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一三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证券代码:600579 证券简称:天华院 编号:2013—023
青岛天华院化学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二○一三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监事会及全体监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提示内容:
● 本次会议不存在否决或修改提案的情况
● 本次会议召开前存在补充提案的情况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和地点
青岛天华院化学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二○一三年年度股东大会于2014年5月21日09:00在兰州市西固区合水北路3号天华化工机械及自动化研究设计院有限公司504#会议室召开。
2、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以现场方式召开,参加投票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理人共计8人,共持有代表公司258,489,700股有表决权股份,占公司股份总数的65.23%。
以表格方式列示有关统计数据如下:
| 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 | 8 |
| 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股) | 258,489,700 |
| 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 | 65.23 |
3、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记名投票表决方式。会议由公司董事长肖世猛先生主持,其召集、召开及表决方式等符合《公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
4、公司董事、监事的出席情况
按照《公司法》以及《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等规定,公司董事8人,出席8人;公司监事3人,出席3人;同时,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会议。
公司所聘法律顾问——甘肃恒亚律师事务所律师包继鸿先生、贾秉礼先生出席了本次会议。
二、提案审议情况
经与会股东及股权授权代理人认真审议,各项提案表决结果如下:
| 序号 | 议案名称 | 赞成票数 | 比例 (%) | 反对 票数 | 比例 (%) | 弃权票数 | 比例 (%) | 通 过 | 事 项 |
| 1 | 《二〇一三年董事会工作报告》 | 258,489,700 | 100 | 0 | 0 | 0 | 0 | 是 | 否 |
| 2 | 《二〇一三年监事会工作报告》 | 258,489,700 | 100 | 0 | 0 | 0 | 0 | 是 | 否 |
| 3 | 《二〇一三年财务决算报告》 | 258,489,700 | 100 | 0 | 0 | 0 | 0 | 是 | 否 | |
| 4 | 《二〇一三年度利润分配及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预案》 | 258,489,700 | 100 | 0 | 0 | 0 | 0 | 是 | 否 | |
| 5 | 《二〇一三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 | 258,489,700 | 100 | 0 | 0 | 0 | 0 | 是 | 否 | |
| 6 | 《关于预计公司二〇一四年度日常关联交易的议案》 | 2,416,439 | 100 | 0 | 0 | 0 | 0 | 是 | 否 | |
| 7 | 《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及授权董事会决定其报酬事宜的议案》 | 258,489,700 | 100 | 0 | 0 | 0 | 0 | 是 | 否 | |
| 8 | 《关于公司2013年度业绩补偿的议案》 | 2,416,439 | 100 | 0 | 0 | 0 | 0 | 是 | 是 | |
说明:
1、上述议案具体内容详见2014年5月15日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登载的《青岛天华院化学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二○一三年年度股东大会会议资料》。
2、上述议案的“同意比例、反对比例、弃权比例”均指相应票数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
三、律师见证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经甘肃恒亚律师事务所包继鸿律师、贾秉礼律师见证,并出具了《甘肃恒亚律师事务所关于青岛天华院化学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二○一三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律师认为:公司本次年度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出席会议人员、召集人的资格和股东大会表决方式、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均合法有效。
五、上网公告附件
《甘肃恒亚律师事务所关于青岛天华院化学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二○一三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六、备查文件
经与会董事签字确认并加盖董事会印章的《青岛天华院化学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二○一三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特此公告。
青岛天华院化学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二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