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第一次
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证券代码:002723 证券简称:金莱特 公告编码:2014-042
广东金莱特电器股份有限公司
2014年第一次
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临时股东大会无否决议案的情况;
2、本次临时股东大会无更变前次股东大会决议的情形;
3、本次临时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的方式召开,会议通知已于2014年5月9日在广东金莱特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及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进行公告。
一、会议召开基本情况
1、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2、会议主持人:田畴(先生)
3、会议召开时间:2014年5月24日(星期六)上午11:00
4、会议召开地点:广东江门市蓬江区棠下镇金桐路21号公司二楼会议室
5、会议召开方式:现场投票(现场投票可以委托代理人代为投票)
6、股权登记日:2014年5月19日(星期一)
本次会议的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及《广东金莱特电器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广东金莱特电器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合法有效。
二、会议出席情况
1、会议出席的股东及代理人
现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5人,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61,000,0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额的65.35%。出席会议的股东均为2014年5月19日下午深圳15:00交易结束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股东。
2、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董事会秘书及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出席了本次临时股东大会。
三、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会议以现场记名投票表决方式形成如下决议:
1、审议《关于撤换蒋光勇先生董事职务》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61,000,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0%;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0%,审议通过。
2、审议《关于提名源晓燕女士为第三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61,000,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0%;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0%,审议通过。
3、审议《关于提名杨晓琴女士担任公司第三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候选人》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61,000,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0%;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0%,审议通过。
注:本次会议审议的议案由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及第三届监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后提交,程序合法,资料完备;上述议案详细内容已于2014年5月9日刊登于信息披露媒体《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及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北京市天元(深圳)律师事务所张丽倩、习丽律师列席了本次临时股东大会,进行了现场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结论如下:
本所认为,贵公司201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召集和召开的程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以及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等事宜,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六、会议备查文件
1、《广东金莱特电器股份有限公司201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决议》
2、《北京市天元(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广东金莱特电器股份有限公司201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
特此公告。
广东金莱特电器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O一四年五月二十四日
证券代码:002723 证券简称:金莱特 公告编码:2014-043
广东金莱特电器股份有限公司
第三届董事会
第九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董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广东金莱特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或“本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于2014年5月21日以电子邮件的方式发出会议通知和会议议案,会议于2014年5月24日下午2:30分在江门市蓬江区棠下镇金桐路21号六楼会议室召开。会议采用现场表决的方式召开,会议应到董事7人,实到董事7人,其中独立董事曾宪纲先生委托陈咏梅女士出席会议并代为行使其表决权,其他董事均以现场方式出席。会议由董事长田畴主持。本次会议的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及《广东金莱特电器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广东金莱特电器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规定,合法有效。
二、董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1、审议通过《关于拟以自有资金6,000万元投资设立小额贷款公司》的方案。
董事会同意公司使用自有资金与其他4位股东(1位法人、3位自然人)共同出资设立江门市金信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暂定名,最终名称以工商部门核准为准,以下简称“小额贷款公司”),小额贷款公司注册资本拟定人民币2亿元,各股东均以货币出资,其中,公司以自有资金出资人民币6,000万元,占注册资本总额的30%,为第一大股东;其他4位股东合计出资人民币14000万元,占注册资本总额的70%。
公司董事一致认为:投资设立小额贷款公司,顺应国家目前的相关政策,公司也可以利用小额贷款公司的平台进一步加强与本地区企业的合作关系,为本地区优势小企业和供应商提供小额贷款的资金支持,利用小额贷款公司方式灵活的优势,实现供应商、其他中小企业和小额贷款公司的共赢。因此,我们对公司拟以自有资金6,000万元参股设立小额贷款公司无异议。
表决结果:7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该议案获得通过。
小额贷款公司的相关情况请见公司于2014年4月1日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证券日报》、《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及巨潮资讯网 (http://www.cninfo.com.cn)披露的《金莱特:关于拟发起设立江门市金信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的公告》,关于小额贷款公司的进展情况将于收到江门市人民政府金融工作局下发的设立资格通知书后及时进行披露。
2、审议通过《关于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方案。
