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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诺追责难在哪里
    2014-05-26       来源:上海证券报      

      □黄湘源

      承诺是承诺者的金手铐,变脸是变脸者的墓志铭。然而,如果对承诺变脸的追责也有点难,这一切便变得没有任何意义了。

      明确承诺履行责任,对失诺失信追责赔偿,是本次新股发行改革的亮点。这也得到了新国九条的肯定。不过,说归说,做归做。史上最严财务大核查,也没能挡得住今年年初首发48家新股中的近4成刚一上市就业绩闪电变脸。对此,证监会新闻发言人表示,监管部门已要求发行人和保荐机构对业绩下降原因,以及是否严格履行了信息披露责任进行核实,并建议投资者对招股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中所揭示的经营风险和业绩波动情况予以充分关注。若季报不能反映企业整体业绩,监管部门将持续关注,待年报发布后再全面判断。发言人的话说得很谨慎,也很有分寸,但细一辨析,问题又来了。

      2001年前,IPO企业被要求强制披露盈利预测,此后改为自愿披露。到2010年后,在拟上市公司的招股书中已几乎找不到盈利预测内容。作为与新股发行制度改革相配套的财务信息披露指引,目前也只要求发行人预计在年初至发行上市后第一个报告期结束时的累计净利润及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孰低的净利润可能较上年同期有重大变动的,应分析披露可能出现的情况及主要原因。那么,若发行人在主动揭示经营风险和预警业绩波动时所披露的业绩预期或预告,算不算对投资者的承诺?如果算,业绩变脸算不算失诺?这个让人大惑不解的问题,引出了一连串疑问。比如,业绩变脸如何量化?如果季报不算,非得等年报盖棺定论,那上述指引所要求的“预计年初至发行上市后第一个报告期期末”的应披露责任及与之相对应的承诺履行责任岂不一点约束力也没有了吗?

      缺乏量化标准或量化标准不明确和失之过宽,始终是我国资本市场现行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亟待解决的大问题,由此导致了种种执行难。最典型的莫过于虚假陈述、欺诈发行,造假上市。南纺股份为追溯调整出现连续五年亏损触及退市标准,证监会新闻发言人表示,追溯调整导致的亏损通常是偶发的,如果公司股票直接被暂停和终止上市,对中小投资者而言将缺乏必要的缓冲和准备。证监会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南纺自2006年起连续5年虚增利润,虚增利润超3亿元。就是说,若不虚增利润,怕早已退市。事实上,2012年4月30日公司公布2011年年报时,因追溯调整后连续数年亏损公司股票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虚增利润的南纺股份究竟该按《证券法》老规定还是证监会欺诈上市立即退市的新规则处理,也有争议。根据新修订后的上市规则,造假上市的公司需回购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发行人、控股股东将购回已转让的原限售股份。同时,中介机构要对IPO造假负连带责任。新规则未适用于对南纺股份的处理,莫非对早几年上市的南纺股份并没有诚信承诺的要求,抑或在《证券法》未修订之前对造假上市的处罚也需新老划断,新股新规则,老股老办法?

      对于保荐人对业绩变脸所应承担的责任,有关规定不仅有量化标准,也有处罚细则,如果未在招股材料中提前预警,IPO成功上市后首份年报业绩下滑超过50%甚至亏损,那么证监会将自确认之日起冻结相关保荐机构的其他IPO项目申请,并移交稽查部门立案稽查。而对“信息披露第一责任人”则既无量化标准,也无对应的具体处罚规定。第一责任人哪儿去了?看现在的IPO申报环节,似乎体现了监管前移。如果申请材料出现自相矛盾、前后有差异等情况便中止审核,并对保代停牌一年;如果申请文件涉嫌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的,将移交稽查部门立案查处,并暂停受理相关中介机构推荐的发行申请;查证属实的,该发行人将被市场禁入三年,并依法追究中介机构及相关当事人责任。也就是说,无须等业绩变脸,申报环节见微知著,立马即可先斩后奏。

      对申报而未披露的未遂变脸尚且如此的严厉,何以对上市即变脸的既遂行为却如此温良恭让?很显然,是信息披露责任承诺量化标准的缺失或模糊,捆住了追责的手脚。很多时候,就连监管部门处置起来也不免左不是,右亦不是,难以不偏不废。即使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的问题,有时处理起来也会由于对量化标准理解上的歧义而迟迟下不了决断。在《证券法》尚未适时修订,行政性法规又不具备穿越效力的情况下,深受造假变脸之害的投资者对上市公司造假变脸所造成的损失难以准确估量举证,不要说投诉无门,即使投诉被受理也未必能获得公正的审判。承诺守信机制,离不开清晰的量化标准专门设计,落实失信赔偿机制,更需法律与时俱进的保护。

      (作者系资深市场评论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