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证券代码:000623 证券简称:吉林敖东 公告编号:2014-022
吉林敖东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3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没有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
一、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开的日期、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的日期、时间:2014年5月16日(星期五)下午14:00开始。
(2)网络投票日期、时间:2014年5月15日—2014年5月16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4年5月16日上午9:30—11:30,下午 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 http://wltp.cninfo.com.cn,下同)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4年5月15日下午15:00至2014年5月16日下午15:00 的任意时间。
2、会议召开方式: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本次股东大会将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http://wltp.cninfo.com.cn)向全体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股东可以在网络投票时间内通过上述系统行使表决权。
3、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4、会议主持人:公司董事长李秀林先生
5、本次股东大会会议召开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1、参加现场会议及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合计372人,代表股份数286,215,005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2.00%。其中参加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10人,代表股份数264,455,189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9.57%;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共有362人,代表股份数21,759,816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43%。
2.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律师出席股东大会情况。
三、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表决和网络投票表决相结合的方式审议并通过了以下议案:
1、审议通过公司2013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审议公司2013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同时听取独立董事述职报告;
同意274,766,62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6.00%;
反对5,228,941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83%;
弃权6,219,43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17%;
表决结果:通过。
2、审议通过公司2013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同意274,733,98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5.99%;
反对5,273,90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84%;
弃权6,207,11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17%;
表决结果:通过。
3、审议通过公司2013年度报告及摘要;
同意274,766,62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6.00%;
反对5,228,94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83%;
弃权6,219,43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17%;
表决结果:通过。
4、审议通过公司2013年度财务工作报告;
同意274,576,82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5.93%;
反对5,402,65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89%;
弃权6,235,52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18%;
表决结果:通过。
5、审议通过公司2013年度利润分配方案;
同意273,516,97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5.56%;
反对10,021,91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50%;
弃权2,676,12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94%;
表决结果:通过。
6、审议通过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同意274,576,82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5.93%;
反对5,228,94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83%;
弃权6,409,23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24%;
表决结果:通过。
7、审议通过关于日常关联交易的议案;
本议案涉及关联交易事项,本公司控股股东敦化市金诚实业有限责任公司所持215,514,397股回避对该议案的表决,此项“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不包括敦化市金诚实业有限责任公司所持表决权。
同意59,062,42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3.54%;
反对5,285,64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48%;
弃权6,352,53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99%;
表决结果:通过。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北京市京都律师事务所大连分所
2、律师姓名:王丽颖、杨姗姗
3、结论性意见: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召集人与出席人员资格、表决程序与表决结果均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会议决议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经与会董事和记录人签字确认并加盖董事会印章的股东大会决议;
2.法律意见书;
3.深交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吉林敖东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4年5月16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