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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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 …… 监事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东大会通知的,视为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连续90 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 …… 监事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东大会通知的,视为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连续9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 根据《指导意见》一、(七)条修订。 |
16 | 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股比例不得低于10%。 …… | 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股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比例不得低于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 …… | 根据《指导意见》一、(七)条修订。 |
17 |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10 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2 日内发出股东大会补充通知,公告临时提案的内容。 …… |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3%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10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2日内发出股东大会补充通知,公告临时提案的内容。 …… | 根据《指导意见》一、(七)条修订。 |
18 | (3)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以书面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股东; …… | (3)以明显的文字说明:根据章程规定有权出席股东大会的全体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以书面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股东; …… | 因发行优先股而进行的配套修订。 |
19 | 60. 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所有股东或其代理人,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及本章程行使表决权。 | 60. 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所有股东或其代理人,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及本章程行使表决权。优先股股东出席股东大会应符合本章程第5章的规定。 | 根据《指导意见》一、(五)条修订。 |
20 | (3) 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股份总数的比例; …… | (3) 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全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 …… | 因发行优先股而进行的配套修订。 |
21 | 79.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 …… | 79.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本章程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 | 因发行优先股而进行的配套修订。 |
22 | 83. …… 前款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大会选举董事或者监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或者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董事会应当向股东公告候选董事、监事的简历和基本情况。 | 83. …… 前款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大会选举董事或者监事时,每一有表决权的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或者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董事会应当向股东公告候选董事、监事的简历和基本情况。 | 因发行优先股而进行的配套修订。 |
新增“第5章 优先股的特别规定” [注(3)] | |||
23 | 96. 公司根据发行方案并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下,可以回购本公司的优先股股份。 | 根据《指导意见》一、(四)条修订。 | |