表决结果:7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该议案获得通过。
详情请见公司于同日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证券日报》、《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及巨潮资讯网 (http://www.cninfo.com.cn)披露的《金莱特:关于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公告》。
备查文件:《广东金莱特电器股份有限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决议》
特此公告。
广东金莱特电器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3 年5月24日
证券代码:002723 证券简称:金莱特 公告编码:2014-044
广东金莱特电器股份有限公司
第三届监事会第七次
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监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监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广东金莱特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或“本公司”)第三届监事会第七次会议于2014年5月21日以邮件及电话方式送达各位监事,会议于2014年5月24日下午4:30分在江门市蓬江区棠下镇金桐路21号二楼会议室召开。会议应到监事3人,实到监事3人,出席人员均以现场形式出席。会议由职工代表监事陈学东先生主持,会议的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广东金莱特电器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二、监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1、审议通过《关于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
监事会一致认为:公司使用2,500万元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公司流动资金,使用期限不超过6个月,不会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进行,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相关规定,履行了规定的程序,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有利于公司的长远发展。
表决结果:3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表决结果:通过
详情请见公司于同日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证券日报》、《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及巨潮资讯网 (http://www.cninfo.com.cn)披露的《金莱特:关于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公告》。
2、审议通过《关于选任陈学东先生为监事会主席》的议案。
表决结果:2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表决结果:通过
陈学东先生回避本议案表决,1/2以上监事同意选任陈学东先生为第三届监事会主席。(陈学东个人简介见附件)
特此公告。
备查文件:《广东金莱特电器股份有限公司第三届监事会第七次会议决议》
广东金莱特电器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二0一四年五月二十四日
附件:
陈学东个人简介
陈学东:男,1970年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1994年8月至2002年3月在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工作; 1998年7月至2001年7月就读广东省社会科学院“政治经济学专业”研究生班;2002年4月至2008年8月任职于江门市粤骏集团;2008年9月至今任职于广东金莱特电器股份有限公司,先后任行政人事部经理、项目部经理,目前担任公司工会委员会主席、第三届监事会职工代表监事。
其他情况说明:
1、于2013年12月开始,担任江门市向日葵投资有限公司执行董事,此外,没有在其他机构担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况;
2、与公司及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关联关系;
3、截至本决议公告时,没有持有公司股份;没有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也不存在《公司法》、《公司章程》、《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所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监事的情形。
证券代码:002723 证券简称:金莱特 公告编码:2014-045
广东金莱特电器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
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要内容提示:
公司于2014年5月24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以同意7票,反对0票,弃权0票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公司拟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总额不超过人民币2,500万元,使用期限不超过6个月,具体时间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计算,到期后公司将及时、足额将该部分资金归还至募集资金专户。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广东金莱特电器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14[47]号)核准,广东金莱特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采用公开募集方式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2,335.00万股,无老股转让,发行价格为每股13.38元,募集资金总额312,423,000.00元,扣除承销费、保荐费、审计费、律师费、信息披露等发行费用46,059,830.08元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266,363,169.92元。上述资金到位情况业经大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验证,并出具了大信验字[2014]第5-00002号文号的验资报告。
2014年2月18日,公司和保荐机构与募集资金专户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门市分行、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门分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门分行分别签署了《广东金莱特电器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募集资金专户开立情况如下:
序号 | 开户行 | 银行账号 | 金额(元) |
1 |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门市分行 | 44001670101059000888 | 175,067,464.00 |
2 |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门分行 | 398000100100133369 | 58,622,000.00 |
3 |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门分行 | 736762692143 | 43,733,200.00 (含11,059,830.08发行费用) |
二、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根据项目进展情况,预计截至2014年11月23日累计使用募集资金不超过23,000万元,闲置资金约为3,000万元。
三、本次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情况
