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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抚顺特殊钢股份有限公司
    二○一三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2014-05-27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600399 证券简称:抚顺特钢 公告编号:2014-012

      抚顺特殊钢股份有限公司

      二○一三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本次股东大会无否决提案的情况;

    ● 本次股东大会无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的情况。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抚顺特殊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13年度股东大会于2014年5月26日在抚顺市望花区鞍山路东段8号本公司二号会议室以现场方式召开,会议于同年4月25日以公告方式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发出通知。

    (二)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共2人,持有和代表股份291,349,201股,占公司总股份的56.02%。

    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2人
    持有和代表股份(股)291,349,201
    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的比例(%)56.02

    (三)会议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受公司董事长赵明远先生委托,会议由公司董事张玉春先生主持,公司部分董事、监事、经理人员及公司聘请的律师出席了大会,符合《公司法》及本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提案审议情况

    大会以记名投票方式表决,通过了以下议案。

    1、审议公司2013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票为291,349,201股,占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为100%,反对票0股,弃权票0股。

    2、审议公司2013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票为291,349,201股,占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为100%,反对票0股,弃权票0股。

    3、审议公司2013年度报告及报告摘要(详见2014年4月25日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公司公告);

    表决结果:同意票为291,349,201股,占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为100%,反对票0股,弃权票0股。

    4、审议公司2013年利润分配方案;

    经中准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计,2013年度本公司实现净利润23,189,368.67元,按净利润的10%提取法定盈余公积金3,100,816.12元,加上2012年未分配利润373,799,695.55元,扣除2013年已向股东分配的普通股股利10,400,000元后,本年可供股东分配的利润为383,488,248.10元。

    公司利润分配和资本公积金不转增股本方案为:

    以2013年12月31日总股本5.2亿股为基准,向全体股东以每10股派送现金红利0.2元(税前),共计10,400,000元,尚余可供分配利润373,088,248.10元留待以后年度分配。

    本年度公司不进行公积金转增股本。

    表决结果:同意票为291,349,201股,占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为100%,反对票0股,弃权票0股。

    5、审议公司2013年度财务决算报告和2014年财务预算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票为291,349,201股,占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为100%,反对票0股,弃权票0股。

    6、审议关于聘请公司财务审计机构的议案;

    公司续聘中准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14 年度财务会计审计机构和内控审计机构,聘期一年。

    表决结果:同意票为291,349,201股,占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为100%,反对票0股,弃权票0股。

    7、审议独立董事述职报告的议案(详见2014年4月25日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公司公告);

    表决结果:同意票为291,349,201股,占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为100%,反对票0股,弃权票0股。

    议案内容同意票数同意比例(%)反对票数反对比例(%)弃权票数弃权比例(%)回避票数是否通过
    公司2013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291,349,20110000000
    公司2013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291,349,20110000000
    公司2013年度报告及报告摘要291,349,20110000000
    公司2013年利润分配方案291,349,20110000000
    公司2013年度财务决算报告和2014年财务预算报告291,349,20110000000
    关于聘请公司财务审计机构的议案291,349,20110000000
    独立董事述职报告的议案291,349,20110000000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律师李哲先生、侯阳先生为本次大会见证,并为本次股东大会出具《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及召集人资格、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均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合法有效。

    四、公告附件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出具的《关于抚顺特殊钢股份有限公司2013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五、备查文件

    抚顺特殊钢股份有限公司2013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特此公告。

    抚顺特殊钢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14年5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