24 | 97.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优先股股份不得超过其持有本公司优先股股份总数的25%。因司法强制执行、继承、遗赠、依法分割财产、公司回购等导致股份变动的除外;所持公司优先股可在发行后申请上市交易或转让,不设限售期。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优先股股份。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优先股股份不超过1000股的,可一次全部转让,不受本条规定的转让比例的限制。 | 根据《管理办法》第十四条、第四十七条修订。 | |
25 | (4)查阅公司章程、股东名册、公司债券存根、股东大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 (5)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 根据《指导意见》一、(二)(三)(五)(六)(七)条以及《管理办法》第十二条修订。 | |
26 | 上述事项的决议,除须经出席会议的普通股股东(含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之外,还须经出席会议的优先股股东(不含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除上述事项以及优先股股东表决权恢复外,优先股股东不出席股东大会,不享有表决权。 | 根据《指导意见》一、(五)条修订。 | |
27 | 本条第一款所述优先股股东表决权恢复应持续有效,对于股息可累积到下一会计年度的优先股,表决权恢复直至公司全额支付所欠股息之日。 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股东享有的普通股表决权计算方式依据发行方案的规定执行。 | 根据《指导意见》一、(六)条修订。 |
28 | (7)本次发行的优先股股东按照约定的票面股息率获得分配后,不再同普通股股东一起参加剩余利润分配; (8)优先股股东所获得股息收入的应付税项由优先股股东根据相关法律法规承担。 | 根据《指导意见》一、(二)条修订。 | |
29 | 102. 除法律、法规及本章特别规定外,优先股股东的权利、义务以及优先股股份的管理适用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 根据《指导意见》一、(一)条修订。 | |
30 | …… 董事会作出上述决议事项,除第(6)项、第(7)项、第(12)项须经全体董事的2/3以上表决同意外,其他事项可由全体董事的过半数表决同意。 | 董事会作出上述决议事项,除第(6)项、第(7)项、第(12)项须经全体董事的2/3以上表决同意外,其他事项可由全体董事的过半数表决同意。 董事会在审议第(21)项事项时,独立董事可以征集中小普通股股东的意见,提出分红提案,并直接提交董事会审议。独立董事应在会上发表明确意见。 | 跟据《3号指引》第六条修订。 |
31 | 125. 担任公司独立董事除应当满足第96条要求外,还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定的条件。 …… | 132. 担任公司独立董事除应当满足第10396条要求外,还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定的条件。 …… | 因新增条款导致序号变更而进行的修订。 |
32 | 133. 本章程第96条关于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同时适用于高级管理人员。 本章程第98条关于董事的忠实义务和第99条第(4)项至第(6)项关于勤勉义务的规定,同时适用于高级管理人员。 | 140. 本章程第10396条关于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同时适用于高级管理人员。 本章程第10598条关于董事的忠实义务和第10699条第(4)项至第(6)项关于勤勉义务的规定,同时适用于高级管理人员。 | 因新增条款导致序号变更而进行的修订。 |
33 | 143. 本章程第96条关于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同时适用于监事。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 150. 本章程第10396条关于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同时适用于监事。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 因新增条款导致序号变更而进行的修订。 |
34 | (4)支付股东股利。 …… | (5)支付普通股股东股利。 …… | 根据《指导意见》一、(二)条修订。 |
35 | 164. 公司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方案作出决议后,公司董事会须在股东大会召开后2个月内完成股利(或股份)的派发事项。 | 171. 公司股东大会对就普通股股东利润分配方案作出决议后,公司董事会须在股东大会召开后2个月内完成股利(或股份)的派发事项。 | 因发行优先股而进行的配套修订。 |
36 | (2)公司优先采用现金分红的利润分配方式,同时在经营情况良好,并且董事会认为公司股票价格与公司股本规模不匹配、发放股票股利有利于公司全体股东整体利益时,在满足现金分红的条件下提出股票股利分配预案; (3)除公司董事会确定的特殊情况外,公司在当年盈利且累计未分配利润为正的情况下,采取现金方式分配股利,每年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原则上不少于当年实现的可供分配利润的15% 。 | (6)独立董事应就现金分红方案发表明确意见; (7)本章程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 依据《3号指引》第五条、第六条修订。 |
37 | 190. 公司有本章程第189条第(1)项情形的,可以通过修改本章程而存续。 …… | 197.公司有本章程第196189条第(1)项情形的,可以通过修改本章程而存续。 …… | 因序号变动导致的修订。 |
