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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宁夏中银绒业股份有限公司
    2013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2014-05-23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000982 证券简称:中银绒业 公告编号:2014-53

      宁夏中银绒业股份有限公司

      2013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公告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重要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议案中《关于2013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未获通过;公司控股股东宁夏中银绒业国际集团有限公司已经提出新的分配预案。

      2、本次会议无新提案提交表决。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召开时间:

      现场会议召开时间为:2014年5月22日(星期四)下午14:00;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14年5月22日上午9:30—11:30,下午13:00—15:00;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14年5月21日15:00 至2014年5月22日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二)现场会议召开地点:

      宁夏灵武市羊绒工业园区中银大道南侧本公司会议室

      (三)召开方式: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

      (四)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五)主持人:董事长马生国先生

      (六)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七)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以下统称股东)41人,代表股份602,744,306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0.11%。其中: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代表2人,代表股份数512,373,58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1.10%,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39人、代表股份数90,370,726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01%。

      宁夏兴业律师事务所刘庆国、闫海滨律师到会见证。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及高管列席了会议。

      二、提案审议情况

      股东大会以记名方式投票表决,并形成如下决议:

      1、审议通过了《2013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同意590,274,85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授权代表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97.93%;反对369,546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授权代表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0.06%;弃权12,099,910股, 占出席会议股东及授权代表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2.01%。

      2、审议通过了《2013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同意590,271,05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授权代表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97.93%;反对369,546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授权代表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0.06%;弃权12,103,710股, 占出席会议股东及授权代表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2.01%。

      3、审议通过了《2013年年度报告及年度报告摘要》;

      同意589,376,2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授权代表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97.78%;反对1,264,396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授权代表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0.21%;弃权12,103,710股, 占出席会议股东及授权代表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2.01%。

      4、审议通过了《2013年财务决算报告》;

      同意590,271,05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授权代表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97.93%;反对369,546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授权代表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0.06%;弃权12,103,710股, 占出席会议股东及授权代表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2.01%。

      5、关于《2013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同意46,311,53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授权代表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7.68%;反对69,795,396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授权代表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11.58%;弃权486,637,380股, 占出席会议股东及授权代表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80.74%。

      本议案未获通过。

      6、审议通过了《关于募集资金2013年度存放与使用情况的报告》;

      同意590,271,05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授权代表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97.93%;反对369,546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授权代表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0.06%;弃权12,103,710股, 占出席会议股东及授权代表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2.01%。

      7、审议通过了《关于聘请2014年度审计和内控审计机构并确定审计费用的议案》;

      同意589,376,2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授权代表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97.78%;反对1,264,396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授权代表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0.21%;弃权12,103,710股, 占出席会议股东及授权代表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2.01%。

      8、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及控股子公司2014年拟提供贷款担保(含互保)及其预计额度的议案》;

      同意590,271,05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授权代表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97.93%;反对369,546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授权代表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0.06%;弃权12,103,710股, 占出席会议股东及授权代表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2.01%。

      9、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同意590,271,05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授权代表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97.93%;反对369,546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授权代表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0.06%;弃权12,103,710股, 占出席会议股东及授权代表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2.01%。

      10、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对外投资管理制度的议案》。

      同意590,271,05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授权代表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97.93%;反对369,546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授权代表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0.06%;弃权12,103,710股, 占出席会议股东及授权代表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2.01%。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受公司委托,宁夏兴业律师事务所刘庆国、闫海滨律师现场见证了本次股东大会,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其结论性意见认为:公司本次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出席会议的人员资格合法有效;会议表决方式、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经与会董事和记录人签字确认的股东大会决议。

      2.律师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宁夏中银绒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三日

