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度分红派息实施公告
证券代码:600738 证券简称:兰州民百 公告编号:临2014-020
兰州民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3年度分红派息实施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扣税前每股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0.10元;
● 扣税后每股派发现金红利:无限售条件流通股自然人股东和证券投资基金为人民币0.095元;有限售条件流通股自然人股东和证券投资基金为人民币0.09元;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股东为人民币0.09元。
● 股权登记日:2014 年 5 月21日;
● 除息日:2014 年 5 月22日;
● 现金红利发放日:2014 年 5 月30日。
一、通过利润分配方案的股东大会届次和日期
兰州民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3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经2014年5月9 日召开的公司2013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刊登于2014年 5月10日的《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 http://www.sse.com.cn )。
二、分红派息方案
1、本次分红派息以公司现有股本 368,867,627 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1.00元(含税),共计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36,886,762.70 元(含税)。
2、发放年度:2013年度。
3、发放范围:截止 2014年 5 月21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以下简称“中登上海公司”)登记在册的全体股东。
4、扣税前每股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0.10元。
5、扣税说明:
(1)对于持有公司无限售条件流通股自然人股东和证券投资基金,依据《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号文)规定,自然人股东和证券投资基金在转让公司股票时,将按照上述通知有关规定执行差别化个人所得税率,持股期限(指个人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上市公司股票之日至转让交割该股票之日前一日的持有时间)在1个月以内(含1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20%;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上至 1年(含1年)的,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10%;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暂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5%。本次现金红利公司先按5% 的税率代扣所得税后进行发放,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每股人民币0.095元。
自然人股东和证券投资基金转让股票时,中登上海公司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实际应纳税额,超过已扣缴税款的部分,由证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机构从个人资金账户中扣收并划付中登上海公司,中登上海公司于次月5个工作日内划付至本公司,公司在收到税款当月的法定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2)对于持有公司有限售条件流通股自然人股东和证券投资基金,由公司按10%的税率代扣代缴所得税,实际派发现金红利每股人民币0.09元。
(3)对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股东,公司根据国家税务总局2009年1月23日颁布的《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QFII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7 号)的规定,按照10% 的税率统一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税后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每股人民币0.09元。如相关股东认为其取得的股息、红利收入需要享受税收协定(安排)待遇的,可按照规定在取得股息、红利后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
(4)对于其他机构投资者,公司将不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由纳税人按税法规定自行判断是否应在当地缴纳企业所得税,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每股人民币 0.10元。
三、分红派息具体实施日期
1、股权登记日:2014 年 5 月 21 日
2、除息日:2014 年 5 月 22 日
3、现金红利发放日:2014 年 5 月 30 日
四、分派对象
截止 2014年 5 月 21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登上海公司登记在册的全体股东。
五、分红派息实施办法
1、公司股东红楼集团有限公司、兰州国资投资(控股)建设有限公司和有限售条件流通股股东的现金红利由本公司直接派发。
2、无限售流通股股东的现金红利委托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上海分公司通过其资金清算系统向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单位办理了指定交易的股东派发。已办理全面指定交易的投资者可于红利发放日在其指定的证券营业部领取现金红利,未办理指定交易的股东红利暂由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上海分公司保管,待办理指定交易后再进行派发。
六、咨询联系办法
联系电话:0931-8473891
联系传真:0931-8473866
联系地址:兰州市城关区中山路120号
邮政编码:730030
七、备查文件
公司 2013 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及公告
特此公告。
兰州民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一四年五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