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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西藏珠峰工业股份有限公司
    2013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2014-05-22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600338   股票名称:西藏珠峰   编号:临2014-37

      西藏珠峰工业股份有限公司

      2013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其董事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西藏珠峰工业股份有限公司2013年度股东大会于2014年5月21日下午在上海市闸北区柳营路305号六楼会议室召开,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7人,代表股份53,935,881股,占公司总股本的34.06%。根据相关规定,新疆塔城国际资源有限公司对《公司关于2014年度预计日常关联交易事项的议案》表决时进行了回避。会议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会议由副董事长张杰元先生主持,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会议。

      二、提案审议情况

      经会议审议并逐项表决通过了如下议案:

      1、《公司2013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同意票53,935,881股,占出席股东代表股份的100%;反对票0股,弃权票0股。

      2、《公司2013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同意票53,935,881股,占出席股东代表股份的100%;反对票0股,弃权票0股。

      3、《公司2013年年度报告及摘要》

      同意票53,935,881股,占出席股东代表股份的100%;反对票0股,弃权票0股。

      4、《公司2013年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同意票53,935,881股,占出席股东代表股份的100%;反对票0股,弃权票0股。

      5、《公司2013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同意票53,935,881股,占出席股东代表股份的100%;反对票0股,弃权票0股。

      6、《公司2013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

      同意票53,935,881股,占出席股东代表股份的100%;反对票0股,弃权票0股。

      7、《公司关于续聘2013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同意票53,935,881股,占出席股东代表股份的100%;反对票0股,弃权票0股。

      8、《关于2013年度董、监事及独立董事津贴的议案》

      同意票53,935,881股,占出席股东代表股份的100%;反对票0股,弃权票0股。

      9、《公司2014年度财务预算报告》

      同意票53,935,881股,占出席股东代表股份的100%;反对票0股,弃权票0股。

      10、《公司关于2014年度预计日常关联交易事项的议案》

      同意票7,322,381股,占出席股东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的100%;反对票0股,弃权票0股。

      新疆塔城国际资源有限公司作为本议案的关联方表决时进行了回避,其持有公司股份46,613,500股不计入本项议案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三、律师见证意见

      上海市金茂律师事务所谢洁瑾律师、任俊律师见证了本次股东大会,并为大会出具了法律意见书。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表决程序均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和贵公司《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西藏珠峰工业股份有限公司2013年度股东大会记录;

      2、西藏珠峰工业股份有限公司2013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3、上海市金茂律师事务所出具的西藏珠峰工业股份有限公司2013年度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西藏珠峰工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14年5月22日

      证券代码:600338   股票名称:西藏珠峰    编号:临2014-38

      西藏珠峰工业股份有限公司

      诉讼进展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其董事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法院已受理,处于举证阶段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被告

      ●涉案金额:人民币2260万元。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因案件尚未审结,公司目前暂时无法判断是否对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

      近日,公司收到四川省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4)乐民初字第52号】,就四川国众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四川国众”、“原告”)诉西藏珠峰工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我司”、“被告”)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我司在答辩期内对管辖权提出异议,四川省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了民事裁定。现将诉讼进展公告如下:

      一、本次诉讼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

      四川国众以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为由在四川省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我司,详见我司于2014年4月26日披露的《西藏珠峰工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诉讼事项的公告》(临2014-29号)。

      二、本方在答辩期内提出异议内容

      四川省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在受理四川国众诉我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后,我司在答辩期内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本案应属西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管辖。

      三、本次裁定情况

      四川省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如下:

      驳回被告西藏珠峰工业股份有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近日,本公司向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请求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西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四、本次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

      因上述诉讼案件尚未开庭审理,公司目前无法判断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

      公司将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及时对上述诉讼案件的进展情况进行披露。

      五、备查文件目录

      四川省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4)乐民初字第52号】。

      特此公告。

      西藏珠峰工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14年5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