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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攀钢集团钒钛资源股份有限公司
    2013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2014-05-28       来源:上海证券报      

      股票代码:000629 股票简称:攀钢钒钛 公告编号:2014-33

      攀钢集团钒钛资源股份有限公司

      2013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未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开时间:2014年5月27日(星期二)上午9:00

      2、会议召开地点:四川省攀枝花市攀钢文体楼11楼会议室

      3、股权登记日:2014年5月16日

      4、召开方式:现场表决

      5、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6、主持人:董事长张大德先生

      7、本次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和本公司章程之规定。

      (二)会议的出席情况

      1、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含股东代理人,下同)共计36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4,123,926,481股,占公司总股本的48.01%。参加会议的股东中,关联股东3人,合计持有股份3,977,399,254股;非关联股东33人,合计持有股份146,527,227股。

      2、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出席了会议,公司董事会邀请的其他人员及聘请的律师列席了会议。

      二、议案审议情况

      (一)《公司2013年度董事会报告》

      表决情况:赞成4,123,893,581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99.999%;反对32,9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0.001%;弃权0股。

      表决结果:该议案经与会股东表决通过。

      (二)《公司2013年度监事会报告》

      表决情况:赞成4,123,893,581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99.999%;反对32,9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0.001%;弃权0股。

      表决结果:该议案经与会股东表决通过。

      (三)《公司2013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表决情况:赞成4,123,893,581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99.999%;反对32,9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0.001%;弃权0股。

      表决结果:该议案经与会股东表决通过。

      (四)《公司2013年度利润分配议案》

      表决情况:赞成4,123,893,581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99.999%;反对32,9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0.001%;弃权0股。

      表决结果:该议案经与会股东表决通过。

      (五)《关于预测公司2014年度与日常经营相关的关联交易的议案》,本议案涉及关联交易,公司关联股东回避了表决。

      表决情况:赞成145,955,227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99.610%;反对572,0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0.390%;弃权0股。

      表决结果:该议案经与会股东表决通过。

      (六)《公司2014年固定资产投资方案》

      表决情况:赞成4,003,826,615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97.088%;反对32,9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0.001%;弃权120,066,966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2.911%。

      表决结果:该议案经与会股东表决通过。

      (七)《关于续聘瑞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的议案》

      表决情况:赞成4,123,893,581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99.999%;反对32,9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0.001%;弃权0股。

      表决结果:该议案经与会股东表决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四川道合律师事务所

      2、律师姓名:周旭东、叶立森

      3、结论性意见:本次大会经律师现场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证明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及表决程序等均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本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所通过的决议均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攀钢集团钒钛资源股份有限公司2013年度股东大会会议资料;

      2、攀钢集团钒钛资源股份有限公司2013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特此公告。

      攀钢集团钒钛资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一四年五月二十八日

      四川道合律师事务所

      关于攀钢集团钒钛资源股份有限公司

      2013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道合律师字[2014]第0510号

      致:攀钢集团钒钛资源股份有限公司

      本所依据攀钢集团钒钛资源股份有限公司(下称“攀钢钒钛”)之委托,指派周旭东、叶立森两名律师出席了攀钢钒钛2013年度股东大会(下称“本次股东大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和《攀钢集团钒钛资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对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相关问题出具法律意见。

      经办律师审查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通知、补充通知及相关公告、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文件、持股凭证或有关的授权委托书、本次股东大会有关议案等文件,并据此出具法律意见。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攀钢钒钛本次股东大会决议一并按有关规定予以公告。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正文

      一、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由攀钢钒钛董事会召集。攀钢钒钛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包括《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站(www.cninfo.com.cn),攀钢钒钛于2014年4月18日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公告了《关于召开2013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的内容包括了:会议时间、地点、召集人、召开方式、股权登记日;会议审议的提案;会务联系电话等。2013年4月18日,攀钢钒钛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公告了与本次股东大会审议事项相关的《第六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决议公告》、《第六届监事会第四次会议决议公告》等文件。

