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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富国收益宝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
    2014-05-17       来源:上海证券报      

      (上接17版)

      (3)故意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他基金相关机构的合法权益;

      (4)在向中国证监会报送的资料中弄虚作假;

      (5)拒绝、干扰、阻挠或严重影响中国证监会依法监管;

      (6)玩忽职守、滥用职权,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

      (7)违法现行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泄露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或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按时他人从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8)协助、接受委托或以其他任何形式为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9)违反证券交易场所业务规则,利用对敲、倒仓等手段操纵市场价格,扰乱市场秩序;

      (10)贬损同行,以提高自己;

      (11)在公开信息披露和广告中故意含有虚假、误导、欺诈成分;

      (12)以不正当手段谋求业务发展;

      (13)有悖社会公德,损害证券投资基金从业人员形象;

      (14)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行为。

      (五)基金管理人关于禁止性行为的承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本基金禁止从事下列行为: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如法律、行政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禁止性规定,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本基金可不受上述规定的限制。

      (六)基金经理承诺

      1、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谋取最大利益;

      2、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受雇人或任何第三者谋取利益;

      3、不违反现行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泄露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或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按时他人从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4、不以任何形式为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七)基金管理人的风险管理体系和内部控制制度

      1、风险管理体系

      本基金在运作过程中面临的风险主要包括市场风险、信用风险、流动性风险、管理风险、操作或技术风险、合规性风险以及其他风险。

      针对上述各种风险,基金管理人建立了一套完整的风险管理体系,具体包括以下内容:

      (1)建立风险管理环境。具体包括制定风险管理战略、目标,设置相应的组织机构,配备相应的人力资源与技术系统,设定风险管理的时间范围与空间范围等内容。

      (2)识别风险。辨识组织系统与业务流程中存在的风险以及风险存在的原因。

      (3)分析风险。检查存在的控制措施,分析风险发生的可能性及其引起的后果。

      (4)度量风险。评估风险水平的高低,既有定性的度量手段,也有定量的度量手段。定性的度量是把风险水平划分为若干级别,每一种风险按其发生的可能性与后果的严重程度分别进入相应的级别。定量的方法则是设计一些风险指标,测量其数值的大小。

      (5)处理风险。将风险水平与既定的标准相对比,对于那些级别较低的风险,则承担它,但需加以监控。而对较为严重的风险,则实施一定的管理计划,对于一些后果极其严重的风险,则准备相应的应急处理措施。

      (6)监视与检查。对已有的风险管理系统要监视及评价其管理绩效,在必要时加以改变。

      (7)报告与咨询。建立风险管理的报告系统,使公司股东、公司董事会、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及监管部门了解公司风险管理状况,并寻求咨询意见。

      2、内部控制制度

      (1)内部控制的原则

      ①全面性原则。内部控制制度覆盖公司的各项业务、各个部门和各级人员,并渗透到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经营环节。

      ②独立性原则。公司设立独立的督察长与监察稽核部门,并使它们保持高度的独立性与权威性。

      ③相互制约原则。公司部门和岗位的设置权责分明、相互牵制,并通过切实可行的相互制衡措施来消除内部控制中的盲点。

      ④重要性原则:公司的发展必须建立在风险控制完善和稳固的基础上,内部风险控制与公司业务发展同等重要。

      (2)内部控制的主要内容

      ①控制环境

      公司董事会、监事会重视建立完善的公司治理结构与内部控制体系。基金管理人在董事会下设立有独立董事参加的风险委员会,负责评价与完善公司的内部控制体系;公司监事会负责审阅外部独立审计机构的审计报告,确保公司财务报告的真实性、可靠性,督促实施有关审计建议。

      公司管理层在总经理领导下,认真执行董事会确定的内部控制战略,为了有效贯彻公司董事会制定的经营方针及发展战略,设立了总经理办公会、投资决策委员会、风险控制委员会等委员会,分别负责公司经营、基金投资、风险管理的重大决策。

      此外,公司设有督察长,全权负责公司的监察与稽核工作,对公司和基金运作的合法性、合规性及合理性进行全面检查与监督,参与公司风险控制工作,发生重大风险事件时向公司董事长和中国证监会报告。

      ②风险评估

      公司内部稽核人员定期评估公司及基金的风险状况,包括所有能对经营目标、投资目标产生负面影响的内部和外部因素,对公司总体经营目标产生影响的可能性及影响程度,并将评估报告报总经理办公会和风险控制委员会。

