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 A 600689 证券简称: *ST三毛 编号:临2014—021
B 900922 *ST三毛B
上海三毛企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诉讼进展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近期取得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
●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第三被告
●涉案金额:人民币2311.53万元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因案件尚未审结,公司目前暂时无法判断是否对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
一、本次诉讼的基本情况
2014年5月12日,上海三毛企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收到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送达的《应诉通知书》,上海博星基因芯片有限责任公司以损害股东利益责任纠纷为由,在徐汇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赔偿投资回报损失人民币2311.53万元。(详见2014年5月14日刊登于《上海证券报》、《香港文汇报》的公告)
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本公司及其他被告的共同委托代理律师向徐汇区人民法院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本案被告住所地均与徐汇区无关,请求将本案移送至本公司的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审理。
二、诉讼的裁定情况
近期,本公司收到徐汇区人民法院的民事裁定书(2014)徐民二(商)初字第793号。法院认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系损害股东利益责任纠纷,故被告住所地法院具有管辖权。现根据被告提供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被告上海三毛企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位于上海市浦东新区,故我院对本案无管辖权,被告提管辖权异议成立。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审理。
三、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
截至公告日,上述诉讼案件尚未审结。该诉讼案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金额尚无法准确判断。
公司将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及时对案件进展进行披露。
四、报备文件
1、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 (2014)徐民二(商)初字第793号
特此公告。
上海三毛企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