      2014年5月5日,攀钢钒钛控股股东攀枝花钢铁有限责任公司向攀钢钒钛董事会书面提交《关于攀钢集团钒钛资源股份有限公司2013年度股东大会增加临时提案的函》,提议将攀钢钒钛全资子公司鞍钢集团投资(澳大利亚)有限公司向卡拉拉矿业有限公司提供的6000万澳元股东贷款转换为卡拉拉矿业有限公司2.16%股权暨对外投资事项(以下简称“向卡拉拉增资事项”)提交本次股东大会审议。攀钢钒钛董事会依据公司章程审查同意将向卡拉拉增资事项提交本次股东大会审议。攀钢钒钛于2014年5月6日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公告了《关于召开2013年度股东大会的补充通知》,向卡拉拉增资事项被作为第八项议案提交本次股东大会审议,议案的具体内容攀钢钒钛已于2013年6月15日、 2013年9月24日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公告。

      2014年5月24日,攀钢钒钛董事会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公告了《关于取消2013年度股东大会部分议案的公告》和《关于召开2013年度股东大会的第二次补充通知》,攀钢钒钛董事会对照《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2年修订)》第9.7条的规定,拟在对卡拉拉矿业有限公司最近一年又一期财务会计报告按照中国会计准则进行审计后,将向卡拉拉增资事项提交下一次股东大会审议。同时,攀钢钒钛董事会决定撤销拟于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向卡拉拉增资事项即第八项议案。

      本次股东大会于2014年5月27日在四川省攀枝花市攀钢文体楼召开,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及召开方式与公告相一致。本次股东大会由张大德先生主持,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

      经核查,攀枝花钢铁有限责任公司持有攀钢钒钛30.63%的股份,超过了攀钢钒钛股份总数的3%,根据《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第十四条的规定,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10日前提出临时提案。经查,本次股东大会攀枝花钢铁有限责任公司提出向卡拉拉增资事项临时提案的行为符合《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第十四条的规定,且提案的内容符合《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第十三条的规定,攀钢钒钛董事会收到提案后及时发出了股东大会补充通知,公告了临时提案的内容。

      经核查,在本次股东大会召开日两个工作日前,攀钢钒钛董事会决定撤销拟于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向卡拉拉增资事项即第八项议案并公告了正当理由。经查,该撤销行为符合《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第十九条的规定。

      经办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及有关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合法、有效。

      二、关于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36名。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攀钢钒钛股份共计4,123,926,481股,占攀钢钒钛总股本的48.01%。攀钢钒钛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本所经办律师亦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经办律师审查了出席会议股东的证券帐户、居民身份证等相关文件,出席会议的股东全部系记载于本次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股东名册》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持有的《授权委托书》合法有效。据此,上述股东及股东代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出席会议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资格亦合法、有效。

      三、关于本次股东大会新的提案

      攀钢钒钛控股股东攀枝花钢铁有限责任公司于2014年5月5日提议将向卡拉拉增资事项提交本次股东大会审议,议案的具体内容攀钢钒钛已于2013年6月15日、 2013年9月24日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公告。

      经核查,攀枝花钢铁有限责任公司提出临时提案的行为符合《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第十四条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新的提案的提议股东资格、提议程序、公告程序等事项符合相关法律规定,该等提案的内容及提议程序合法、有效。

      2014年5月24日,攀钢钒钛董事会决定撤销拟于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向卡拉拉增资事项即第八项议案,攀钢钒钛董事会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公告了《关于取消2013年度股东大会部分议案的公告》和《关于召开2013年度股东大会的第二次补充通知》。攀钢钒钛董事会对照《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2年修订)》第9.7条的规定,拟在对卡拉拉矿业有限公司最近一年又一期财务会计报告按照中国会计准则进行审计后,将向卡拉拉增资事项提交下一次股东大会审议。

      经核查,攀钢钒钛董事会撤销拟于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向卡拉拉增资事项即第八项议案的行为理由正当,符合《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第十九条的规定。

      四、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经见证,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就公告中列明的事项以记名投票方式进行了逐项表决,并按《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进行现场监票,投票结束后在见证律师面前统计表决结果,根据投票结果,本次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决议公告内容中表明的各项议案。

      经办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各项议案审议通过的表决票数符合《公司章程》规定,其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五、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经办律师认为,攀钢钒钛2013年度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及表决程序等事宜,均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所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四川道合律师事务所(章)

      负责人:徐曼珍 (签名)

      经办律师:周旭东 (签名)

      经办律师:叶立森 (签名)

      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