38 | 191. 公司因本章程第189条第(1)项、第(2)项、第(4)项、第(5)项规定而解散的,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15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清算组由董事或者股东大会确定的人员组成。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 | 198. 公司因本章程第196189条第(1)项、第(2)项、第(4)项、第(5)项规定而解散的,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15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清算组由董事或者股东大会确定的人员组成。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 | 因序号变动导致的修订。 |
39 | 公司财产在分别支付清算费用、职工的工资、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定补偿金,缴纳所欠税款,清偿公司债务后的剩余财产,公司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 …… | 按前款规定分配后,公司按照股东持有的普通股股份比例分配。 …… | 根据《指导意见》一、(三)条修订。 |
40 | (1)控股股东,是指其持有的股份占公司股本总额50%以上的股东;持有股份的比例虽然不足50%,但依其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 …… | (4)优先股,是指依照公司法,在一般规定的普通种类股份之外,另行规定的其他种类股份,其股份持有人优先于普通股股东分配公司利润和剩余财产,但参与公司决策管理等权利依法受到限制。 (5)有表决权股份,是指普通股及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 | 根据《指导意见》一、(一)(七)条修订。 |
表注:
(1)章程修订对比表中所称“《管理办法》”是指中国证监会发布的《优先股试点管理办法》;“《指导意见》”是指国务院发布的《国务院关于开展优先股试点的指导意见》(国发〔2013〕46号);“《3号指引》”是指中国证监会发布的《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
(2)修改前后条款内容以“……”指代者,为修改前后内容一致,下同。
(3)添加条款致其后条款的序号顺延,下同。
(4)若修改(添加)条款前已有添加条款,本条款修改后的序号已根据此前条款添加而顺延,下同。
附件五
中国建筑股份有限公司
未来三年(2014-2016年)股东回报规划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3 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中国建筑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为进一步强化回报股东意识,为股东提供持续、稳定、合理的投资回报,中国建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在充分考虑本公司实际经营情况及未来发展需要的基础上,制定了未来三年(2014年-2016 年)股东回报规划(以下简称“本规划”)。
一、制定本规划的基本原则及主要考虑因素
本规划的制定原则为: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监管要求以及《公司章程》有关利润分配的规定,充分考虑自身的经营情况、本公司长远利益及全体股东的整体利益的前提下,实施积极的利润分配方案,切实维护股东的合法权益,为投资者提供合理的投资回报并兼顾本公司资金需求和可持续发展。
另外,本公司就证监会颁布的《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3 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对上市公司利润分配及现金分红政策的监管要求进行落实,以进一步健全现金分红制度,增强现金分红透明度,保持现金分红政策的一致性、合理性和稳定性。
近年来,本公司业务稳步增长,资金需求逐年上升。本公司董事会基于本公司经营情况,并结合本公司未来三年的发展前景及战略计划,制定本规划。
二、未来三年(2014-2016 年)股东回报规划
1、本公司在依法弥补亏损、提取公积金、向优先股股东支付约定的股息后有可供分配利润的,除公司董事会确定的特殊情况外,本公司将采取现金方式向普通股股东分配利润,未来三年每年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原则上不少于当年实现的可供分配利润的15%。
2、本公司可以采用现金、股票或者现金与股票相结合及其它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向普通股股东分配利润。本公司优先采用现金分红的利润分配方式。同时在经营情况良好,并且公司董事会认为本公司股票价格与本公司股本规模不匹配、发放股票股利有利于本公司全体股东整体利益时,在满足现金分红的条件下提出股票股利分配预案。
3、公司董事会应当就现金分红方案进行审议,并提交股东大会讨论,充分听取中小股东意见。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现金分红方案作出调整时,应重新提交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4、独立董事应就现金分红方案发表明确意见。
三、规划制定、执行和调整的决策及监督机制
1、本公司董事会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监管要求、《公司章程》及具体情况制定本规划,充分听取股东、独立董事和监事会的意见,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实施。
