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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第一重型机械股份公司2013年
    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2014-05-23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601106 证券简称:中国一重 公告编号:临2014—015

      中国第一重型机械股份公司2013年

      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提示:

      ● 本次会议无否决或修改提案的情况;

      ● 本次会议无新提案提交表决。

      中国第一重型机械股份公司2013年年度股东大会通过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现场会议于 2014年5月21日下午14:30在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富拉尔基区中国一重宾馆召开,网络投票通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投票系统进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5名,共计代表 4300345491股,占公司总股本的65.77%,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聘请的律师出席或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由副董事长赵立新主持。

      一、会议以记名投票方式,逐项审议并通过了以下议案

      1、《中国第一重型机械股份公司2013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同意4300255491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的股东所持股份数的99.99 %;反对900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的股东所持股份数的0.01%;弃权0股。

      2、《中国第一重型机械股份公司2013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同意4299762891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的股东所持股份数的99.99%;反对5826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的股东所持股份数的0.01%;弃权0股。

      3、《中国第一重型机械股份公司2013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同意4300255491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的股东所持股份数的99.99 %;反对900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的股东所持股份数的0.01%;弃权0股。

      4、《中国第一重型机械股份公司2014年度财务预算报告》

      同意4299762891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的股东所持股份数的99.99%;反对5826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的股东所持股份数的0.01%;弃权0股。

      5、《中国第一重型机械股份公司2013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

      同意4300255491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的股东所持股份数的99.99 %;反对900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的股东所持股份数的0.01%;弃权0股。

      6、《中国第一重型机械股份公司2013年度利润分配方案》

      经瑞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计,2013年公司合并口径实现净利润0.17亿元。依据《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公司在兼顾自身发展战略和股东利益的基础上,计划以2013年12月31日公司股本总额65.38亿股为基数,按照2013年公司合并口径当年可供分配利润的30%进行分配,拟每10股派发现金股利0.008元(含税),共计派发现金股利0.05亿元,实施后剩余可供分配利润2.29亿元。本年度不实施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留存利润用于生产经营周转。

      同意4300255491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的股东所持股份数的99.99 %;反对900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的股东所持股份数的0.01%;弃权0股。

      7、《中国第一重型机械股份公司关于聘请2014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同意4299762891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的股东所持股份数的99.99%;反对5826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的股东所持股份数的0.01%;弃权0股。

      8、《中国第一重型机械股份公司2013年度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年度薪酬的报告》

      同意4300255491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的股东所持股份数的99.99 %;反对900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的股东所持股份数的0.01%;弃权0股。

      9、《中国第一重型机械股份公司关于修改<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议案》

      同意4299762891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的股东所持股份数的99.99%;反对5826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的股东所持股份数的0.01%;弃权0股。

      10、审议并通过了《中国第一重型机械股份公司中长期分红规划》

      同意4299762891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的股东所持股份数的99.99%;反对5826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的股东所持股份数的0.01%;弃权0股。

      二、律师见证意见

      北京市君泽君律师事务所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及召开程序合法,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三、备查文件

      1、经与会董事签字确认的股东大会决议、股东大会会议记录。

      2、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中国第一重型机械股份公司

      2014年5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