随着公司生产经营规模的不断扩大,对流动资金的需求也不断增加,为减少利息支出,降低财务费用,控制财务风险,公司在确保募集资金项目建设的资金需求以及募集资金使用计划正常进行的前提下,拟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总额不超过人民币2,500万元,使用期限不超过6个月,具体时间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计算,到期后公司将及时、足额将该部分资金归还至募集资金专户。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进度超过目前预计,公司将随时利用自有资金或银行贷款及时归还,以确保项目进展。
公司将严格遵循《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特别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文件以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等相关要求,规范使用该部分资金,不会通过直接或间接的安排用于新股配售、申购,或用于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可转换公司债券等的交易。此次借用资金不改变募集资金用途,不会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正常进行。为确保按时归还前述募集资金,保证募投项目的正常实施,公司承诺:
在本次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前,公司未曾使用募集资金补充流动资金,不存在未归还前次用于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募集资金情况;公司在过去十二个月内未进行风险投资,并承诺在使用闲置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期间不进行风险投资。
四、专项意见说明
1、独立董事的独立意见
公司使用闲置募集资金2,500万元暂时补充流动资金,有利于提高公司募集资金的使用效率,节省公司财务费用,为公司和公司股东创造更大的效益。此次使用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金额未超过募集资金净额的50%,期限为不超过6个月(自董事会审议批准之日起开始计算),本次闲置募集资金的使用不会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实施,也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公司本次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内容及程序符合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募集资金使用的相关规定以及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规定。同意公司使用2,500万元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
2、监事会的审核意见
公司使用2,500万元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公司流动资金,使用期限不超过6个月,不会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进行,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相关规定,履行了规定的程序,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有利于公司的长远发展。
3、保荐机构审核意见
经审慎核查,保荐机构认为:
①公司本次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提高了募集资金的使用效率,减少了利息支出,降低了财务费用,满足了公司发展过程中对流动资金的需求。
②本次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程序完备,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已经审议并通过了相关议案,独立董事均已发表明确意见同意上述事项。
③金莱特未曾使用募集资金补充流动资金,不存在未归还前次用于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募集资金的情形,过去12个月内未进行风险投资,并承诺在使用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期间不进行风险投资。公司将严格按照募集资金管理有关政策法规规范使用募集资金并及时披露。本次闲置募集资金的使用,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或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正常进行、损害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综上,民生证券认为金莱特本次使用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履行了必要的内部决策程序,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29号:募集资金使用》等有关规定,同时有助于提高募集资金的使用效率,符合公司经营发展的需要,民生证券同意金莱特以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公司流动资金。
五、备查文件
1、《广东金莱特电器股份有限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决议》;
2、《广东金莱特电器股份有限公司第三届监事会第七次会议决议》;
3、《独立董事关于公司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独立意见》;
4、《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广东金莱特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之核查意见》。
特此公告。
广东金莱特电器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O一四年五月二十四日
证券代码:002723 证券简称:金莱特 公告编码:2014-046
广东金莱特电器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董事及监事变更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监事会主席陈振海先生辞职说明
广东金莱特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监事会于2014年5月4日收到公司监事会主席陈振海先生的书面辞职报告,陈振海先生因个人原因,申请辞去公司第三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及监事会主席职务。陈振海的辞职申请于2014年5月24日起正式生效。
公司对陈振海任职期间为公司所做出的贡献表示衷心感谢。
二、聘任源晓燕女士担任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说明
经公司2014年5月24日召开的201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提名源晓燕女士为第三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议案,即日起聘任源晓燕女士担任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独立董事职务。源晓琴女士个人简历附后。
董事会中兼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以及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人数总计没有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二分之一。
三、聘任杨晓琴女士担任公司第三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的说明
经公司2014年5月24日召开的201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提名杨晓琴女士担任公司第三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候选人》的议案,即日起聘任杨晓琴女士担任公司第三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职务。杨晓琴个人简历附后。
最近二年内曾担任过公司董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的监事人数未超过公司监事总数的二分之一;单一股东提名的监事未超过公司监事总数的二分之一。
四、选任陈学东先生担任公司第三届监事会席的说明
经公司2014年5月24日下午召开的第三届监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选任陈学东先生为监事会主席》的议案,即日起聘任陈学东先生担任公司第三届监事会主席职务。陈学东个人简历附后。
特此公告!