2、本公司董事会将充分发挥决策和战略管理作用,推进和监督本规划的贯彻执行,并在年度报告中详细披露利润分配方案的制定及执行情况。本公司未按本规划制定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应在年度报告中详细说明具体原因、留存未分配利润的确切用途以及收益情况,独立董事应对此发表独立意见。
3、本公司应当遵守股东回报规划。如因不可抗力、或者外部经营环境发生重大变化并对本公司经营造成实质性不利影响,本公司无法按照既定的现金分红政策或最低现金分红比例确定当年利润分配方案时,董事会认为确有必要对利润分配政策进行调整的,在董事会制定调整方案后,将调整方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4、本公司鼓励广大中小投资者以及机构投资者主动参与本公司利润分配事项的决策。本公司股东大会对现金分红具体方案进行审议前,应当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
四、附则
1、本规划未尽事宜须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监管要求及《公司章程》规定执行。
2、本规划仅针对公司普通股股东,优先股股东股息回报根据《公司章程》及发行方案执行。
3、本规划由本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附件六
中国建筑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处理本次优先股发行的事宜
为保证本次非公开发行优先股工作的顺利完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国务院关于开展优先股试点的指导意见》及《优先股试点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中国建筑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中国建筑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公司”)拟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在有关法律法规范围内全权处理本次非公开发行优先股的相关事宜,具体内容包括:
1、根据非公开发行优先股法规、政策变化、市场变化及有关部门对本次非公开发行优先股申请的审核意见等情形,对本次非公开发行优先股具体方案及相关申请文件、配套文件(包括但不限于摊薄即期回报及填补措施、募集资金运用可行性报告等)作出补充、修订和调整;
2、根据具体情况确定和实施本次非公开发行优先股的具体方案,包括但不限于发行时机、发行数量、分期发行、发行起止日期、票面股息率、发行对象的选择等具体事宜;
3、根据有关部门要求和公司、证券市场的实际情况等情形,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对募集资金使用计划及其具体安排进行调整;
4、签署与本次非公开发行优先股有关的各项文件和协议;
5、根据本次非公开发行的实际结果,增加公司其他权益资本、办理工商变更登记及其他所需的备案、登记等事宜;
6、办理与本次非公开发行优先股有关的其他事宜。
7、本授权有效期为自股东大会通过之日起24个月。
在股东大会向董事会作出上述授权的前提下,董事会将上述权利转授予由公司董事长及总经理组成的董事二人小组负责办理及处理上述与非公开发行优先股有关事宜。
证券代码:601668 股票简称:中国建筑 编号:临2014-027
中国建筑股份有限公司第一届
监事会第三十五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监事会及全体与会监事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中国建筑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第一届监事会第35次会议(“会议”)于2014年5月23日在北京中建大厦A座举行。公司5名监事均出席了本次会议。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法》、《中国建筑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及《中国建筑股份有限监事会议事规则》等规定,会议合法有效。
会议审议并一致通过如下决议:
一、审议通过《关于非公开发行优先股方案的议案》。
表决结果:5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二、审议通过《关于非公开发行优先股预案的议案》
表决结果:5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三、审议通过《关于非公开发行优先股募集资金运用可行性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5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四、审议通过《关于发行优先股摊薄即期回报及填补措施的议案》。
表决结果:5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五、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表决结果:5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六、审议通过《关于<未来三年(2014-2016)股东回报规划>的议案》
表决结果:5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七、审议通过《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处理本次优先股发行相关事宜的议案》
表决结果:5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特此公告。
中国建筑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六日
