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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锦州港股份有限公司
    2013年度利润分配实施公告
    2014-05-12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600190/900952 股票简称:锦州港/锦港B股 编号:临2014-032

      锦州港股份有限公司

      2013年度利润分配实施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扣税前与扣税后每股现金红利

    单位:元

    每股现金红利(扣税前)0.025
    自然人股东和证券投资基金每股现金红利(扣税后)0.02375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每股现金红利(扣税后)0.0225
    B股每股现金红利(扣税前)0.004061美元
    非居民企业股东B股每股现金红利(扣税后)0.003655美元
    个人股东B股每股现金红利(扣税后)0.003858美元

    ● 股权登记日:

    股权登记日2014年 5月15日
    B股股权登记日2014年 5月20日
    B股最后交易日2014年 5月15日

    ● 除权(除息)日:2014年5月16日。

    ● 现金红利发放日:

    现金红利发放日2014年 5月22日
    B股现金红利发放日2014年 5月29日

    一、通过分配方案的股东大会届次和日期

    锦州港股份有限公司2013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已经2014年4月3日召开的公司2013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股东大会决议公告详见2014年4月4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香港《大公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 。

    二、2013年度利润分配方案

    1、发放年度:2013年度。

    2、公司2013年度利润分配方案:

    以截至2013 年 12 月 31 日总股本2,002,291,500 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 10 股派发现金股利人民币0.25元(含税),共分配现金股利人民币50,057,287.50元,此次分配后剩余可分配利润留待以后年度分配。

    3、每股税前红利金额0.025元。

    4、有关扣税的说明

    (1) 对于持有公司A股的个人股东及证券投资基金,根据《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号)》有关规定,先按5%税率代扣个人所得税,每股派发现金红利0.02375元;如股东的持股期限(持股期限是指个人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上市公司股票之日至转让交割该股票之日前一日的持续时间)在1个月以内(含1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20%;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实际税负为10%;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实际税负为5%。个人股东及证券投资基金在股权登记日后转让股票时,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登上海分公司”)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实际应纳税额,超过已扣缴税款的部分,由证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机构从个人资金账户中扣收并划付中登上海分公司,中登上海分公司于次月5个工作日内划付本公司,本公司在收到税款当月的法定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2) 持有A股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由本公司根据国家税务总局2009年1月23日发布的《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QFII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的规定,统一代扣代缴10%企业所得税,扣税后每股实际发放现金红利人民币0.0225元。如其认为取得的红利收入需要享受任何税收协定(安排)待遇的,可按照规定在取得红利后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

    (3) 对于机构投资者,所得税自行缴纳,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0.025元.

    (4) 持有B股的股东,根据公司《章程》规定,按2013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日后的第一个工作日即2014年4月4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美元对人民币中间价(1:6.1557)计算,每股发放现金红利0.004061美元(含税)。

    (5)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居民企业取得B股等股票股息征收企业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9]394 号)的有关规定,公司在向B 股非居民企业股东发放2013年度现金红利时,按10%的税率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公司现委托中登上海分公司对本次B股分红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账户号码介于C990000000-C999999999 之间的股东按税后金额发放现金红利每股0.003655美元。

    (6)持有B股的个人股东,根据《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号)》有关规定,先按5%税率代扣个人所得税,每股派发现金红利0.003858美元;如股东的持股期限(持股期限是指个人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上市公司股票之日至转让交割该股票之日前一日的持续时间)在1个月以内(含1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 20%;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实际税负为10%;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实际税负为5%。个人股东及证券投资基金在股权登记日后转让股票时,中登上海分公司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实际应纳税额,超过已扣缴税款的部分,由证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机构从个人资金账户中扣收并划付中登上海分公司,中登上海分公司于次月5个工作日内划付本公司,本公司在收到税款当月的法定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三、实施日期

    1、股权登记日:

    股权登记日2014年 5月15日
    B股股权登记日2014年 5月20日
    B股最后交易日2014年 5月15日

    2、除权(除息)日:2014年5月16日

    3、现金红利发放日:

    现金红利发放日2014年 5月22日
    B股现金红利发放日2014年 5月29日

    四、本次红利发放对象

    截止2014年5月15日(A股股权登记日)、2014年5月20日(B股股权登记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登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

    五、本次分红派息实施方法

    1、有限售条件流通股股东西藏海涵交通发展有限公司、西藏天圣交通发展投资有限公司的现金红利由本公司直接发放。下列无限售条件流通股股东的现金红利亦由本公司直接发放:东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大连港集团有限公司、锦州港国有资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

    2、其它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的现金红利委托中登上海分公司通过其资金清算系统向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单位办理了指定交易的股东派发。已办理全面指定交易的投资者可于红利发放日在其指定的证券营业部领取现金红利;未办理指定交易的股东红利暂由中登上海分公司保管,待办理指定交易后再进行派发。

    六、咨询事项

    咨询机构:公司董监事会秘书处

    电话:0416-3586171

    传真:0416-3582431

    联系地址:锦州经济技术开发区锦港大街一段1号

    七、备查文件

    锦州港股份有限公司2013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特此公告

    锦州港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4年5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