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型与变革:保险现代服务业新定位
编者按
在中国经济转型和改革大背景下,保险服务业将以何种姿态对接与融入,成为各方关注焦点。
中国保险行业协会已在调研保险如何服务经济转型升级等深层次问题。去年8月,为深入探讨保险业如何更好服务中国经济社会转型和推进国家治理现代化,中国保险行业协会协调组织中国社科院金融研究所及部分理论界、保险业和监管部门有关专家,启动了《转型与变革:中国经济和中国保险业》课题研究工作。目前,课题组已经形成了一系列研究成果。本报将有关成果摘登如下,以飨读者。
□ 《转型与变革:中国经济和中国保险业》课题组
国际上,巨灾保险赔款一般占到灾害损失的30%-40%,但中国还不到1%。十八届三中全会决议中明确提出,“完善保险经济补偿机制,建立巨灾保险制度”。建立巨灾保险制度日益成为焦点。
一、构建中国巨灾保险制度的关键问题
(一)模式选择问题
模式选择决定了一个国家巨灾保险制度的性质以及谁“兜底”问题。从中国的实际情况看,“政府主导,市场参与”是一种较好的模式选择。
(二)基金规模和归集问题
巨灾保险基金的建立问题,背后是基金归集的渠道、规模和效率。基金的来源基本上可以有两个途径,一是由财政拨付;二是由居民缴付。根据中国的实际情况,可以考虑采用分层建立巨灾保险基金的模式,即针对“法定基本层”,应采用政府+市场的模式。
(三)偿付能力问题
各国巨灾保险制度的建设过程中面对的一个共同难题就是承保能力,即偿付能力问题。从国外的实践看,分层技术是解决偿付能力的主要选择,也可以采用“回调机制”,即当发生特别巨大的巨灾损失,这个损失超过了国家巨灾保险制度设计承受的程度时,在必要的前提条件和法定程序下,允许按照总偿付能力与总损失的比例,进行比例赔偿。
(四)责任与限额问题
巨灾保险责任的确定关键要解决两个问题:一是保险责任的触发条件。二是赔偿限额。以地震保险为例,就“法定基本层”而言,因为是以“购房款”作为交缴地震保险基金的基础,但如果从修复,或者重建的角度看,至少有开发商的利润和土地使用费可以剔除,建议“法定基本层”的保险赔偿限额按照“购房款”的30%—50%确定,“商业补充层”在“法定基本层”之上的超赔模式,解决100%损失与法定基本层的30%—50%之间的问题。
(五)定价问题
巨灾风险和常规风险存在较大不同,面临的最大挑战是事件发生的概率很低,传统的保险精算技术难以对巨灾保险进行费率厘定。应坚持三个原则:一是简单化原则;二是设防导向原则;三是费率公平原则。
二、构建中国巨灾保险制度的建议
(一)整体构想
注意发挥中国社会主义制度的优越性,力求实现政府与市场相结合,中央与地方相结合,单一与综合相结合,减灾与防灾相结合,行政与经济相结合,国内与国外相结合,短期应急与长期积累相结合,分别建立地震保险框架、洪水保险框架,待框架成熟时,建立顶层的国家巨灾保险制度,统筹各子体系。
1.建立中国巨灾保险制度,应当遵循以下几个原则:政府主导、市场运作;制度保障、适度强制;多方参与、量力而行;分区建设、适度统筹;试点先行、逐步完善。制度设计的关键是,发挥好政府和市场两个方面的作用,以商业保险为平台,构建多层次的风险分摊机制。
2.从各国的实践情况看,巨灾保险制度没有统一、规范的最优模式。从中国的情况看,当前应着重建立地震巨灾保险、洪水巨灾保险制度。
3.改革路径:第一是抓试点,稳步推进云南和深圳的巨灾保险试点工作;第二是积极推动立法,协调相关部门及早出台巨灾保险条例,争取国家对巨灾保险的支持。
(二)实施方案
考虑到其作为国家综合减灾工作的一个重要组成,需要在国家层面制定一个总体规划和基本框架,同时,明确国家巨灾保险制度建设的职能部门。在此基础上,根据“统分结合”的原则,分区域、分灾因、分步骤、分层推进巨灾保险制度建设,同时,明确与之相适应的方法和路径。
1、地震保险制度实施方案,区分城市居民住宅和农村农民住房,并设立“全国地震保险基金”的方式,对城市和农村的地震保险基金进行统筹与平衡。对于农村农民住房,建议沿用政策性农房保险模式,各级财政给予农房保险一定比例补贴,建立广覆盖、低保额的风险保障体系。
2、洪水保险制度实施方案
借鉴国外洪水保险体系建设经验,结合城乡洪水保险保障差异以及中国洪水灾害风险特点,中国洪水保险制度总体思路是:在“以收定支,量力而行”的原则下,政府主导,商业保险公司市场化运作,以流域管理为基础,建立全方位、多层次的洪水保险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