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收到监管部门问询函的公告
证券代码:600211 证券简称:西藏药业 公告编号:2014—031
西藏诺迪康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监管部门问询函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本公司于2014年5月21日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对西藏诺迪康药业股份有限公司有关媒体报道事项的问询函》(上证公函[2014]0475号),内容如下:
媒体报道质疑公司2014年一季度报告公司新活素代理商深圳市康哲药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康哲药业”)支付预付款8223万元,康哲药业已于2014年2月13日成为公司5%以上股东,上述款项支付涉嫌构成关联交易,但公司未按照关联交易进行审议和披露。
我公司根据该《问询函》要求,就上述预付账款的交易实质以及上述交易是否构成关联交易说明如下:
我公司从2008年开始与康哲药业合作新活素代理事宜,一直采用先款后货,再支付推广费用的方式,属于我公司的日常经营行为。我公司在2013年12月底前收到了康哲药业的货款后,按照原协议的约定,公司应在2014年1月份向康哲药业指定的推广商支付相应的推广费用。但是考虑到原合作协议于2013年12月31日履行完毕后,康哲药业仍在继续代理新活素的销售,双方正在商谈新的合作协议(详见公司于2014年1月16日发布的相关公告),故公司未将上述货款对应的推广费用及时支付给康哲药业指定的推广商,该推广费用的实际支付时间为2014年1月份和3月份。
在双方商谈新的合作协议期间,康哲药业及其一致行动人在二级市场增持西藏药业股票,于2014年2月13日收市后持股达到5%,成为我公司的关联方。
综上所述,上述交易实质发生在康哲药业成为公司关联方之前,因此不构成关联交易。公司在2014年第一季度中,由于新的合作协议尚未正式签署,故将预付的与上述已收货款对应的推广费在其他应收款中列支,待正式协议签署后再作结算。对此,公司在第一季度报告中亦有专门说明。
目前,公司已分别于2014年4月28日召开的董事会和2014年5月8日召开的股东大会上审议通过了与康哲药业签署相关合作协议的议案,并及时进行了披露。(详见公司于2014年4月29日、2014年5月9日发布的相关公告)
特此公告!
西藏诺迪康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2014年5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