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度利润分配实施公告
证券代码:600893 证券简称:航空动力 公告编号:2014临-16
西安航空动力股份有限公司
2013年度利润分配实施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扣税前与扣税后每股现金红利
单位:元
每股现金红利(扣税前) | 0.083 |
每股现金红利(扣税后) | 根据持股主体和持股期限的不同,每股实际派发现金股息人民币分别为0.07885元 、0.0747元或0.0664元 |
● 股权登记日
股权登记日 | 2014年5月23日 |
● 除权(除息)日:2014年5月26日
● 现金红利发放日
现金红利发放日 | 2014年5月30日 |
一、通过分配、转增股本方案的股东大会届次和时间
本公司2013年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经2014年4月17日召开的2013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公司2013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刊登在2014年4月18日的《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并同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 上披露。
二、分配、转增股本方案
(一) 发放年度:2013年度
(二) 发放范围:
截至2014年5月23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
(三) 本次分配以1,089,573,236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0.83元(含税),扣税后,根据持股主体和持股期限的不同,每10股实际派发现金股息人民币分别为0.7885元 、0.747元或0.664元。
1、对于个人股东及证券投资基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和《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号)的规定,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内(含1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20%;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10%;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暂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5%。
按照以上规定,本公司派发股息红利时,先按5%税率代扣个人所得税,每10股扣税后派发现金红利0.7885元;个人或证券投资基金在股权登记日后转让股份,根据“先进先出”的原则,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不再补缴税款;持股1个月(含1个月)以内,每股补缴税款0.01245元;持股1个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每股补缴税款0.00415元。证券登记结算公司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实际应纳税额,超过已扣缴税款的部分,由证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机构从个人资金账户中扣收并划付证券登记结算公司,证券登记结算公司应于次月5个工作日内划付本公司,本公司在收到税款当月的法定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2、对于境外合格机构投资者("QFII")股东,本公司委托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按照税后金额每股0.0747元向派发现金红利股权登记日在册的股东发放现金红利;该类股东如能在本公告后的5个工作日内向我公司提供相关合法证明文件如:(1)以居民企业身份向中国税务机关缴纳了企业所得税的纳税凭证;或者(2)以居民企业身份向中国税务机关递交的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3)该类股东虽为非居民企业,但其本次应获得分配的现金红利属于该类股东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机构、场所取得并由该等机构、场所缴纳所得税的证明文件。由本公司核准确认有关股东属于居民企业股东后,则安排不代扣代缴10%企业所得税,并由本公司向相关股东补发相应的现金红利款每股0.0083元。如果该类股东未能在规定的时间内提供证明文件,则本公司将按照10%税率代扣代缴QFII 股东的现金红利所得税。
3、对于其他属《企业所得税法》项下居民企业含义的持有本公司股票的机构投资者,公司不代扣代缴所得税,由纳税人按税法规定自行判断是否应在当地缴纳企业所得税。
三、实施日期
(一) 股权登记日
股权登记日 | 2014年5月23日 |
(二) 除权(除息)日:2014年5月26日
(三) 现金红利发放日
现金红利发放日 | 2014年5月30日 |
四、分派对象
截止2014年5月23日(A股股权登记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全体股东。
五、分红、转增股本实施办法
1、西安航空发动机(集团)有限公司和持有有限售条件流通股股东的现金红利由本公司直接发放。
自本公告发布日起,请持有本公司有限售条件流通股股东及时与本公司联系现金红利派发事宜,并提供以下证明:
(1)股东账户卡
(2)加盖单位公章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3)股东身份或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4)法人授权委托书
(5)法人代表身份证复印件、代办人身份证复印件
(6)开户银行账号
(7) 尚未支付公司股权分置改革对价的有限售条件流通股股东,应首先出具代垫股份偿还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过户登记确认书》,并同时出具同意放弃支付股改对价部分股份应分得的利润的书面意见。
2、本公司其他无限售条件的流通股股东的现金红利委托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通过其资金清算系统向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单位办理了指定交易的股东派发。已办理全面指定交易的投资者可于红利发放日在其指定的证券营业部领取现金红利,未办理指定交易的股东红利暂由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保管,待办理指定交易后再进行派发。
六、有关咨询办法
咨询机构:本公司证券投资部
联系人:李斌
联系电话:029-86150271
传真:029-86629636
通信地址:西安市未央区徐家湾
邮 编:710021
七、 备查文件目录
西安航空动力股份有限公司2013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及决议公告。
西安航空动力股份有限公司
日期:2014年5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