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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江苏亨通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2013年度利润分配及公积金转增股本实施公告
    2014-05-20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600487 股票简称:亨通光电 公告编号:2014-045号

      江苏亨通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2013年度利润分配及公积金转增股本实施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每10股分配或转增比例及每股分配或转增比例

    单位:股

    每10股转增股数5
    每股转增股数0.5

    ● 扣税前与扣税后每股现金红利

    单位:元

    每股现金红利(扣税前)0.17
    每股现金红利(扣税后)自然人股东和证券投资基金为 0.1615元,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股东为0.153元。

    ● 股权登记日

    股权登记日2014年5月23日

    ● 除权(除息)日:2014年5月26日

    ● 新增可流通股份上市流通日

    新增无限售条件流通股份上市流通日2014年5月27日

    ● 现金红利发放日

    现金红利发放日2014年5月29日

    一、通过分配、转增股本方案的股东大会届次和日期

    江苏亨通光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4年5月9日召开2013年度股东大会并审议通了《关于2013年度利润分配及公积金转增股本方案的议案》。公司以2013年3月31日公司总股本275,837,570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1.7元(含税),共计分配46,892,386.9元。本次利润分配预案实施后,公司剩余未分配利润555,245,718.34元结转下年度。同时以2014年3月31日公司总股本275,837,570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转增5股,共计转增137,918,785股。实施完成后公司总股本增加至413,756,355股。相关公告刊登在2014年5月10日的《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

    二、分配、转增股本方案

    (一) 发放年度:2013年度

    (二) 发放范围:截止2014年5月19日下午15:00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全体股东。

    (三) 本次分配以275,837,570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1.7元(含税),转增5股,扣税后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1.615元,共计派发股利46,892,386.90元。实施后总股本为413,756,355股,增加137,918,785股。

    (四)扣税说明

    1、对于持有公司股份的个人股东(包括证券投资基金),根据《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 号)》有关规定,先按 5%税率代扣个人所得税,每股派发现金红利0.1615元; 如股东的持股期限(持股期限是指个人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上市公司股票之日至转让交割该股票之日前一日的持续时间)在 1个月以内(含 1个月)的, 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20%;持股期限在 1个月以上至 1 年(含 1 年) 的,实际税负为10%;持股期限超过 1年的,实际税负为 5%。个人(包括证券投资基金)转让股票时,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实际应纳税额,超过已扣缴税款的部分,由证券公司等 股份托管机构从个人资金账户中扣收并划付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于次月5 个工作日内划付上市公司,上市公司在收到税款当月的法定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2、对于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股东,公司将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 QFII 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7 号)规定,按 10%的税率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委托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按照税后实际每股人民币0.153元派发现金红利。如相关股东认为其取得的股息红利收入涉及享受税收协定(安排)待遇的,可按照规定在取得股息红利后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退税申请。

    3、对于持有公司股份的其他法人股东(含机构投资者),由其自行缴纳其取得现金红利所应承担的税款,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每股 0.17元。

    三、相关日期

    1、股权登记日:2014年5月23日

    2、除权(除息)日:2014年5月26日

    3、新增可流通股份上市流通日:2014年5月27日

    4、现金红利发放日:2014年5月29日

    四、分派对象

    截止2014年5月23日(A股股权登记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全体股东。

    五、分配、转增股本实施办法

    1、公司控股股东亨通集团有限公司所持股份的现金红利由公司直接发放。

    2、其他股东的现金红利,由公司委托中国证券登记结 算公司上海分公司通过其资金清算系统向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单位办理了指定交易的股东派发。已办理全面指定交易的投资者可于红利发放日在其指定的证券营业部领取现金红利,未办理指定交易的股东红利暂由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上海分公司保管,待办理指定交易后再进行派发。

    3、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由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通过计算机网络,根据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股东的持股数,按比例自动计入股东账户,派发股票股利过程中产生的不足1股的零碎股份,由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按照数量大小顺序排列,零碎股份数量相同的,由电子结算系统随机排列,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按照排列顺序,依次均登记为1股,直至完成全部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方案。

    六、股本变动结构表

    单位:股

     本次变动前数量本次变动增减本次变动后数量
    公积金转股
    有限售条件股份68,755,06534,377,532103,132,597
    无限售条件股份207,082,505103,541,253310,623,758
    股份总数275,837,570137,918,785413,756,355

    七、实施送转股方案后,按新股本413,756,355股摊薄计算的2013年度每股收益为0.8436元。

    八、有关咨询办法

    联系电话:0512-63430985

    联系传真:0512-63092355

    联系地址:江苏省苏州市吴江经济开发区亨通路100号

    邮政编码:215200

    特此公告。

    江苏亨通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