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变更公司章程重要条款获批的公告
股票代码:000686 股票简称:东北证券 公告编号:2014-037
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变更公司章程重要条款获批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2014年4月3日,公司2013 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修改<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议案》,股东大会同意公司对《公司章程》中有关担保内容条款进行修改;公司根据监管规定向中国证监会吉林监管局报送了《关于变更〈公司章程〉重要条款的请示》。
近日,公司取得中国证监会吉林监管局《关于核准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变更公司章程重要条款的批复》(吉证监许字[2014]17号),核准公司变更《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重要条款,具体变更内容如下:
1.《公司章程》第四十七条变更为:
第四十七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做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做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做出决议;
(十)修改本章程;
(十一)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做出决议;
(十二)审议批准需经股东大会审议的担保事项及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十三)审议公司购买资产、出售资产、投资单笔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或绝对金额超过20,000万元数额、一年内累计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30%或绝对金额超过60,000万元人民币数额的事项;
(十四)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五)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十六)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2. 《公司章程》第四十八条变更为:
第四十八条 公司只为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
董事会审议担保事项时,应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同意。
下列担保行为,需经董事会审议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一)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的担保;
(二)公司及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提供的担保;
(四)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
(五)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
(六)中国证监会或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需经股东大会审议的其他担保情形。
股东大会审议前款第(四)项担保事项时,应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3. 《公司章程》第一百三十条变更为:
第一百三十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负责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三)制定公司发展战略和发展规划;
(四)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七)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方案;
(八)拟订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的方案;
(九)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及分支机构的设置;
(十)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裁;根据总裁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裁、财务总监等高级管理人员;聘任或者解聘合规总监、董事会秘书,并决定其报酬事项;
(十一)建立有效的经理层人员激励与约束机制,并与经理层人员签订聘任协议,对经理层人员的任期、绩效考核、薪酬待遇、解聘事由、双方的权利义务及违约责任进行约定;
(十二)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三)对董事会下设的各专业委员会业绩和所聘人员的业绩做出评定;
(十四)对董事、监事报酬的数额和方式提出方案报股东大会审议决定;
(十五)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行使单笔业务不超过公司最近年度经审计净资产10%且绝对值在20,000万元人民币以下数额的、一年内累计不超过公司最近年度经审计净资产30%且绝对值在60,000万元人民币以下数额的投资决策权;
(十六)单笔业务不超过公司最近年度经审计净资产10%且绝对值在20,000万元人民币以下数额的、一年内累计不超过公司最近年度经审计净资产30%且绝对值在60,000万元人民币以下数额的资产购置、资产处置决策权;
(十七)决定公司银行间同业拆借、证券投资的业务规模;
(十八)单笔金额3,000万元以下,全年累计金额5,000万元以下的损失处理权;
(十九)拟定《公司章程》及其附件的修改方案;
(二十)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二十一)提请聘用或更换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二十二)听取公司总裁的工作报告并检查总裁的工作;
(二十三)听取合规总监的工作报告;
(二十四)审议《公司章程》第四十八条规定的需经董事会批准的担保事项及由董事会批准的关联交易;
(二十五)股东大会及《公司章程》授予的其他职权。
经该次中国证监会吉林监管局核准变更后的《公司章程》请参见与本公告同时披露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的《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章程》(2014年5月)。
特此公告。
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O一四年五月十六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