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一三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证券代码:600399 证券简称:抚顺特钢 公告编号:2014-012
抚顺特殊钢股份有限公司
二○一三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本次股东大会无否决提案的情况;
● 本次股东大会无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的情况。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抚顺特殊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13年度股东大会于2014年5月26日在抚顺市望花区鞍山路东段8号本公司二号会议室以现场方式召开,会议于同年4月25日以公告方式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发出通知。
(二)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共2人,持有和代表股份291,349,201股,占公司总股份的56.02%。
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 | 2人 |
持有和代表股份(股) | 291,349,201 |
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的比例(%) | 56.02 |
(三)会议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受公司董事长赵明远先生委托,会议由公司董事张玉春先生主持,公司部分董事、监事、经理人员及公司聘请的律师出席了大会,符合《公司法》及本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提案审议情况
大会以记名投票方式表决,通过了以下议案。
1、审议公司2013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票为291,349,201股,占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为100%,反对票0股,弃权票0股。
2、审议公司2013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票为291,349,201股,占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为100%,反对票0股,弃权票0股。
3、审议公司2013年度报告及报告摘要(详见2014年4月25日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公司公告);
表决结果:同意票为291,349,201股,占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为100%,反对票0股,弃权票0股。
4、审议公司2013年利润分配方案;
经中准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计,2013年度本公司实现净利润23,189,368.67元,按净利润的10%提取法定盈余公积金3,100,816.12元,加上2012年未分配利润373,799,695.55元,扣除2013年已向股东分配的普通股股利10,400,000元后,本年可供股东分配的利润为383,488,248.10元。
公司利润分配和资本公积金不转增股本方案为:
以2013年12月31日总股本5.2亿股为基准,向全体股东以每10股派送现金红利0.2元(税前),共计10,400,000元,尚余可供分配利润373,088,248.10元留待以后年度分配。
本年度公司不进行公积金转增股本。
表决结果:同意票为291,349,201股,占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为100%,反对票0股,弃权票0股。
5、审议公司2013年度财务决算报告和2014年财务预算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票为291,349,201股,占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为100%,反对票0股,弃权票0股。
6、审议关于聘请公司财务审计机构的议案;
公司续聘中准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14 年度财务会计审计机构和内控审计机构,聘期一年。
表决结果:同意票为291,349,201股,占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为100%,反对票0股,弃权票0股。
7、审议独立董事述职报告的议案(详见2014年4月25日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公司公告);
表决结果:同意票为291,349,201股,占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为100%,反对票0股,弃权票0股。
议案内容 | 同意票数 | 同意比例(%) | 反对票数 | 反对比例(%) | 弃权票数 | 弃权比例(%) | 回避票数 | 是否通过 |
公司2013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 291,349,201 | 100 | 0 | 0 | 0 | 0 | 0 | 是 |
公司2013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 291,349,201 | 100 | 0 | 0 | 0 | 0 | 0 | 是 |
公司2013年度报告及报告摘要 | 291,349,201 | 100 | 0 | 0 | 0 | 0 | 0 | 是 |
公司2013年利润分配方案 | 291,349,201 | 100 | 0 | 0 | 0 | 0 | 0 | 是 |
公司2013年度财务决算报告和2014年财务预算报告 | 291,349,201 | 100 | 0 | 0 | 0 | 0 | 0 | 是 |
关于聘请公司财务审计机构的议案 | 291,349,201 | 100 | 0 | 0 | 0 | 0 | 0 | 是 |
独立董事述职报告的议案 | 291,349,201 | 100 | 0 | 0 | 0 | 0 | 0 | 是 |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律师李哲先生、侯阳先生为本次大会见证,并为本次股东大会出具《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及召集人资格、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均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合法有效。
四、公告附件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出具的《关于抚顺特殊钢股份有限公司2013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五、备查文件
抚顺特殊钢股份有限公司2013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特此公告。
抚顺特殊钢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14年5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