执行。

    (三)投资策略

    1、资产配置策略

    本基金采取相对灵活的资产配置策略,通过将基金资产在权益类、固定收益类之间灵活配置,并适当借用金融衍生品的投资来追求基金资产的长期稳健增值。在具体大类资产配置过程中,本基金将使用定量与定性相结合的研究方法对宏观经济、国家政策、资金面和市场情绪等可能影响证券市场的重要因素进行研究和预测,结合使用公司自主研发的多因子动态资产配置模型、基于投资时钟理论的资产配置模型等经济模型,分析和比较股票、债券等市场和不同金融工具的风险收益特征,确定合适的资产配置比例,动态优化投资组合。

    2、股票投资策略

    (1)行业配置策略

    在行业配置层面,本基金将运用“自上而下”的行业配置方法,通过对国内外宏观经济走势、经济结构转型的方向、国家经济与产业政策导向和经济周期调整的深入研究,采用价值理念与成长理念相结合的方法来对行业进行筛选。

    (2)个股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主要采用“自下而上”的个股选择方法,在拟配置的行业内部通过定量与定性相结合的分析方法选筛选个股。

    定量的方法主要是通过公司自有个股分析模型,通过对价值指标、成长指标、盈利指标等公开数据的细致分析,考察上市公司的盈利能力、盈利质量、成长能力、运营能力以及负债水平等方面,初步筛选出财务健康、成长性良好的优质股票。

    定性的方法主要是在定量分析的基础上,由公司的研究人员采用案头研究和实地调研相结合的办法对拟投资公司的投资价值、核心竞争力、主营业务成长性、公司治理结构、经营管理能力、商业模式、等进行定性分析以确定最终的投资目标。

    基金管理人将根据法律法规和监管机构的要求,制定优先股投资的具体策略,稳妥有序的开展优先股投资。

    3、固定收益投资策略

    本基金可投资于国债、金融债、企业债、可转换债券、中期票据和中小企业私募债等债券品种,基金经理通过对收益率、流动性、信用风险和风险溢价等因素的综合评估,合理分配固定收益类证券组合中投资于各类债券产品的比例,构造债券组合。

    在选择利率债品种时,本产品将重点分析利率债品种所蕴含的利率风险和流动性风险,根据利率预测模型构造最佳期限结构的利率债券组合;在选择信用债品种时,本基金将重点分析债券的市场风险以及发行人的信用资质,信用资质主要考察发行机构及担保机构的财务结构安全性、历史违约、担保纪录等。本基金还将关注可转债价格与其所对应股票价格的相对变化,综合考虑可转债的市场流动性等因素,决定投资可转债的品种和比例,捕捉其套利机会。

      (下转21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