证券代码:601668 证券简称:中国建筑 编号:临2014-029
中国建筑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1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通知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现场会议时间:2014年6月25日(星期三)上午10:00开始
● 网络投票时间:2014年6月25日上午9:30~11:30,下午13:00~15:00
● 现场会议地点:北京市海淀区首体南路6号新世纪日航酒店
● 股权登记日:2014年6月17日(星期二)
● 公司股票涉及融资融券业务和转融通业务
根据中国建筑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66次会议决议,现将召开公司201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会议基本情况
1. 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2. 会议表决方式: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
3. 现场会议时间:2014年6月25日(星期三)上午10:00开始
现场会议地点:北京市海淀区首体南路6号新世纪日航酒店
4. 网络投票时间:2014年6月25日上午9:30~11:30,下午13:00~15:00
网络投票方式: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上交所”)交易系统投票
5. 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方式的说明:
股东既可参与现场投票,也可以参加网络投票。公司将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向全体A股股东提供网络投票平台。同一表决权只能选择现场或者网络表决方式中的一种,如同一表决权在现场和网络投票系统重复表决的,或同一表决权在网络投票系统重复表决的,均以第一次表决为准。
6. 融资融券和转融通业务相关方参与本次股东大会投票方式的说明:
由于公司A股股票涉及融资融券、转融通业务,根据《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管理办法》等规定,融资融券投资者参与融资融券业务所涉公司股票,由证券公司受托持有,并以证券公司为名义持有人登记于公司的股东名册。公司建议有关融资融券投资者尽早向受托证券公司征询其表达对本次股东大会议案投票意见的具体方式。融资融券和转融通业务相关方参与公司股东大会投票的具体事宜按照上交所《关于融资融券业务试点涉及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有关事项的通知》、《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2012年修订)》以及转融通的有关规定执行。
二、会议审议事项
序号 | 提议内容 | 是否为特别 决议事项 |
1 | 关于非公开发行优先股方案的议案 | 以特别决议 逐项审议 |
1.1 | 本次发行优先股的种类和数量 | 是 |
1.2 | 发行方式、分期发行 | 是 |
1.3 | 发行对象及向原股东配售的安排 | 是 |
1.4 | 票面金额和发行价格 | 是 |
1.5 | 票面股息率的确定原则 | 是 |
1.6 | 优先股股东参与分配利润的方式 | 是 |
1.7 | 赎回条款 | 是 |
1.8 | 表决权限制 | 是 |
1.9 | 表决权恢复 | 是 |
1.10 | 清偿顺序及清算方法 | 是 |
1.11 | 评级安排 | 是 |
1.12 | 担保安排 | 是 |
1.13 | 本次优先股发行后上市转让的安排 | 是 |
1.14 | 募集资金用途 | 是 |
1.15 | 发行决议有效期 | 是 |
2 | 关于非公开发行优先股预案的议案 | 是 |
3 | 关于非公开发行优先股募集资金运用可行性报告的议案 | 否 |
4 | 关于发行优先股摊薄即期回报及填补措施的议案 | 否 |
5 | 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 是 |
6 | 关于修订《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 否 |
7 | 关于《未来三年(2014-2016)股东回报规划》的议案 | 是 |
8 | 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处理本次优先股发行相关事宜的议案 | 是 |
上述议案已经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66次会议审议通过。董事会决议及议案的具体内容详见公司2014年5月27日刊载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及《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证券时报》的公告。
三、会议出席对象
1. 截至2014年6月17日(星期二)下午3:00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前述全体股东均有权出席本次股东大会,并可以书面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本公司的股东(授权委托书见附件一);
2. 公司全体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3. 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等其他相关人员。
四、会议登记
1. 登记方式
拟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请填妥及签署股东大会回执(见附件二),并持如下文件办理会议登记:
