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届二次董事会会议决议公告
证券代码:600007 股票简称:中国国贸 编号:临2014-014
中国国际贸易中心股份有限公司
六届二次董事会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公司董事会于2014年5月19日以电子邮件方式向全体董事发出会议文件,并于2014年5月26日以通讯表决方式召开董事会会议。会议应出席董事12人,实际出席12人,会议出席人数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会议分别以12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如下决议:
一、审议通过修改《公司章程》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议案。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印发的《上市公司章程指引》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拟对《公司章程》第一百七十一条进行修改,具体修改内容如下:
《公司章程》第一百七十一条原为:
“公司在证券监管部门认可的报纸上发布公告和其他需要披露的信息。”
现修改为:
“公司在证券监管部门认可的报纸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等媒体上发布公告和其他需要披露的信息。”
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最近一次股东大会予以审议。
二、审议通过修改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制度》第一条、第二条、第三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二条及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的议案。
根据中国证监会印发的《关于上市公司建立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的规定》,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对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制度》第一条、第二条、第三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二条及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进行修改,具体修改内容如下:
(一)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制度》第一条原为:
“为规范中国国际贸易中心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内幕信息管理,加强内幕信息保密工作,防范内幕信息知情人员滥用知情权、泄露内幕信息、进行内幕交易,维护信息披露的公平原则,保护广大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现修改为:
“为完善公司内幕信息管理制度,做好内幕信息保密工作,防范内幕交易等证券违法违规行为,根据《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关于上市公司建立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的规定》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二)《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制度》第二条原为: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各部门、分公司、公司直接或间接控股百分之五十以上的子公司(以下合称“控股子公司”)及其他负有内幕信息保密义务的公司以及上述机构的相关人员。”
现修改为:
“本制度适用于第三章内幕信息知情人的范围所包括的相关人员。”
(三)《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制度》第三条原为:
“董事会是公司内幕信息的管理机构。公司办公室具体负责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工作。”
现修改为:
“董事会应当保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真实、准确和完整,董事长为主要责任人,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入档事宜。
公司监事会应当对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实施情况进行监督。”
(四)《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制度》第八条原为:
“公司对内幕信息知情人实施登记制度。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的内容主要包括内幕信息知情人姓名、内幕信息知情人类别、知悉内幕信息的内容、途径及时间、是否签署保密承诺函、是否书面提醒保密义务等基本情况。”
现修改为:
“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前,公司应当填写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时记录商议筹划、论证咨询、合同订立等阶段及报告、传递、编制、决议、披露等环节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及其知悉内幕信息的时间、地点、依据、方式、内容等信息。”
(五)《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制度》第九条原为:
“公司各部门、分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应加强对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管理,上述单位负责人负责对内幕信息及本单位内幕信息知情人进行管理。在内幕信息知情人知悉内幕信息时组织填制《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见附件1),签署保密承诺函(见附件2),并在填制《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后两个工作日内指定专人将《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交公司办公室汇总存档,登记备案文件原则上保存三年。”
现修改为:
“公司各部门、分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应加强对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管理,上述单位负责人负责对内幕信息及本单位内幕信息知情人进行管理。在内幕信息知情人知悉内幕信息时组织填制《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见附件1),签署保密承诺函(见附件2),并在填制《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后2个工作日内指定专人将《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交公司董秘办公室汇总存档。登记备案文件自记录(含补充完善)之日起至少保存10年。”
(六)《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制度》第十二条原为:
“对于涉及并购重组、发行证券、收购、合并、分立、回购股份、股权激励等股价敏感的内幕信息,公司应在相关内幕信息披露后5个工作日内将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报送北京证监局,公司董事会对备案文件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作出承诺。”
现修改为:
“公司进行收购、重大资产重组、发行证券、合并、分立、回购股份等重大事项,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除按照本制度第八条填写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外,相关事项负责人还应当制作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内容包括但不限于筹划决策过程中各个关键时点的时间、参与筹划决策人员名单、筹划决策方式等,并督促备忘录涉及的相关人员在备忘录上签名确认后报送董秘办公室。
董秘办公室应当在本条所列重大事项依法公开披露后及时将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报送证券交易所,并根据证券交易所要求披露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中的相关内容。”
(七)《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制度》附件1“中国国际贸易中心股份有限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原为:
内幕信息 知情人姓名 | 内幕信息 知情人类别(备注1) | 知悉内幕 信息的内容 | 知悉内幕 信息的途径 | 知悉内幕 信息的时间 | 是否签署 保密承诺函(是/否) | (是/否) (备注2) |
负责人签字: 日期: |
备注1:内幕信息知情人类别请选择1、公司内部2、股东方3、政府部门4、中介机构5、其他
备注2:该项主要指因种种原因公司未能与其签署保密承诺函的个人或单位,公司是否书面提醒其注意保密义务。
现修改为:
内幕信息 知情人姓名 | 身份证号码 | 知悉内幕信息时间 | 知悉内幕信息地点 | 知悉内幕信息方式 (备注1) | 内幕信息内容 (备注2) | 所处阶段 (备注3) | 是否书面提醒保密义务(是/否)(备注4) |
负责人签字: 日期: |
备注:
1、填报获取内幕信息的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会谈、电话、传真、书面报告、电子邮件等。
2、填报各内幕信息知情人所获知的内幕信息的内容,可根据需要添加附页进行详细说明。
3、填报内幕信息所处阶段,包括商议筹划,论证咨询,合同订立,公司内部的报告、传递、编制、决议等。
4、该项主要指因种种原因公司未能与其签署保密承诺函的个人或单位,公司是否书面提醒其注意保密义务。
特此公告。
中国国际贸易中心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4年5月26日
证券代码:600007 股票简称:中国国贸 编号:临2014-015
中国国际贸易中心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修改《公司章程》部分条款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公司六届二次董事会会议审议通过了对《公司章程》第一百七十一条进行修改的议案,具体修改内容如下:
《公司章程》第一百七十一条原为:
“公司在证券监管部门认可的报纸上发布公告和其他需要披露的信息。”
现修改为:
“公司在证券监管部门认可的报纸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等媒体上发布公告和其他需要披露的信息。”
公司董事会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最近一次股东大会予以审议。
特此公告。
中国国际贸易中心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4年5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