董事会获得回购A股及H股一般性授权通知债权人第二次公告
股票代码:601633 股票简称:长城汽车 公告编号:2014-026
长城汽车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获得回购A股及H股一般性授权通知债权人第二次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长城汽车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城汽车”或“本公司”)于2014年5月9日召开2013年年度股东大会、2014年第一次H股类别股东会议及2014年第一次A股类别股东会议,授予本公司董事会一般性授权,一般性授权的详情如下:
(1) 董事会获授权于有关期间按照中国主管证券事务的政府或监管机关、香港联交所、上海证券交易所或任何其他政府或监管机关的所有适用法律、法规及规例及╱或规定,行使本公司全部权力回购本公司已发行及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每股面值人民币1元的A股股票和本公司已发行及在香港联交所上市的每股面值人民币1元的H股股票;
(2) 可在有关期间回购的A股股票总面值不得超过相关决议案在本公司年度股东大会及各类别股东会议获通过当日本公司已发行A股数量的10%。根据中国法律及法规,如果回购A股,即使本公司董事会获得上述一般性授权,仍需再次就回购A股的具体事项提请股东大会审议批准,但无须获得A股股东类别股东会议或H股股东类别股东会议审议批准。可在有关期间回购的本公司H股股票总面值不得超过相关决议案在本公司年度股东大会及各类别股东会议获通过当日本公司已发行H股数量的10%。
“有关期间”指通过相关决议案当日起至下列最早时间止的期间:
(i) 相关决议案通过后的下届年度股东大会大会结束时;
(ii) 年度股东大会、H股股东类别股东会议及A股股东类别股东会议通过相关决议案后满十二个月时;
(iii) 股东于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案、或股东于H股类别股东会议或A股类别股东会议以特别决议案撤回或更改相关特别决议案所给予授权当日。
董事会执行上述回购后,本公司会注销所回购的A股或H股,而使本公司注册资本减少。因此,本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公司章程》及其他相关法规发布本公告。
自2014年5月9日向本公司债权人发出《长城汽车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获得回购A股及H股一般性授权通知债权人第一次公告》(以下简称“首次致债权人公告”),凡本公司债权人均可向本公司申报债权。债权人可自接到本公司书面通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者自首次致债权人公告发布之日起九十日内,凭有效债权证明文件、凭证及身份证明文件要求本公司清偿债务或提供担保,未于指定期限按上述方式向本公司申报的债权,将视为放弃申报权利,有关债权仍将由本公司按原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清偿。
申报债权方式:
拟向本公司申索上述权利的债权人应向本公司出具可证明债权债务关系的合同、协议及其他凭证原件及复印件以申报债权。债权人为法人者,须出具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复印件以及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文件原件及复印件;委托他人申报者,另须出具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原件以及受托人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原件及复印件。债权人为自然人者,须出具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原件及复印件;委托他人申报者,另须出具授权委托书原件以及受托人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原件及复印件。
1.以邮寄方式申报者(申报日以寄出邮戳日为准),请按以下地址寄送债权资料:
邮件地址:中国河北省保定市朝阳南大街2266号
收件人:长城汽车股份有限公司 李红强先生
邮政编码:071000
特别提示:请在邮件封面注明“申报债权”字样。
2. 以传真方式申报者(申报日以传真成功发送日为准),请按以下传真号码发送债权资料:
传真号码:86-312-2197812
特别提示:请在传真首页注明“申报债权”字样
联系电话:86-312-2197813
联系人:李红强先生
特此公告。
长城汽车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4年5月23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