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0692 股票简称:亚通股份 编号:临2014-011
上海亚通股份有限公司
2013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本次会议没有否决或修改提案的情况;
● 本次会议没有增加临时提案提交表决。
一、 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会议召开的时间和地点:上海亚通股份有限公司2013年年度股东大会的现场会议于2014年5月22日下午13:00在上海市崇明县南门路178号天鹤大酒店4楼A厅召开。 会议由公司董事会召集,董事长张忠先生主持。
网络投票时间: 2014年5月22日的上午9:30-11:30、下午13:00-15:00。
2、会议召开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3、会议出席情况:
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 | 16 |
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数(股) | 114772394 |
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 | 32.63 |
通过网络投票出席会议的股东人数 | 4 |
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数(股) | 14893 |
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 | 0.0042 |
4、会议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由董事长张忠先生主持。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公司聘请的律师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二、 议案审议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记名投票表决和网络投票的表决方式,逐项审议并表决了以下议案:
1、会议审议通过了《公司2013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114777594 股,占有效表决权股数99.99 %;
反对293 股, 占有效表决权股数 0.00 %;
弃权9400 股,占有效表决权股数0.01 %。
2、会议审议通过了《公司2013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114777594 股,占有效表决权股数99.99 %;
反对293 股, 占有效表决权股数 0.00 %;
弃权9400 股,占有效表决权股数0.01 %。
3、会议审议通过了《公司2013年度财务决算和2014年度财务预算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114777594 股,占有效表决权股数99.99 %;
反对293 股, 占有效表决权股数 0.00 %;
弃权9400 股,占有效表决权股数0.01 %。
4、会议审议通过了《公司2013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表决结果:同意114777594 股,占有效表决权股数99.99 %;
反对293 股, 占有效表决权股数 0.00 %;
弃权9400 股,占有效表决权股数0.01 %。
本议案分段表决结果如下:
投票区段 | 同意票数 | 该区段同意比例 | 反对票数 | 该区段反对比例 | 弃权票数 | 该区段弃权比例 |
持股1%以下 | 435843 | 97.82 | 293 | 0.07 | 9400 | 2.11 |
持股1%以下且持股市值50万元以上(含50万) | 243500 | 100 | 0 | 0 | 0 | 0 |
持股1%以下且持股市值50万元以下 | 192343 | 95.20 | 293 | 0.15 | 9400 | 4.65 |
持股1%-5%(含1%) | 0 | 0 | 0 | 0 | 0 | 0 |
持股5%以上(含5%) | 114341751 | 100 | 0 | 0 | 0 | 0 |
5、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续聘2014年度财务、内控审计机构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14777594 股,占有效表决权股数99.99 %;
反对293 股, 占有效表决权股数 0.00 %;
弃权9400 股,占有效表决权股数0.01 %。
三、 律师见证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聘请了上海市震旦律师事务所邵曙范、叶宗林等律师出席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该法律意见书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大会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现场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现场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 备查文件:
1、经与会董事签字确认的2013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2、上海市震旦律师事务所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上海亚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4年5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