      ③操作控制

      公司内部组织结构的设计方面,体现部门之间职责有分工,但部门之间又相互合作与制衡的原则。基金投资管理、基金运作、市场等业务部门有明确的授权分工,各部门的操作相互独立,并且有独立的报告系统。各业务部门之间相互核对、相互牵制。

      各业务部门内部工作岗位分工合理、职责明确,形成相互检查、相互制约的关系,以减少舞弊或差错发生的风险,各工作岗位均制定有相应的书面管理制度。

      在明确的岗位责任制度基础上,设置科学、合理、标准化的业务操作流程,每项业务操作有清晰、书面化的操作手册,同时,规定完备的处理手续,保存完整的业务记录,制定严格的检查、复核标准。

      ④信息与沟通

      公司建立了内部办公自动化信息系统与业务汇报体系,通过建立有效的信息交流渠道,保证公司员工及各级管理人员可以充分了解与其职责相关的信息,保证信息及时送达适当的人员进行处理。

      ⑤监督与内部稽核

      基金管理人设立了独立于各业务部门的监察稽核部,履行内部稽核职能,检查、评价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合理性、完备性和有效性,监督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揭示公司内部管理及基金运作中的风险,及时提出改进意见,促进公司内部管理制度有效地执行。内部稽核人员具有相对的独立性,监察稽核报告提交全体董事审阅并报送中国证监会。

      3、基金管理人关于内部控制的声明

      (1)基金管理人确知建立、实施和维持内部控制制度是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及管理层的责任;

      (2)上述关于内部控制的披露真实、准确;

      (3)基金管理人承诺将根据市场环境的变化及公司的发展不断完善内部控制制度。

      四、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基本情况

      名称: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国工商银行)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55号

      成立时间:1984年1月1日

      法定代表人:姜建清

      注册资本:人民币349,018,545,827元

      联系电话:010-66105799

      联系人:赵会军

      (二)主要人员情况

      截至2014年3月末,中国工商银行资产托管部共有员工175人,平均年龄30岁,95%以上员工拥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高管人员均拥有研究生以上学历或高级技术职称。

      (三)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作为中国大陆托管服务的先行者,中国工商银行自1998年在国内首家提供托管服务以来,秉承“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宗旨,依靠严密科学的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体系、规范的管理模式、先进的营运系统和专业的服务团队,严格履行资产托管人职责,为境内外广大投资者、金融资产管理机构和企业客户提供安全、高效、专业的托管服务,展现优异的市场形象和影响力。建立了国内托管银行中最丰富、最成熟的产品线。拥有包括证券投资基金、信托资产、保险资产、社会保障基金、安心账户资金、企业年金基金、QFII资产、QDII资产、股权投资基金、证券公司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证券公司定向资产管理计划、商业银行信贷资产证券化、基金公司特定客户资产管理、QDII专户资产、ESCROW等门类齐全的托管产品体系,同时在国内率先开展绩效评估、风险管理等增值服务,可以为各类客户提供个性化的托管服务。截至2014年3月,中国工商银行共托管证券投资基金372只。自2003 年以来,本行连续十年获得香港《亚洲货币》、英国《全球托管人》、香港《财资》、美国《环球金融》、内地《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等境内外权威财经媒体评选的41项最佳托管银行大奖;是获得奖项最多的国内托管银行,优良的服务品质获得国内外金融领域的持续认可和广泛好评。

      (四)基金托管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中国工商银行资产托管部自成立以来,各项业务飞速发展,始终保持在资产托管行业的优势地位。这些成绩的取得,是与资产托管部“一手抓业务拓展,一手抓内控建设”的做法是分不开的。资产托管部非常重视改进和加强内部风险管理工作,在积极拓展各项托管业务的同时,把加强风险防范和控制的力度,精心培育内控文化,完善风险控制机制,强化业务项目全过程风险管理作为重要工作来做。继2005、2007、2009、2010、2011、2012年六次顺利通过评估组织内部控制和安全措施是否充分的最权威的SAS70(审计标准第70号)审阅后,2013年中国工商银行资产托管部第七次通过ISAE3402(原SAS70)审阅获得无保留意见的控制及有效性报告,表明独立第三方对我行托管服务在风险管理、内部控制方面的健全性和有效性的全面认可。也证明中国工商银行托管服务的风险控制能力已经与国际大型托管银行接轨,达到国际先进水平。目前,ISAE3402审阅已经成为年度化、常规化的内控工作手段。

      1、内部风险控制目标

      保证业务运作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行业监管规则,强化和建立守法经营、规范运作的经营思想和经营风格,形成一个运作规范化、管理科学化、监控制度化的内控体系;防范和化解经营风险,保证托管资产的安全完整;维护持有人的权益;保障资产托管业务安全、有效、稳健运行。

