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0751 900938 证券简称:天津海运 天海B 编号:临2014-031
天津市海运股份有限公司涉及诉讼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本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为原告
●涉案金额为1.44亿元
●目前处于立案阶段,对本公司本期或后期利润的影响存在不确定性。
本公司于2012年12月10日发布了《重大诉讼进展情况暨关于签署土地整理储备项目补偿合同的提示性公告》,并于2013年1月4日、2013年4月11日、2013年12月28日分别发布了《关于土地补偿合同履约情况的提示性公告》,披露了本公司与天津滨海新城建设发展有限公司等有关各方签署《天津市土地整理储备项目补偿合同》及其履行的相关情况,详细内容请参阅本公司刊登于《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大公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上的临2012-049、临2013-002、临2013-016、临2013-075号公告。因本公司尚未收到土地补偿款余款143,974,600元,为保障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本公司向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下称天津高院)申请立案。
一、 本次诉讼的基本情况
本公司因天津滨海新城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下称新城公司)、天津市海运公司天海化纤厂(下称天海化纤厂)未履行合同义务,向天津高院提起诉讼,天津高院立案庭依法受理本案,案号为(2014)津高民一初字第9号。本案各方当事人包括:
原告:天津市海运股份有限公司(本公司)
住所地天津空港经济区中心大道华盈大厦803
被告:天津滨海新城建设发展有限公司
住所地天津市滨海新区塘沽响螺湾商务区第50号
被告:天津市海运公司天海化纤厂
住所地天津市滨海新区塘沽东盐路9号
第三人:天津市天海集团有限公司(下称天海集团)
住所地天津市河西区马场道207号
第三人:大新华物流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南路588号13、14层
二、诉讼内容及其理由
2012年12月7日,本公司与本案各方当事人共同签署了《天津市土地整理储备项目补偿合同》,合同主要内容为:由天海化纤厂、天海集团将坐落于天津市滨海新区塘沽东盐路9号土地的《国有土地使用证》、《房产证》、《核准注销通知书》交付给新城公司,新城公司分三次给付土地补偿款共计343,974,600元,该款项用于天海集团向本公司履行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2009]津高民二初字第0005号《民事调解书》第一条所约定的“天海集团将化纤厂土地过户到本公司名下”的义务。
上述合同签订后,本公司已收到土地补偿款2亿元,但截止本公告披露日本公司尚未按期收到土地补偿款余款143,974,600元。
上述欠款经多次催要未果,本公司以本公司集装箱船舶“天信轮”、“天荣轮” 和海航物流有限公司提供的担保,向天津高院申请保全冻结新城公司、天海化纤厂银行存款人民币148,948,253.38元或查封、扣押其等值财产。
并诉求如下:
1、请求依法判令两被告立即给付原告补偿款人民币143,974,600元。
2、请求依法判令两被告立即给付原告自2013年11月1日起至2014年5月12日欠款利息4,870,461元及自2014年5月13日起至判决书确定的给付日期止的利息。
3、请求依法判令两被告向原告支付违约金103,192.38元。
上述三项合计:148,948,253.38元
4、案件受理费、保全费由各被告负担。
三、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
本次诉讼有利于土地补偿尾款的清收,有利于维护广大股东的合法权益。因本案尚未开庭,所以对本公司本期或后期利润的影响存在不确定性。本公司将根据案情的进展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特此公告。
天津市海运股份有限公司
2014年5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