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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吴晓灵:金融稳定协调机制应有职有权
    2014-05-24       来源:上海证券报      

      去年国务院发文建立的金融监管协调部际联席会议制度应发挥作用。建立一个有决策权和执行权的金融稳定协调机制,能够更好地协调一行三会的政策,减少政策冲突和监管冲突,提高金融业的政策执行效率。

      ⊙记者 高翔 颜剑 ○编辑 孙忠

      

      全国人大财经委副主任委员、央行原副行长、中欧陆家嘴国际金融研究院院长吴晓灵昨日在第二届中美经济学家“上海研讨会”上表示,落实改革蓝图须从法制和问责两方面推进。具体到金融领域的问责制度,去年国务院发文建立的金融监管协调部际联席会议制度应发挥作用。

      她认为:“修法和立法,实质是利益博弈。改革发展到了今天,已经形成了众多的利益群体,会对很多事情有所诉求。提出诉求是正当的,但应当在会议室里,应通过规则的讨论、法律的修订,来把大家能够形成共识的东西,凝聚到法律中去,成为我们的行为规则。但一旦成为规则,我们必须要有力量监督它,让它得以遵守和落实。”

      具体到金融领域,吴晓灵认为要完善金融稳定协调机制,发挥一行三会的监管合力。她提到,中国在分设一行三会的时候,就意识到金融稳定协调机制的重要性。2003年立《银行业监督法》时,同时修订了《中国人民银行法》,当时就将国务院建立金融稳定协调机制写入了《中国人民银行法》。但遗憾的是任务提出近10年的时间,没有实质性的内容。

      金融危机后,“监管协调”更深入人心,“宏观审慎”的监管理念被普遍提及,加强金融宏观政策与微观监管的协调、加强金融监管机构之间的协调成为共识。

      去年,国务院发文建立由人民银行牵头的金融监管协调部际联席会议制度,成员单位还包括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和外汇局。这也宣告我国监管协调机制的正式建立。

      具体来说有6项任务:货币政策与金融监管政策之间的协调;金融监管政策、法律法规之间的协调;维护金融稳定和防范化解区域性系统性金融风险的协调;交叉性金融产品、跨市场金融创新的协调;金融信息共享和金融业综合统计体系的协调;国务院交办的其他事项。

      吴晓灵认为:“一行三会之间不存在谁高谁低的问题,尽管都是正部级单位,但是从职能来说,当出现金融危机时,只有中央银行能够向市场提供最后的流动性,能够提振市场信心,充当最后的贷款人。那么,就必须让央行掌握全面的金融运行信息,这样才能更好地与银、证、保三业的监管机构去协调监管,也才能更及时地判断风险的程度和出手的程度。建立一个有决策权和执行权的金融稳定协调机制,能够更好地协调一行三会的政策,减少政策冲突和监管冲突,提高金融业的政策执行效率。”

      吴晓灵还提出:“在金融领域不仅要依靠外部舆论监督,体制内问责也十分重要。既然建立了金融监管协调部际联席会议制度,就要用好这个制度。”

      对于完善金融监管协调机制,建立问责制度,吴晓灵提出了三点建议。首先,要协调法律与监管部门规则的合法性。有时法律已作出合理规定,但部门规章未必能准确体现立法意图,甚至可能超出法律规定。部门规章是要到人大报备的,但人大的人力有限、专业知识有限,未必能对所有部门规章于法律的合规性上有准确判断。她认为,应在部际联席会议的层面上,对照各个部门出台的规章是否合乎立法的原意是非常重要的。如果是法律立得不好,也可以提出修法的建议。只要能达成共识,其实对一个法律的一两个条款进行修订,道路也是畅通的。

      其次,在机构监管和功能监管的监管框架下,应实现监督行为监管的统一性。现在监管的难题之一,在于同样法律关系的业务,不同的金融机构在做,但是想要实行统一的监管却遇到了阻力。银、证、保有不同的金融监管机构已是既成事实,但是规则必须是一致的。如果规则不一致,就应该在部际联席会议中开诚布公地提出来,协调监管尺度的一致性。

      第三,协调既定政策执行中的跨市场问题,监督政策的贯彻实施。很多政策文件出台了若干年,最后都落实不下去。未来,金融监管协调机制应该督促一行三会把跨市场的政策问题督促落实下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