      2、内部风险控制组织结构

      中国工商银行资产托管业务内部风险控制组织结构由中国工商银行稽核监察部门(内控合规部、内部审计局)、资产托管部内设风险控制处及资产托管部各业务处室共同组成。总行稽核监察部门负责制定全行风险管理政策,对各业务部门风险控制工作进行指导、监督。资产托管部内部设置专门负责稽核监察工作的内部风险控制处,配备专职稽核监察人员,在总经理的直接领导下,依照有关法律规章,对业务的运行独立行使稽核监察职权。各业务处室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实施具体的风险控制措施。

      3、内部风险控制原则

      (1)合法性原则。内控制度应当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监管机构的监管要求,并贯穿于托管业务经营管理活动的始终。

      (2)完整性原则。托管业务的各项经营管理活动都必须有相应的规范程序和监督制约;监督制约应渗透到托管业务的全过程和各个操作环节,覆盖所有的部门、岗位和人员。

      (3)及时性原则。托管业务经营活动必须在发生时能准确及时地记录;按照“内控优先”的原则,新设机构或新增业务品种时,必须做到已建立相关的规章制度。

      (4)审慎性原则。各项业务经营活动必须防范风险,审慎经营,保证基金资产和其他委托资产的安全与完整。

      (5)有效性原则。内控制度应根据国家政策、法律及经营管理的需要适时修改完善,并保证得到全面落实执行,不得有任何空间、时限及人员的例外。

      (6)独立性原则。设立专门履行托管人职责的管理部门;直接操作人员和控制人员必须相对独立,适当分离;内控制度的检查、评价部门必须独立于内控制度的制定和执行部门。

      4、内部风险控制措施实施

      (1)严格的隔离制度。资产托管业务与传统业务实行严格分离,建立了明确的岗位职责、科学的业务流程、详细的操作手册、严格的人员行为规范等一系列规章制度,并采取了良好的防火墙隔离制度,能够确保资产独立、环境独立、人员独立、业务制度和管理独立、网络独立。

      (2)高层检查。主管行领导与部门高级管理层作为工行托管业务政策和策略的制定者和管理者,要求下级部门及时报告经营管理情况和特别情况,以检查资产托管部在实现内部控制目标方面的进展,并根据检查情况提出内部控制措施,督促职能管理部门改进。

      (3)人事控制。资产托管部严格落实岗位责任制,建立“自控防线”、“互控防线”、“监控防线”三道控制防线,健全绩效考核和激励机制,树立“以人为本”的内控文化,增强员工的责任心和荣誉感,培育团队精神和核心竞争力。并通过进行定期、定向的业务与职业道德培训、签订承诺书,使员工树立风险防范与控制理念。

      (4)经营控制。资产托管部通过制定计划、编制预算等方法开展各种业务营销活动、处理各项事务,从而有效地控制和配置组织资源,达到资源利用和效益最大化目的。

      (5)内部风险管理。资产托管部通过稽核监察、风险评估等方式加强内部风险管理,定期或不定期地对业务运作状况进行检查、监控,指导业务部门进行风险识别、评估,制定并实施风险控制措施,排查风险隐患。

      (6)数据安全控制。我们通过业务操作区相对独立、数据和传真加密、数据传输线路的冗余备份、监控设施的运用和保障等措施来保障数据安全。

      (7)应急准备与响应。资产托管业务建立专门的灾难恢复中心,制定了基于数据、应用、操作、环境四个层面的完备的灾难恢复方案,并组织员工定期演练。为使演练更加接近实战,资产托管部不断提高演练标准,从最初的按照预订时间演练发展到现在的“随机演练”。从演练结果看,资产托管部完全有能力在发生灾难的情况下两个小时内恢复业务。

      5、资产托管部内部风险控制情况

      (1)资产托管部内部设置专职稽核监察部门,配备专职稽核监察人员,在总经理的直接领导下,依照有关法律规章,全面贯彻落实全程监控思想,确保资产托管业务健康、稳定地发展。

      (2)完善组织结构,实施全员风险管理。完善的风险管理体系需要从上至下每个员工的共同参与,只有这样,风险控制制度和措施才会全面、有效。资产托管部实施全员风险管理,将风险控制责任落实到具体业务部门和业务岗位,每位员工对自己岗位职责范围内的风险负责,通过建立纵向双人制、横向多部门制的内部组织结构,形成不同部门、不同岗位相互制衡的组织结构。