(1)个人股东持本人身份证和股东账户卡办理登记手续;委托他人出席会议的,应持被委托人身份证、委托人签署的授权委托书、委托人身份证和股东账户卡办理登记。
(2)法人股东持加盖单位公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法人股东账户卡、法人授权委托书和出席会议本人身份证办理登记。
(3)股东可以信函或传真方式进行登记。
2. 登记时间
2014年6月24日(星期二)或之前办公时间(上午9:00-12:00,下午13:00-18:00)。
3. 联系方式
地 址:北京市海淀区三里河路15号中建大厦A座3层董事会办公室(邮编:100037)
联系人:张洪强
电 话:010-88083288
传 真:010-88082678
五、现场会议出席
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应当持如下证件参加现场会议:
1. 个人股东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证明、股票账户卡;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还应出示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和股东授权委托书。
2. 法人股东应由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定代表人委托的代理人出席会议。法定代表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能证明其具有法定代表人资格的有效证明;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法人股东单位法定代表人依法出具的授权委托书。
六、其他事项
与会股东(亲自或其委托代理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往返交通和住宿费用自理。
七、备查文件目录
中国建筑股份有限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66次会议决议
附件一:中国建筑股份有限公司201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授权委托书
附件二:中国建筑股份有限公司201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回执
附件三:中国建筑股份有限公司201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网络投票操作流程
特此公告。
中国建筑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六日
附件一
中国建筑股份有限公司
201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授权委托书
本人(本公司)作为中国建筑股份有限公司A股股东,兹委托 先生(女士),代表本人(本公司)出席2014年6月25日(周三)上午10:00召开的中国建筑股份有限公司201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并按照下列指示行使对会议议案的表决权。
序号 | 表决事项 | 表决意见 | |||
同意 | 反对 | 弃权 | |||
1 | 关于非公开发行优先股方案的议案 | — | — | — | |
1.1 | 本次发行优先股的种类和数量 | ||||
1.2 | 发行方式、分期发行 | ||||
1.3 | 发行对象及向原股东配售的安排 | ||||
1.4 | 票面金额和发行价格 | ||||
1.5 | 票面股息率的确定原则 | ||||
1.6 | 优先股股东参与分配利润的方式 | ||||
1.7 | 赎回条款 | ||||
1.8 | 表决权限制 | ||||
1.9 | 表决权恢复 | ||||
1.10 | 清偿顺序及清算方法 | ||||
1.11 | 评级安排 | ||||
1.12 | 担保安排 | ||||
1.13 | 本次优先股发行后上市转让的安排 | ||||
1.14 | 发行决议有效期 | ||||
1.15 | 募集资金用途 | ||||
2 | 关于非公开发行优先股预案的议案 | ||||
3 | 关于非公开发行优先股募集资金运用可行性报告的议案 | ||||
4 | 关于发行优先股摊薄即期回报及填补措施的议案 | ||||
5 | 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 ||||
6 | 关于修订《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 ||||
7 | 关于《未来三年(2014-2016)股东回报规划》的议案 | ||||
8 | 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处理本次优先股发行相关事宜的议案 | ||||
委托人签名(盖章): | 委托人身份证号: 或营业执照号码: | ||||
委托人持股数: | 委托人股东账号: | ||||
受托人签名: | 受托人身份证号: | ||||
委托日期: 年 月 日 | 委托期限:至本次股东大会结束 |
附注:
1. 上述审议事项,委托人可在“同意”、“反对”或“弃权”框内划“√”,作出投票指示。如委托人未作任何投票指示,则受托人可以按照自己的意愿表决。
2. 委托人签名(盖章)栏,自然人股东为签名,法人股东为加盖法人公章。
3. 本授权委托书的剪报、复印件或按以上格式自制均有效。
附件二
中国建筑股份有限公司
201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回执
股东姓名或名称 | |||
股东住址或地址 | |||
法定代表人姓名 | 身份证号码 | ||
持股数量 | 股东账号 | ||
参加会议方式 | □亲自参会 □委托代理人参会 | ||
代理人姓名 | 身份证号码 | ||
联系人 | 联系电话 | ||
股东签字(法人股东盖章) | 年 月 日 |
附注:
1. 请用正楷填写。