      证券代码:000982 证券简称:中银绒业 公告编号:2014-54

      宁夏中银绒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控股股东

      提议调整2013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宁夏中银绒业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公司”)2013年年度股东大会于2014年5月22日在公司如期召开,会议采取现场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因会议审议的议案五《2013年年度利润分配预案》未获股东大会通过,公司控股股东宁夏中银绒业国际集团有限公司(持有公司486,633,580股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48.53%)根据《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于5月22日向公司董事会书面提交了《关于调整宁夏中银绒业股份有限公司<2013年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提案》,提议公司2013年度分配预案调整为:公积金转增股本每10股转增5股,每10股送红股3股,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1.00元。2013年度剩余的未分配利润将转入下一年度。控股股东同时提议召开公司2014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该项提案,临时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另行通知。

      特此公告。

      宁夏中银绒业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三日

      宁夏兴业律师事务所

      关于宁夏中银绒业股份有限公司

      2013 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兴业书字(2014 )第037号

      致:宁夏中银绒业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下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下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下称“《规则》”)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下称“《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宁夏中银绒业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章程的要求,兴业律师事务所(下称“本所”)接受公司委托,指派刘庆国、闫海滨律师出席公司2013年度股东大会(下称“本次大会”),并就大会相关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对本次大会所涉及的有关事项进行了审查,查阅了本所律师认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须查阅的文件,并对有关问题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本次大会决议一起予以公告,并依法对本法律意见书承担相应的责任。

      本所律师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提供的有关文件和有关事项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和召集人的资格

      经本所律师查验,本次大会由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决定召开,召开本次大会的通知和提示性公告分别于2014年4月30 日、2014年5月19日在《证券时报》和《上海证券报》、巨潮资讯网上披露。

      经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提请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为:

      1、审议《2013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2、审议《2013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3、审议《2013年年度报告及年度报告摘要》。

      4、审议《2013年财务决算报告》。

      5、审议《2013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6、审议《关于募集资金2013年度存放与使用情况的报告》。

      7、审议《关于聘请2014年度审计和内控审计机构并确定审计费用的议案》。

      8、审议《关于公司及控股子公司2014年拟提供贷款担保(含互保)及其预计额度的议案》。

      9、审议《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10、审议《关于修订公司对外投资管理制度的议案》。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董事会提交本次大会审议的议案符合《规则》的有关规定,并已在本次大会的通知公告及提示性公告中列明。

      本次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现场会议由公司董事长马生国先生主持,会议按照公告的召开时间、召开地点、参加会议的方式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召开程序进行。本次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大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关于召开本次大会的通知,出席本次大会的人员包括:

      1、截至2014年5月16日交易结束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全体股东。

      2、符合上述条件的股东所委托的代理人。

      3、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4、公司聘请的律师。

      经本所律师核查,出席本次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2名,代表股份数512,373,58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51.10%。

      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投票统计结果,参加本次大会网络投票的股东39人,代表股份数90,370,926股,占公司总股份数的9.01%。

      公司部分董事、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出席了本次。

      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的资格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有权对本次大会的议案进行审议、表决。其他出席人员资格合法。

      三、本次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方式及表决结果

      本次大会同时采取现场记名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方式。

      1、出席本次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以记名投票方式对公告中列明的审议事项进行了表决。

      2、本次大会的网络投票方式包括交易系统投票和互联网投票,网络投票结束后,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了本次大会网络投票有表决权股份数和表决结果。

      经统计,出席本次大会的股东或其委托代理人共代表公司股份602,744,506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60.11%。

      经核查:本次大会审议的议案1、2、4、6、8、9、10以出席本次大会的股东或其委托代理人所持有的有效表决票的97.93%获得通过;议案3、7以出席本次大会的股东或其委托代理人所持有的有效表决票的97.78%获得通过;议案5《2013年度利润分配预案》以出席本次大会的股东或其委托代理人所持有的有效表决票的7.68%同意,80.74 %弃权,11.58 %反对未获通过。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方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出席会议的人员资格合法有效;会议表决方式、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宁夏兴业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 祖贵洲

      律师 刘庆国

      闫海滨

      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