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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海普利特复合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13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2014-05-14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002324 证券简称:普利特 编号: 2014-016

      上海普利特复合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13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一、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召开期间没有增加、否决或者变更议案的情况发生;

      2、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方式召开。

      二、会议的召开和股东出席情况

      1、上海普利特复合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13年度股东大会于2014年5月13日上午9:00在公司一楼会议室以现场方式召开,会议由公司董事会召集,董事长周文先生主持,会议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2、出席会议的股东(代理人)共14名,代表股份167,606,969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62.0767%

      3、公司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出席了本次会议;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独立董事出席了本次会议并由独立董事陈康华代表公司独立董事在会议上做了述职报告;上海东方华银律师事务所委派律师对本次股东大会进行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三、提案的审议和表决情况

      1、本次股东大会以记名投票表决的方式,审议通过了《2013年度董事会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股数167,606,969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股数0股, 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股数0股, 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2、本次股东大会以记名投票表决的方式,审议通过了《2013年年度报告》及摘要;

      表决结果:同意股数167,606,969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股数0股, 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股数0股, 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3、 本次股东大会以记名投票表决的方式,审议通过了《2013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股数167,606,969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股数0股, 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股数0股, 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4、 本次股东大会以记名投票表决的方式,审议通过了《2013年度利润分配方案》;

      表决结果:同意股数167,606,969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股数0股, 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股数0股, 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经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公司报告期内(合并口径)实现净利润197,286,016.53元,2013年度末可供股东分配的利润总额为521,797,397.01元。

      公司以2013年末公司总股本270,000,000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2.00元(含税),本次利润分配54,000,000.00元,利润分配后,剩余未分配利润467,797,397.01元转入下一年度。

      5、 本次股东大会以记名投票表决的方式,审议通过了《2013年度监事会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股数167,606,969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股数0股, 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股数0股, 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6、 本次股东大会以记名投票表决的方式,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股数167,606,969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股数0股, 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股数0股, 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7、 本次股东大会以记名投票表决的方式,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为全资子公司银行授信提供担保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股数167,606,969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股数0股, 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股数0股, 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8、 本次股东大会以记名投票表决的方式,审议通过了《关于续聘2014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股数167,606,969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股数0股, 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股数0股, 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上海东方华银律师事务所王建文律师、林尚乾律师现场出席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该《法律意见书》认为:上海普利特复合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13年度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及表决程序等事宜,均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及《大会规则》的规定,本次会议通过的各项决议均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经与会董事签字确认的《2013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2、上海东方华银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上海普利特复合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一四年五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