2. 此回执须于2014年6月24日(星期二)或以前在办公时间(上午9:00-12:00,下午13:00-18:00)以邮寄、传真或专人送达本公司方为有效。
3. 联系方式:北京市海淀区三里河路15号中建大厦A座3 层董事会办公室,传真号码010-88082678,邮政编码100037。
附件三
中国建筑股份有限公司
201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网络投票操作流程
中国建筑股份有限公司201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可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投票规则参照《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2012年第二次修订)》。具体操作流程如下:
一、网络投票时间
2014年6月25日上午9:30-11:30,下午1:00-3:00
二、网络投票流程
(一)投票代码
投票代码 | 投票简称 | 表决事项数量 | 投票股东 |
788668 | 中建投票 | 22 | A股股东 |
(二)表决方法
1. 一次性表决方法:
如需对所有事项进行一次性表决的,按以下方式申报:
议案序号 | 议案内容 | 申报价格 | 同意 | 反对 | 弃权 |
议案1-议案8 | 本次会议所有议案 | 99.00元 | 1股 | 2股 | 3股 |
2. 分项表决方法:
序号 | 议案内容 | 申报价格 | 同意 | 反对 | 弃权 |
1 | 关于非公开发行优先股方案的议案 | —— | —— | —— | —— |
1.1 | 本次发行优先股的种类和数量 | 1.01 | 1股 | 2股 | 3股 |
1.2 | 发行方式、分期发行 | 1.02 | 1股 | 2股 | 3股 |
1.3 | 发行对象及向原股东配售的安排 | 1.03 | 1股 | 2股 | 3股 |
1.4 | 票面金额和发行价格 | 1.04 | 1股 | 2股 | 3股 |
1.5 | 票面股息率的确定原则 | 1.05 | 1股 | 2股 | 3股 |
1.6 | 优先股股东参与分配利润的方式 | 1.06 | 1股 | 2股 | 3股 |
1.7 | 赎回条款 | 1.07 | 1股 | 2股 | 3股 |
1.8 | 表决权限制 | 1.08 | 1股 | 2股 | 3股 |
1.9 | 表决权恢复 | 1.09 | 1股 | 2股 | 3股 |
1.10 | 清偿顺序及清算方法 | 1.1 | 1股 | 2股 | 3股 |
1.11 | 评级安排 | 1.11 | 1股 | 2股 | 3股 |
1.12 | 担保安排 | 1.12 | 1股 | 2股 | 3股 |
1.13 | 本次优先股发行后上市转让的安排 | 1.13 | 1股 | 2股 | 3股 |
1.14 | 募集资金用途 | 1.14 | 1股 | 2股 | 3股 |
1.15 | 发行决议有效期 | 1.15 | 1股 | 2股 | 3股 |
2 | 关于非公开发行优先股预案的议案 | 2.00 | 1股 | 2股 | 3股 |
3 | 关于非公开发行优先股募集资金运用可行性报告的议案 | 3.00 | 1股 | 2股 | 3股 |
4 | 关于发行优先股摊薄即期回报及填补措施的议案 | 4.00 | 1股 | 2股 | 3股 |
5 | 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 5.00 | 1股 | 2股 | 3股 |
6 | 关于修订《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 6.00 | 1股 | 2股 | 3股 |
7 | 关于《未来三年(2014-2016)股东回报规划》的议案 | 7.00 | 1股 | 2股 | 3股 |
8 | 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处理本次优先股发行相关事宜的议案 | 8.00 | 1股 | 2股 | 3股 |
(三)表决意见
表决意见种类 | 对应的申报股数 |
同意 | 1股 |
反对 | 2股 |
弃权 | 3股 |
(四)买卖方向:均为买入
三、投票举例
(一)某股东拟对本次网络投票的全部议案投同意票,则应申报如下:
投票代码 | 买卖方向 | 买卖价格 | 买卖股数 |
788668 | 买入 | 99.00元 | 1股 |
(二)某股东需对本次股东大会议案进行分项表决,拟对本次网络投票的议案1投同意票,应申报如下:
投票代码 | 买卖方向 | 买卖价格 | 买卖股数 |
788668 | 买入 | 1.00元 | 1股 |
(三)某股东需对本次股东大会议案进行分项表决,拟对本次网络投票的议案1投反对票,应申报如下:
投票代码 | 买卖方向 | 买卖价格 | 买卖股数 |
788668 | 买入 | 1.00元 | 2股 |
(四)某股东需对本次股东大会议案进行分项表决,拟对本次网络投票的议案1投弃权票,应申报如下:
投票代码 | 买卖方向 | 买卖价格 | 买卖股数 |
788668 | 买入 | 1.00元 | 3股 |
四、网络投票其他注意事项
(一)考虑到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的议案较多,若股东需对所有议案表达相同的意见,可直接申报价格“99.00元”进行投票。
(二)本次股东大会有多个待表决的议案,股东可以按照任意次序对各议案进行表决申报,表决申报不得撤单。
(三)同一股份通过现场、网络或其他方式重复进行表决的以及对同一议案在网络投票中多次申报的,均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四)统计表决结果时,对单项方案的表决申报优先于对包含该议案的议案组的表决申报,对议案组的表决申报优先于对全部议案的表决申报。
(五)股东仅对股东大会多项议案中某项或某几项议案进行网络投票的,视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其所持表决权数纳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表决权数计算,对于该股东未表决或不符合本细则要求的投票申报的议案,按照弃权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