      (3)建立健全规章制度。资产托管部十分重视内控制度的建设,一贯坚持把风险防范和控制的理念和方法融入岗位职责、制度建设和工作流程中。经过多年努力,资产托管部已经建立了一整套内部风险控制制度,包括:岗位职责、业务操作流程、稽核监察制度、信息披露制度等,覆盖所有部门和岗位,渗透各项业务过程,形成各个业务环节之间的相互制约机制。

      (4)内部风险控制始终是托管部工作重点之一,保持与业务发展同等地位。资产托管业务是商业银行新兴的中间业务,资产托管部从成立之日起就特别强调规范运作,一直将建立一个系统、高效的风险防范和控制体系作为工作重点。随着市场环境的变化和托管业务的快速发展,新问题、新情况不断出现,资产托管部始终将风险管理放在与业务发展同等重要的位置,视风险防范和控制为托管业务生存和发展的生命线。

      五、相关服务机构

      (一)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1、直销机构: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8号上海国金中心二期16-17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8号上海国金中心二期16-17层

      法定代表人:陈敏

      总经理:陈戈

      成立日期:1999年4月13日

      客户服务统一咨询电话:95105686、4008880688(全国统一,免长途话费)

      传真:021-20361544

      联系人:林燕珏

      公司网站:www.fullgoal.com.cn

      2、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变更或增减上述基金销售机构,或选择其他符合要求的机构代理销售本基金,并及时公告。

      (二)登记机构

      名称: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8号上海国金中心二期16-17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8号上海国金中心二期16-17层

      法定代表人:陈敏

      总经理:陈戈

      成立日期:1999年4月13日

      电话:(021)20361818

      传真:(021)20361616

      联系人:雷青松

      (三)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事务所

      名称: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

      住所:上海市银城中路68号时代金融中心19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68号时代金融中心19楼

      负责人:俞卫锋

      电话:(021)31358666

      传真:(021)31358600

      联系人:孙睿

      经办律师:黎明、孙睿

      (四)审计基金财产的会计师事务所

      名称: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注册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1号东方广场东方经贸城安永大楼16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100号环球金融中心50楼

      法定代表人:葛明

      联系电话:021-22288888

      传真:021-22280000

      联系人:徐艳

      经办注册会计师:徐艳、蒋燕华

      六、基金的募集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募集,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2014年3月10日【2014】268号文注册。

      (一)基金类型

      货币市场基金

      (二)基金运作方式

      契约型开放式

      (三)基金存续期限

      不定期

      (四)基金份额的发售时间、发售方式、发售对象

      1、发售时间

      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具体发售时间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2、发售方式

      通过各销售机构的基金销售网点公开发售,各销售机构的具体名单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以及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调整销售机构的相关公告。

      3、发售对象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

      (五)基金的最低募集份额总额及募集目标

      本基金的最低募集份额总额为2亿份,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2亿元。

      本基金募集不设上限。

      (六)基金份额的发售面值

      本基金基金份额发售面值为人民币1.00元。

      (七)认购安排

      1、认购时间:2014年5月21日至2014年5月27日。具体业务办理时间详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及销售机构相关公告。

      2、投资人认购本基金份额应提交的文件和办理的手续

      投资人认购本基金所应提交的文件和具体办理手续详见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或基金销售机构的相关业务办理规则。

      3、认购申请的确认

      基金销售机构对认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认购申请。认购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认购申请及认购份额的确认情况,投资人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

      4、基金份额认购金额的限制

      (1)投资人认购时,需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全额缴款。

      (2)投资人在募集期内可以多次认购基金份额,但已受理的认购申请不得撤销。

      (3)认购的限额

      本基金的认购金额起点为1.00元。当销售机构设定的起点金额高于上述金额限制时,投资人还应遵循相关销售机构的业务规定。

      投资者通过基金管理人直销网点首次认购基金份额的单笔最低认购金额为人民币50,000元,每笔追加认购的最低金额人民币20,000元。

      投资者通过基金管理人直销网点申请认购基金份额的单笔认购最低金额可由基金管理人酌情调整。

      (4)基金募集期间单个投资人的累计认购金额没有限制。

      5、募集资金利息的处理方式

      有效认购款项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将折算为基金份额归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有,其中利息转份额以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6、基金份额的认购费用及认购份额的计算公式

      (1)本基金的初始面值为人民币1.00 元,认购价格为人民币1.00元/份

      (2)认购费用

      本基金不收取认购费用。

      (3)认购份额的计算

      认购份额 = (认购金额+认购金额利息) / 基金份额初始面值

      认购份额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小数点2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此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例一: 假定某投资人投资10,000元认购本基金,认购金额在募集期产生的利息为3元。则其可得到的认购份额计算如下:

