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封面
  • 2:要闻
  • 3:焦点
  • 4:新闻·市场
  • 5:新闻·财富管理
  • 6:新闻·公司
  • 7:新闻·公司
  • 8:新闻·公司
  • A1:上证观察家
  • A2:评论
  • A3:研究·宏观
  • A4:研究·市场
  • A5:研究·财富
  • A6:数据·图表
  • A7:书评
  • A8:人物
  • B1:公司·信息披露
  • B2:股市行情
  • B3:市场数据
  • B4:信息披露
  • B5:信息披露
  • B6:信息披露
  • B7:信息披露
  • B8:信息披露
  • B9:信息披露
  • B10:信息披露
  • B11:信息披露
  • B12:信息披露
  • B13:信息披露
  • B14:信息披露
  • B15:信息披露
  • B16:信息披露
  • B17:信息披露
  • B18:信息披露
  • B19:信息披露
  • B20:信息披露
  • B21:信息披露
  • B22:信息披露
  • B23:信息披露
  • B24:信息披露
  • B25:信息披露
  • B26:信息披露
  • B27:信息披露
  • B28:信息披露
  • B29:信息披露
  • B30:信息披露
  • B31:信息披露
  • B32:信息披露
  • B33:信息披露
  • B34:信息披露
  • B35:信息披露
  • B36:信息披露
  • B37:信息披露
  • B38:信息披露
  • B39:信息披露
  • B40:信息披露
  • B41:信息披露
  • B42:信息披露
  • B43:信息披露
  • B44:信息披露
  • B45:信息披露
  • B46:信息披露
  • B47:信息披露
  • B48:信息披露
  • 银行债市悲喜同业新规
  • 丽水金改下一步继续推进“三权”创新
  • 国开行
    首批交易所债全额募满
  • 京津冀拟就金融创新展开合作
  • 野村联手陆家嘴集团 自贸区首家合资资管公司昨成立
  • 保监会支持自贸区首批细则落地
  • 天弘基金
    未来会推收益和风险较高产品
  •  
    2014年5月20日   按日期查找
    5版:新闻·财富管理 上一版  下一版
     
     
     
       | 5版:新闻·财富管理
    银行债市悲喜同业新规
    丽水金改下一步继续推进“三权”创新
    国开行
    首批交易所债全额募满
    京津冀拟就金融创新展开合作
    野村联手陆家嘴集团 自贸区首家合资资管公司昨成立
    保监会支持自贸区首批细则落地
    天弘基金
    未来会推收益和风险较高产品
    更多新闻请登陆中国证券网 > > >
     
     
    上海证券报网络版郑重声明
       经上海证券报社授权,中国证券网独家全权代理《上海证券报》信息登载业务。本页内容未经书面授权许可,不得转载、复制或在非中国证券网所属服务器建立镜像。欲咨询授权事宜请与中国证券网联系 (400-820-0277) 。
     
    稿件搜索:
      本版导航 | 版面导航 | 标题导航 收藏 | 打印 | 推荐  
    保监会支持自贸区首批细则落地
    2014-05-20       来源:上海证券报      

      ⊙记者 黄蕾 ○编辑 孙忠

      

      保监会支持上海自贸区的首批细则昨日落地。简政放权是首批自贸区保险业监管细则的主基调,这主要体现在:一方面,自贸区里的保险公司今后在机构、高管、业务等重要领域将享有更多自由;另一方面,上海保监局被赋予更多的监管权限,是保监会放权基层、属地化监管改革的重要一笔。

      从昨日发布的《中国保监会办公厅关于进一步简化行政审批 支持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发展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可看出,保监会支持上海自贸区的首批细则包含三项举措,一是允许上海航运保险协会试点开发航运保险协会条款,备案后会员公司可以自主使用;二是取消在沪航运保险营运中心、再保险公司在自贸区内设立分支机构的事前审批,由上海保监局实施备案管理;三是取消自贸区内保险支公司高管人员任职资格的事前审批,由上海保监局实施备案管理。

      从细则所涉及的领域来看,航运保险无疑成了关注焦点。上海保监局局长裴光解释称,《通知》在航运保险产品监管方面,有两项重大创新:第一,首次允许行业保险协会作为条款报备主体;第二,首次允许保险公司自主使用协会报备条款,是保监会简政放权理念在产品监管方面的具体实践。

      自贸区首批保险细则的简政放权还体现在,保监会属地化监管改革的落地,上海保监局在分支机构设立的监管上被赋予更多权限。

      《通知》允许航运保险营运中心设立分支机构,开创了功能型保险机构设立分支机构的先河。同时取消在沪航运保险营运中心、再保险公司在自贸试验区内设立分支机构的事前审批,由上海保监局实施备案管理。

      更关键一点是,由上海保监局负责备案管理,体现了监管靠前、职责属地、放权基层的思路。裴光对此解读称,此举理顺了保监会和地方监管局在自贸区机构准入方面的职责。“监管靠前,有利于提升自贸试验区保险市场的监管效力,放权基层,也是保监会属地化监管改革的重要体现。”

      为促成自贸区保险人才“蓄水池”的形成,《通知》将区内保险支公司高管人员任职资格管理,由事前审批,改为事后备案。

      这是保监会首次取消对保险支公司高管人员任职资格事前审批,改为备案制管理,是高管人员监管制度的重要创新。

      裴光强调,保监会颁布的三项举措,可操作性强,能够立即落地实施,将为区外保险业深化改革提供可复制、可推广的经验。他同时透露,下一步,上海保监局还将根据自贸区发展的需要,积极推动更多的政策细则的制定和出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