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074 证券简称:东源电器 公告编号:2014-020
江苏东源电器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3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并对公告中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承担责任。
重要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已于2014年4月18日在《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以及巨潮资讯网刊登发布了《江苏东源电器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13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
2、本次股东大会无增加、否决、变更提案的情况,未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
3、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方式召开。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公司2013年度股东大会于2014年5月16日在公司技术中心三楼会议室以现场方式召开,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4名出席本次大会,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59,404,054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23.45%。本次会议由公司董事会召集,董事长孙益源先生主持,公司董事、监事、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及见证律师出席或列席了本次会议,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会议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合法合规。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议案采用现场表决方式,具体表决情况如下:
一、审议通过了《2013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同意59,404,05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反对 0 股;弃权 0 股。
二、审议通过了《2013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同意59,404,05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反对 0 股;弃权 0 股。
三、审议通过了《2013年年报及摘要》
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同意 59,404,05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反对 0 股;弃权 0 股。
四、审议通过了《2013年财务决算报告》;
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同意 59,404,05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反对 0 股;弃权 0 股。
五、审议通过了《2014年财务预算报告》;
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同意59,404,05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反对 0 股;弃权 0 股。
六、审议通过了《2013年利润分配方案》;
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同意 59,404,05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反对 0 股;弃权 0 股。
七、审议通过了《公司2013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
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同意 59,404,05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反对 0 股;弃权 0 股。
八、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向银行申请授信额度的议案》;
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同意 59,404,05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反对 0 股;弃权 0 股。
九、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为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
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同意 59,404,05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反对 0 股;弃权 0 股。
十、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需经出席股东大会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审议通过。
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同意 59,404,05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反对 0 股;弃权 0 股。
会议听取了《公司独立董事2013年度述职报告》。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本次股东大会由江苏永衡昭辉律师事务所景忠和李论两位律师现场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法律意见书认为:江苏东源电器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3年度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对议案的表决程序合法,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经与会董事确认的2013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2、江苏永衡昭辉律师事务所对本次股东大会出具的苏永证字(2014)第052号《江苏永衡昭辉律师事务所关于江苏东源电器集团 股份有限公司2013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江苏东源电器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四年五月十六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