      认购份额=(10,000 + 3)/1.00=10,003.00份

      即投资人投资10,000元认购本基金,可得到10,003.00份基金份额(含利息折份额部分)。

      (八)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任何人不得动用。

      (九)基金份额类别设置

      在不违反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的约定以及对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情况下,本基金可根据投资人单个账户中持有基金份额的数量、时间等的不同,分设不同的基金份额类别,各类基金份额按照不同的费率计提销售服务费,单独设置基金代码,并分别公布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7日年化收益率。本基金的基金份额类别设置和升降级规则(如有),详见基金管理人届时更新的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在不违反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的约定以及对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情况下,根据基金实际运作情况,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基金管理人可对基金份额分类办法及规则进行调整、或者停止某类基金份额类别的销售、或者调整某类基金份额类别的费率水平、或者增加新的基金份额类别等,调整实施前基金管理人需及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七、基金合同的生效

      (一)基金备案的条件

      本基金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3个月内,在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2亿份,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2亿元人民币且基金认购人数不少于200人的条件下,基金管理人依据法律法规及招募说明书可以决定停止基金发售,并在10日内聘请法定验资机构验资,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10日内,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基金募集达到基金备案条件的,自基金管理人办理完毕基金备案手续并取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基金合同》生效;否则《基金合同》不生效。基金管理人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对《基金合同》生效事宜予以公告。基金管理人应将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任何人不得动用。

      (二) 基金合同不能生效时募集资金的处理方式

      如果募集期限届满,未满足基金备案条件,基金管理人应当承担下列责任:

      1、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

      2、在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后30日内返还投资者已缴纳的款项,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

      3、如基金募集失败,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销售机构不得请求报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销售机构为基金募集支付之一切费用应由各方各自承担。

      (三)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连续20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说明原因并报送解决方案。

      本基金的存续期间,如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可以决定本基金与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同一类别的基金合并:

      (1)连续60个工作日平均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100人的;

      (2)连续60个工作日平均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的。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资产净值连续60个工作日低于3000万元的,基金管理人可在履行相应信息披露程序后,决定是否终止基金合同。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八、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具体的销售网点将由基金管理人在招募说明书或其他相关公告中列明。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构,并予以公告。基金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二)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2、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3个月开始办理申购,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申购开始公告中规定。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3个月开始办理赎回,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赎回开始公告中规定。

      在确定申购开始与赎回开始时间后,基金管理人应在申购、赎回开放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或者转换。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或转换申请且登记机构确认接受的,视为下一开放日的申购、赎回或转换申请。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确定价”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每份基金份额净值为1.00元的基准进行计算;

      2、“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4、赎回遵循“先进先出”原则,即按照投资人认购、申购的先后次序进行顺序赎回;

      5、基金管理人有权决定本基金的总规模限额,但应最迟在新的限额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人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2、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有效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或赎回申请日(T日),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登记机构在T+1日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T日提交的有效申请,投资人应在T+2日后(包括该日)及时到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若申购不成功,则申购款项退还给投资人。

      销售机构对申购、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申请。申购、赎回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申请的确认情况,投资者应及时查询。

      3、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必须全额交付申购款项,投资人交付申购款项,申购申请即为成立;登记机构确认基金份额时,申购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递交赎回申请,赎回成立;登记机构确认赎回时,赎回生效。投资人赎回申请成功后,基金管理人将在T+1日(包括该日)内支付赎回款项。如遇证券交易所或交易市场数据传输延迟、通讯系统故障、银行数据交换系统故障或其他非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所能控制的因素影响业务处理流程,则赎回款项在该等故障消除后及时划往投资人银行账户。在发生巨额赎回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五)申购和赎回的数量限制

      1、本基金单笔最低申购金额为人民币1.00元。当销售机构设定的最低申购金额高于上述金额限制时,投资人还应遵循相关销售机构的业务规定。

      投资者通过基金管理人直销网点首次申购基金份额的单笔最低申购金额为人民币50,000元,每笔追加申购的最低金额为人民币20,000元。

      2、基金份额持有人在销售机构办理赎回时,每笔赎回申请的最低份额为1份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将其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赎回,但某笔交易类业务(如赎回、基金转换、转托管等)导致单个交易账户的基金份额余额少于1份时,余额部分基金份额必须一同赎回。

      3、投资者可多次申购,对单个投资者的累计持有份额不设上限限制。

      4、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和赎回份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下转19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