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决议公告
证券代码:002102 证券简称:冠福家用 编号:2014-044
福建冠福现代家用股份有限公司
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福建冠福现代家用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采取现场会议与通讯表决相结合的方式召开。本次董事会现场会议于2014年5月22日上午9时在福建省德化县土坂村冠福产业园本公司董事会议室召开,通讯表决时间为2014年5月22日上午9:00-11:00时。本次会议由公司董事长林文昌先生召集和主持,会议通知已于2014年5月19日以专人送达、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送达全体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本次会议应到董事九人,实际出席会议的董事九人,其中出席现场会议的董事八名,以通讯表决方式参加会议的董事一名(独立董事黄炳艺因在国外,以通讯表决的方式出席本次会议)。公司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会议。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本次会议以记名投票表决方式审议通过了《关于筹划重大资产重组事项的议案》,表决结果为:9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
公司董事会同意公司筹划重大资产重组事项。根据《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公司将尽快聘请重组相关的中介机构对涉及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的相关资产进行尽职调查及审计和评估,待具体方案确定后,将召开董事会会议审议并公告根据有关要求编制的重大资产重组预案或报告书等相关文件。
在此期间公司股票继续停牌,公司将每周发布一次重大事项进展情况公告。鉴于该事项仍存在不确定性,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福建冠福现代家用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一四年五月二十三日
证券代码:002102 证券简称:冠福家用 编号:2014-045
福建冠福现代家用股份有限公司
201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一、特别提示
本次股东大会召开期间没有增加、否决或者变更议案的情况发生。
二、召开会议基本情况
1、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2、现场会议主持人:公司董事长林文昌先生。
3、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14年5月22日下午14:50。
4、现场会议召开地点:福建省德化县土坂村冠福产业园本公司董事会议室。
5、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14年5月22日上午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14年5月21日下午15:00至2014年5月22日下午15:00的任意时间。
6、召开方式:现场会议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三、会议出席情况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和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含股东代理人,下同)共17人,代表股份76,906,86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409,260,000股的比例为18.7917%,其中:(1)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共4人,代表股份76,763,56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比例为18.7567%;(2)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共13人,代表股份143,30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比例为0.0350%。此外,公司部分董事、监事、总经理、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总监等高级管理人员亲自出席了本次会议。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2014年修订)》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福建至理律师事务所委派律师对本次股东大会进行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四、议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记名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审议通过了《关于向控股股东借款暨关联交易的议案》,具体情况如下:
在出席会议的关联股东林文昌先生和林文智先生回避表决,其所持有的股份数合计73,762,560股不计入有效表决总数的情况下,由出席会议的无关联关系股东审议通过了《关于向控股股东借款暨关联交易的议案》。表决结果为:同意3,143,300股,占出席会议的无关联关系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682%;反对1,000股,占出席会议的无关联关系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18%;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无关联关系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其中,网络投票表决结果为:同意142,300股,占参加网络投票的无关联关系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3022%;反对1,000股,占参加网络投票的无关联关系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6978%;弃权0股,占参加网络投票的无关联关系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五、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本次会议由福建至理律师事务所林涵律师、周辉律师出席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法律意见书》认为: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2014年修订)》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会议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均具有合法资格,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均合法有效。
六、备查文件
1、《福建冠福现代家用股份有限公司201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福建至理律师事务所《关于福建冠福现代家用股份有限公司201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福建冠福现代家用股份有限公司
二○一四年五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