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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监管平衡术 自贸区银行的自由与底线
    2014-05-15       来源:上海证券报      作者:⊙记者 苗燕 ○编辑 孙忠

      监管平衡术

      自贸区银行的自由与底线

      既要体现风险管控,又要鼓励自主创新。监管平衡术,在上海自贸区显得尤为重要,特别是对银行业。

      在初步成型的监管框架下,自贸区里的银行将享有更多自由。比如,存贷比考核由各自总行决定;再比如,对机构和高管的准入流程进行重大改革、实行事后报告制。

      同时,为确保自贸区里的银行守住风险底线,一些前所未有的严苛条文也浮出水面。比如,董事会将承担最终责任,不仅如此,负责人签字制度,在银行监管制度中也属于一项首创。

      ⊙记者 苗燕 ○编辑 孙忠

      

      成立7个多月后,自贸区的银行迎来了首份较为完整的银行业监管基本框架。

      14日上午,上海银监局发布了《关于试行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银行业监管相关制度安排的通知》(简称“《通知》”),及包括《关于简化自由贸易试验区内相关机构和高管准入方式的实施细则(试行)》(简称《细则》)、《自由贸易试验区业务风险评估指导意见(试行)》(简称《意见》)、《自由贸易试验区银行业监测报表制度(试行)》(简称《制度》)在内的三项制度附件。这一系列文件,系统阐述了银监会对试验区银行业的监管原则,以及银行业监管的事前、事中、事后环节,涉及机构、高管、业务等重要领域,自贸试验区银行业监管的基本框架“初步形成”。

      上海银监局相关负责人表示,在此次政策推出后,上海银监局将进一步研究后续的监管制度安排,包括研究自贸区创新业务安排、优化管理指标等。

      

      存贷比考核由总行决定

      《通知》建议,在试验区业务开展初期,不对试验区业务和试验区内分支机构下达单独的存贷比考核指标。此外,对于按有关规定以自求平衡为原则的账户,建立相对独立的流动性风险管理体系。

      上海银监局副局长马立新解释称,一方面,自贸区内的银行目前都是分支机构,尚无法人银行。而所有银行的法定监管指标,包括存贷比、流动性监管指标,都是基于法人考核的,并不对银行分支机构下达单独的监管指标。

      而事实上,自贸区现阶段的实际情况也决定了银行的存贷比可能处于较高的水平。马立新指出,自贸区业务发展初期,不可能是突飞猛进的。而从存款和贷款的角度来考虑,企业对于融资的需求可能会更大,银行的存款来源可能相对有限。这样区内银行的存贷比压力会比较大。

      而究竟要不要区内银行设置存贷比的指标,自主权最终在商业银行自己手中。不过,马立新透露说,上海银监局在尝试研究从既契合存贷比的管理模式、又契合自贸区业务需求的角度,优化区内存贷比的考核方式。

      浦发银行自贸区分行行长王新浩介绍说,商业银行通常会对各家分行采取的是不同的管理方式。例如,浦发银行上海分行的存贷比很低,只有50%左右,这是上海地区企业的性质决定的。而西部分行的存贷比有些可能达到了100%,这是因为企业的借贷需求旺盛。但总体上看,整个浦发银行存贷比需要遵守75%的红线。

      虽然区内银行将在流动性管理、存贷比等考核方面建立一套属于自己的体系,但《意见》也明确,商业银行应将自贸试验区业务全面纳入监管资本、贷款损失准备和杠杆率的计量范围,确保各项审慎监管指标符合监管要求。

      

      新设自贸监管处负责区内监管

      上海银监局局长廖岷在自贸区监管政策发布会上透露说,银监会13日已正式批准上海银监局设立自贸区银行业务监管处。上海自贸区管委会相关负责人表示,未来该部门将以某种形式入驻自贸区。

      据介绍,该监管处主要负责承担整个自贸区的银行业务监管。这个部门是上海银监局的一个处室,与其他机构监管处一样,都是上海银监局的组成部分。该部门除负责自贸区银行业的监管职能外,还将与相关的机构监管处进行分工和合作,以避免形成监管的真空。

      尽管在监管机构方面出现了一个新设的部门,但是在监管政策方面,实际上是在向着“简政放权”的方向迈进。

      昨日发布的《细则》,进一步简化了试验区内分行级以下(不含分行)的机构和高管的准入流程。明确试验区内的全国性中资商业银行、上海本地银行、外资法人银行和外国银行分行在区内新设、变更、终止分行级以下(不含分行)分支机构的,无需报经上海银监局事先审批,实行事后报告制。此外,上述区内分行级以下分支机构的高管任职资格,亦无需报经监管部门事先审批,实行事后报告制。

      上海银监局相关人士强调,这是一项重大改革。但事前的准入放松并不意味着整体监管的放松。恰恰说明对事中、事后监管是要加强的。

      

      董事会将承担最终责任

      事实上,在自贸区业务开展的过程中,监管机构将事前的风险防范工作转交给了商业银行。

      按照此次下发的文件,商业银行董事会应承担自贸试验区业务风险管理的最终责任。不仅如此,还要求商业银行建立自贸试验区业务事前风险评估机制,明确界定风险管理、内部控制和合规管理等部门的评估职责,并由责任部门负责人对每项评估结果签章确认,以确保在业务开办前已充分了解其各类风险并具备足够的风险管控能力。尤其是其中的负责人签字制度,在银行监管制度中也属于一项首创。

      虽然决策权在总行,但银监局还是对于发展自贸区业务提出了多项窗口指导措施。要求在上海地区开展自贸试验区业务的商业银行应取得其总行对自贸试验区业务管理的全力支持,确保政策流程、风险管理、信息系统等能够全面覆盖自贸试验区业务,提高自我约束的能力。此外,商业银行总行宜通过专门的归口管理机构对自贸试验区业务创新和风险管理进行协调和管理,确保总行管理政策得到一致性贯彻并及时反馈自贸试验区业务风险信息。商业银行还应对自贸试验区业务适度授权,既要体现风险管控,又要鼓励创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