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201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暨中小投资者
表决结果的公告
证券简称:金科股份 证券代码:000656 公告编号:2014-045号
金科地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201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暨中小投资者
表决结果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重要提示
1、为提高中小投资者对公司股东大会决议的重大事项的参与度,并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资本市场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保护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3】110号)文件精神,金科地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1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在审议公司接受平安大华委托贷款暨关联交易事项时,对中小投资者表决单独计票,中小投资者标准按《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18.1条关于社会公众股东的规定执行。
2、对本次会议投反对票的中小投资者可以通过下列方式同公司取得联系,公司将认真研究中小投资者意见,提高决策的科学性、民主性。
互动邮箱:ir@jinke.com
互动电话:023-63023656
3、本次股东大会召开期间无否决、增加、变更议案情况发生。
4、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和网络投票相结合方式。
二、会议召集、召开情况
公司于2014年5月15日(周四)在公司会议室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了公司201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召开时间为2014年5月15日14:30至16:00,网络投票时间为2014年5月14日至5月15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4年5月15日9:30至11:30,13:00至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4年5月14日15:00至2014年5月15日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本次会议由公司董事会召集,由于董事会主席黄红云先生因公出差,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会副主席蒋思海先生主持本次会议。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三、会议出席情况
1、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合计12人,代表股份409,148,121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5.3158%。其中,现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7名,共代表股份364,549,506股,占公司总股本的31.4663%;通过网络投票股东5名,代表股份44,598,615股,占公司总股份的3.8496%。
2、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出席了本次会议,公司聘请的北京国枫凯文(重庆)律师事务所律师对本次会议进行了见证。
四、议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1、审议通过《关于公司接受平安大华委托贷款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本议案内容涉及关联交易事项,出席会议的关联股东深圳市平安创新资本投资有限公司回避表决。
表决情况:同意:340,487,307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99.9977%;反对:7,700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0.0023%;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0%,回避:68,653,114股。
表决结果:本议案获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1/2以上同意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1,657,086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0.4867%;反对:7,700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0.0023%;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0%。
2、审议通过《关于公司预计新增对控股子公司担保额度的议案》
同意:409,140,421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99.9981%;反对:7,700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0.0019%;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0%。
表决结果:本议案获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1/2以上同意通过。
五、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北京国枫凯文(重庆)律师事务所
2、律师姓名:王卓律师、吴林涛律师
3、结论性意见:公司201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出席会议人员资格、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均合法有效。
六、备查文件
1、金科地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国枫凯文(重庆)律师事务所关于金科地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金科地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一四年五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