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度利润分配实施公告
股票代码:600216 股票简称:浙江医药 编号:临2014-012
浙江医药股份有限公司
2013年度利润分配实施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每股派发现金红利0.15元(含税)。
● 每股派发的现金红利(扣税后):自然人股东和证券投资基金为人民币0.1425元;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股东为人民币0.135元;其他持有公司股份的其他法人股东(含机构投资者)不代扣所得税。
● 股权登记日:2014年5月23日
● 除息日:2014年5月26日
● 现金红利发放日:2014年5月30日
一、通过本次利润分配方案的股东大会届次和日期
浙江医药股份有限公司2013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已经2014年4月18日召开的2013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刊登于2014年4月19日的《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
二、公司2013年度利润分配方案
1、公司2013年度利润分配方案:以2013年12月31日公司总股本93,610.8万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送现金红利1.5元(含税),计派送现金红利14,041.62万元,剩余未分配利润结转下一年度。
2、发放年度:2013年度
3、发放范围:截止2014年5月23日下午15:00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全体股东。
4、根据国家有关税法的规定:
(1)对于个人股东及证券投资基金股东,根据《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 号)》有关规定,公司暂按 5%的税率代扣所得税后进行发放,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每股0.1425元。
个人股东及证券投资基金在股权登记日后转让股票时,所转让的股票持股期限在 1 年以内(含 1 年)的,将按照上述通知有关规定执行差别化个人所得税,由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实际应纳税额,超过已扣缴税款的部分,由证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机构从个人资金账户中扣收并划付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于次月5个工作日内划付至公司,公司将在收到税款当月的法定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具体税率为:相关持股期限(指个人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上市公司股票之日至转让交割该股票之日前一日的持有时间)在1个月以内(含1个月)的,实际税率为20%;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实际税率为10%; 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实际税率为5%。
(2)对于持有公司股份的居民企业股东(含机构投资者),公司不代扣所得税,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每股0.15元。
(3)对于持有公司股份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股东,公司将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 QFII 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7】号)的规定,按 10%的税率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扣税后实际发放现金红利为每股0.135元。 如其认为取得的红利收入需要享受任何税收协定(安排)待遇的,可按照规定在取得红利后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
三、利润分配实施时间
1、股权登记日:2014年5月23日。
2、除息日:2014年5月26日。
3、现金红利发放日:2014年5月30日。
四、分派对象
截止2014年5月23日下午15:00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全体股东。
五、派发现金红利实施办法
1、公司控股股东新昌县昌欣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和公司股东国投高科技投资有限公司的现金红利由本公司直接发放。
2、公司其他股东现金红利委托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通过其资金清算系统,向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单位办理了指定交易的股东派发。已办理全面指定交易的投资者可于红利发放日在其指定的证券营业部领取现金红利,未办理指定交易的股东红利暂由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保管,待办理指定交易后再进行派发。
六、咨询联系事项
咨询部门:公司董事会办公室
地址:杭州市拱墅区登云路268号
联系电话:0571-87213883
传真:0571-87213883
联系人:朱晴、朱忠琴
七、报备文件
公司2013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特此公告。
浙江医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4 年5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