广东金莱特电器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4年5月24日
附件
源晓燕个人简历
源晓燕:女,1974年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2009年毕业于北京大学光华管理学院高级工商管理专业,有中级经济师\国际金融理财师(CFP)职称。1991年8月至2007年8月于广东发展银行鹤山支行任市场营销部负责人;2007年9月至2009年3月于光大证券江门营业部任营销总监;2009年4月至2011年3月于深圳高特佳投资集团任投资管理部副总经理、行政管理部负责人;2011年4月至2012年9月于北京汇银合创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任副总经理兼运营总监;2012年12月至今,于中信银行江门分行公司银行部任副总经理,负责江门分行的金融同业业务、投行业务。于2014年四月参加上海证券交易所第三十一期独立董事资格培训,经考核合格,取得独立董事资格证书(证书编号:310243)。
其他情况说明:
1、没有在其他机构担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况;
2、与公司及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关联关系;
3、截至本决议公告时,没有持有公司股份;
4、没有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也不存在《公司法》、《公司章程》、《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所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独立董事的情形。
杨晓琴个人简历
杨晓琴,女,1983年出生,中国国籍,大专学历(本科在读),中山大学MBA,无境外居留权。2004年4月至2007年10月,历任江门市金莱特电器灯饰厂有限公司报关员、成本会计;2007年11月至2013年6月,历任广东金莱特电器股份有限公司管理者代表、总经办经理;2013年7月至今,任广东金莱特电器股份有限公司管理者代表、人力资源部经理、行政总监。
其他情况说明:
1、最近五年没有在其他机构担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2、与公司及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关联关系;
3、没有持有公司股份;
4、没有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
陈学东个人简介
陈学东:男,1970年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1994年8月至2002年3月在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工作; 1998年7月至2001年7月就读广东省社会科学院“政治经济学专业”研究生班;2002年4月至2008年8月任职于江门市粤骏集团;2008年9月至今任职于广东金莱特电器股份有限公司,先后任行政人事部经理、项目部经理,目前担任公司工会委员会主席、第三届监事会职工代表监事。
其他情况说明:
1、于2013年12月开始,担任江门市向日葵投资有限公司执行董事,此外,没有在其他机构担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况;
2、与公司及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关联关系;
3、截至本决议公告时,没有持有公司股份;没有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也不存在《公司法》、《公司章程》、《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所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监事的情形。
北京市天元(深圳)律师事务所
关于广东金莱特电器股份有限公司
2014年第一次
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
京天股字(2014)第091号
致:广东金莱特电器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天元(深圳)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广东金莱特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贵公司”)的委托,指派周陈义律师、习丽律师(以下简称“本所律师”)出席了贵公司召开的201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并出具法律意见。
本所及经办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广东金莱特电器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具本法律意见。
对本所出具的本法律意见,本所律师声明如下:
1、为出具本法律意见,本所律师审查了贵公司提供的有关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相关文件的原件或影印件,包括但不限于:
(1)贵公司于2014年5月9日刊载的《广东金莱特电器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1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以下简称“《股东大会通知》”);
(2)贵公司于2014年5月9日刊载的《广东金莱特电器股份有限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决议公告》(以下简称“《董事会决议》”);
(3)贵公司于2014年5月9日刊载的《广东金莱特电器股份有限公司第三届监事会第六次会议决议公告》;
(4)股东名册、股东身份证明文件及授权委托书等。
2、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法律意见仅作为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公告的法定文件使用,非经本所律师书面同意不得用于其他用途。
本所律师现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对本次股东大会出具如下法律意见: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根据贵公司董事会于2014年5月9日刊载的《股东大会通知》和《董事会决议》,本所律师认为,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方式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符合《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1、根据《股东大会通知》和《董事会决议》,贵公司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已提前十五日以公告的方式作出,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2、根据《股东大会通知》和《董事会决议》,贵公司有关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通知的主要内容包括会议召开时间、会议召开地点、会议召集人、股权登记日、表决方式、会议出席对象、会议审议的议案、会议登记事项(包括登记方式、登记时间、登记地点及授权委托书送达地点、注意事项)及其他事项等,该等会议通知的内容符合《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3、本次股东大会于2014年5月24日(星期六)上午11:00在广东江门市蓬江区棠下镇金桐路21号公司二楼会议室如期召开,会议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与会议通知中所告知的时间、地点一致。
4、本次股东大会由贵公司董事长田畴先生主持。经核查,主持人资格合法有效。
经核查,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召开的程序符合《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关于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
(一)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根据本所律师对出席会议的股东与截止至2014 年5月19日(星期一)下午收市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全体股东核验,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5人,代表贵公司股份数61,000,000股,占贵公司股份总数的65.35%。出席本次现场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手续齐全,身份合法,代表股份有效,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
出席或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还有贵公司部分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高级管理人员及本所律师。
(三)本次股东大会由贵公司董事会召集
经核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股东代理人及其他人员均具备出席大会的资格,召集人资格合法。
三、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
根据本所律师的审查,证实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对列入通知的议案作了审议,并以现场投票的方式表决。根据贵公司指定的监票代表对表决结果所做的清点及本所律师的核查,本次股东大会对列入表决的议案均进行了表决,并当场公布了表决结果。具体为:
1、《关于撤换蒋光勇先生董事职务》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61,000,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0%;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0%。
表决结果:通过
2、《关于提名源晓燕女士为第三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61,000,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0%;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0%。
表决结果:通过
3、《关于提名杨晓琴女士担任公司第三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候选人》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61,000,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0%;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0%。
表决结果:通过
经核查,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四、结论意见
本所认为,贵公司201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召集和召开的程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以及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等事宜,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本法律意见一式三份。
北京市天元(深圳)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谭清
经办律师:周陈仪、习丽
2014年5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