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证券代码:600527 证券简称:江南高纤 公告编号:临2014-005
江苏江南高纤股份有限公司
2013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本次会议不存在否决或修改提案的情况
●本次会议召开前不存在补充提案的情况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江苏江南高纤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4年4月22日在《上海证券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发布了关于召开2013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本次会议于2014年5月18日上午10:00时在江苏省苏州市相城区黄埭镇苏阳路西侧公司五楼会议室召开。参加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9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为185,634,562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23.14%。本次会议采用记名投票表决方式,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会议由董事长陶国平先生主持。公司全体董事、监事及董事会秘书出席了会议。
二、提案审议情况
会议以普通决议方式,并采用记名投票表决方式审议通过以下议案:
1、审议通过了《2013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185,634,562股,占参加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占参加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弃权0股,占参加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
2、审议通过了《2013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185,634,562股,占参加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占参加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弃权0股,占参加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
3、审议通过了《2013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185,634,562股,占参加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占参加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弃权0股,占参加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
4、审议通过了《2013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185,634,562股,占参加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占参加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弃权0股,占参加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
5、审议通过了《2013年度利润分配及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的预案》
经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计,2013年度母公司实现净利润234,535,939.02元,根据《公司章程》规定,提取10%法定公积金23,453,593.90元,加上年初未分配利润531,094,600.96元,可供股东分配利润742,176,946.08 元,扣除应付普通股股利72,188,045.10元,实际可供股东分配利润669,988,900.98 元,资本公积金余额129,060,466.55元。
2013年度利润分配预案:以2013年12月31日的总股本802,089,390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按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0.90元(含税),共计分配72,188,045.10元,剩余未分配利润结转下年度分配。
本次不进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
表决结果:同意185,634,562股,占参加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占参加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弃权0股,占参加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
6、审议通过了《关于聘请公司2014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同意继续聘请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14年度财务报告的审计机构,其2014年度审计报酬为人民币肆拾伍万元。
表决结果:同意185,634,562股,占参加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占参加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弃权0股,占参加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
7、审议通过了《2013年度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85,634,562股,占参加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占参加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弃权0股,占参加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
8、审议通过了《江苏江南高纤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办法》,详见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
表决结果:同意185,634,562股,占参加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占参加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弃权0股,占参加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
9、审议通过了《江苏江南高纤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投资管理制度》,详见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
表决结果:同意185,634,562股,占参加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占参加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弃权0股,占参加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
三、律师见证情况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律师见证了本次股东大会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该法律意见书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及表决方式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的人员具有合法有效的资格,表决程序和结果真实、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目录
1、 经与会董事和会议记录人签字的股东大会决议
2、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江苏江南高纤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