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0671 证券简称:天目药业 编号:临2014-028
杭州天目山药业股份有限公司2013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本次会议没有否决议案的情况
●本次会议没有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的情况
杭州天目山药业股份有限公司2013年度股东大会于2014年5月26日在临安市苕溪南路78号公司会议室召开,出席会议的股东情况如下:
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 | 4 |
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股) | 64,176,145 |
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 | 52.70% |
会议由公司董事长胡新笠先生主持。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北京大成(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列席了会议,会议出席情况和表决方式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大会会议情况如下:
一、审议通过了《公司2013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表决情况如下:
同意票数 | 同意比例 | 反对票数 | 反对比例 | 弃权票数 | 弃权比例 |
64,176,145 | 100% | 0 | 0% | 0 | 0% |
二、审议通过了《公司2013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表决情况如下:
同意票数 | 同意比例 | 反对票数 | 反对比例 | 弃权票数 | 弃权比例 |
64,176,145 | 100% | 0 | 0% | 0 | 0% |
三、审议通过了《公司独立董事2013年度述职报告》,表决情况如下:
同意票数 | 同意比例 | 反对票数 | 反对比例 | 弃权票数 | 弃权比例 |
64,176,145 | 100% | 0 | 0% | 0 | 0% |
四、审议通过了《公司2013年度财务决算报告》,表决情况如下:
同意票数 | 同意比例 | 反对票数 | 反对比例 | 弃权票数 | 弃权比例 |
64,176,145 | 100% | 0 | 0% | 0 | 0% |
五、审议通过了《公司2013年度利润分配的议案》,表决情况如下:
同意票数 | 同意比例 | 反对票数 | 反对比例 | 弃权票数 | 弃权比例 |
64,176,145 | 100% | 0 | 0% | 0 | 0% |
经中审华寅五洲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计,2013年度合并报表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210.84万元,母公司的净利润为-357.45万元,截止2013年12月31日母公司未分配利润为-12,736.63万元。由于母公司净利润和累积未分配利润均为负数,本年度不提取盈余公积,不分配股利。
六、审议通过了《公司2013年年度报告》,表决情况如下:
同意票数 | 同意比例 | 反对票数 | 反对比例 | 弃权票数 | 弃权比例 |
64,176,145 | 100% | 0 | 0% | 0 | 0% |
七、审议通过了《关于申请抵押贷款的议案》,表决情况如下:
同意票数 | 同意比例 | 反对票数 | 反对比例 | 弃权票数 | 弃权比例 |
64,176,145 | 100% | 0 | 0% | 0 | 0% |
同意以临安天工商厦房产及土地使用权和临安苕溪南路78号房产及土地使用权作为抵押,向中国建设银行临安支行申请人民币7000万元贷款,抵押期限3年。
八、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表决情况如下:
同意票数 | 同意比例 | 反对票数 | 反对比例 | 弃权票数 | 弃权比例 |
64,176,145 | 100% | 0 | 0% | 0 | 0% |
九、审议通过了《关于选举公司董事的议案》,表决情况如下:
同意票数 | 同意比例 | 反对票数 | 反对比例 | 弃权票数 | 弃权比例 |
44,456,659 | 69.27% | 19,719,486 | 30.73% | 0 | 0% |
补选杨晶先生为公司第八届董事会董事。
十、审议通过了《关于罢免公司部分董事的临时提案》,表决情况如下:
同意票数 | 同意比例 | 反对票数 | 反对比例 | 弃权票数 | 弃权比例 | |
罢免郑立新 | 44,456,659 | 69.27% | 18,609,486 | 29.00% | 1,110,000 | 1.73% |
罢免徐壮城 | 44,456,659 | 69.27% | 18,609,486 | 29.00% | 1,110,000 | 1.73% |
同意罢免郑立新先生、徐壮城先生的公司独立董事职务。
十一、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临时提案》,表决情况如下:
同意票数 | 同意比例 | 反对票数 | 反对比例 | 弃权票数 | 弃权比例 |
44,456,659 | 69.27% | 19,719,486 | 30.73% | 0 | 0% |
修改后的公司章程见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
本次股东大会经北京大成(杭州)律师事务所蒋胤华律师、胡铭律师现场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认为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和会议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特此公告
杭州天目山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O一四年五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