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度利润分配实施公告
证券代码:600241 证券简称:时代万恒 公告编号:2014-015
辽宁时代万恒股份有限公司
2013年度利润分配实施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每股派发现金红利0.025元(含税)
扣税前每股现金红利0.025元;扣税后个人股东(包括证券投资基金)每股现金红利0.02375元;扣税后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股东每股现金红利0.0225元。
股权登记日:2014年5月21日
除息日:2014年5月22日
现金红利发放日:2014年5月28日
一、 通过分配方案的股东大会届次和时间
2014年4月10日召开的公司2013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2013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决议公告刊登在2014年4月11日的《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上。
二、 分红派息方案
(一) 发放年度:2013年度
(二) 发放范围:
截止2014年5月21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全体股东。
(三) 本次分红派息以2013年末总股本180,200,000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0.25元(含税),共计派发股利4,505,000.00元。
(四)每股税前红利金额:0.025元。
(五)扣税说明:
(1)对于持有公司股份的个人股东(包括证券投资基金),根据《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号)》有关规定,先按5%税率代扣个人所得税,每股派发现金红利0.02375元;如股东的持股期限(持股期限是指个人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公司股票之日至转让交割该股票之日前一日的持续时间)在1个月以内(含1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20%;持股期限在1 个月以上至1 年(含1 年)的,实际税负为10%;持股期限超过1 年的,实际税负为5%。
个人股东(包括证券投资基金)在股权登记日后转让股票时,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实际应纳税额,超过已扣缴税款的部分,由证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机构从个人资金账户中扣收并划付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于次月5个工作日内划付公司,公司在收到税款当月的法定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2)对于持有公司股份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股东,公司将根据国家税务总局于2009年1月23日颁布的《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QFII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7号)规定,按10%的税率统一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0.0225元人民币。如相关股东认为其取得的股息、红利收入涉及享受税收协定(安排)待遇的,可按照规定在取得股息、红利后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退税申请。
(3)对于持有公司股份的机构投资者,其现金红利所得税由其自行缴纳,实际派发现金股息为税前每股人民币0.025元。
三、 分红派息具体实施日期
(一) 股权登记日:2014年5月21日
(二) 除息日:2014年5月22日
(三) 现金红利发放日:2014年5月28日
四、 分派对象
截止2014年5月21日(A股股权登记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全体股东。
五、 分红、转增股本实施办法
(1)辽宁时代万恒控股集团有限公司、辽宁粮油进出口股份有限公司、辽宁利盟国有资产经营有限公司的红利由公司自行发放。
(2)无限售条件的流通股(除辽宁时代万恒控股集团有限公司、辽宁粮油进出口股份有限公司、辽宁利盟国有资产经营有限公司外)的现金红利委托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在红利发放日前一个交易日将已办理指定交易的投资者应得红利金额通过资金清算系统划付给指定证券公司,投资者可在现金红利发放日领取现金红利。对未办理指定交易的投资者的现金红利暂由登记公司保管,待投资者办理指定交易经登记公司确认后,登记公司即将该投资者尚未领取的现金红利划付给被指定交易的证券公司,投资者在办理指定交易的第二个交易日即可领到现金红利。
六、 有关咨询办法
咨询部门:本公司财务部
地址:大连市中山区港湾街7号时代大厦12楼
联系电话:0411-82357755
传真:0411-82798000
七、 备查文件目录
辽宁时代万恒股份有限公司2013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辽宁时代万恒股份有限公司
日期:2014年5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