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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长盛同益成长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公告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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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长盛同益成长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公告书
    2014-05-29       来源:上海证券报      

    一、重要声明与提示

    长盛同益成长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以下简称“本基金”)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公告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号<上市交易公告书的内容与格式>》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上市规则》的规定编制,本基金管理人的董事会及董事保证本报告所载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本基金托管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保证本报告书中基金财务会计资料等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诺其中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对本基金上市交易及有关事项的意见,均不表明对本基金的任何保证。

    本上市交易公告书第七节“基金财务状况”未经审计。

    凡本上市交易公告书未涉及的有关内容,请投资者详细查阅2014年3月20日刊登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zse.cn)以及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网站(www.csfunds.com.cn)的《长盛同益成长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和2014年4月9日刊登在上述网站和《上海证券报》的《长盛同益成长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招募说明书》(以下简称“招募说明书”)。

    二、基金概览

    1.基金名称:长盛同益成长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2.基金类型:混合型

    3.基金运作方式:上市契约型开放式

    4.基金场内简称:长盛同益

    5.基金代码:160812

    6.本基金的存续期为不定期。

    7.基金份额总额:2,688,293,209.54份(截至2014年5月27日)

    8.长盛同益份额净值为:0.996元(截至2014年5月27日)

    9.本次上市交易份额:2,195,290,569.00份(截至2014年5月27日)

    10.上市交易的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

    11.上市交易日期:2014年6月4日

    12.基金管理人: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13.基金托管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14.本次上市交易的基金份额注册登记机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三、基金的集中申购、日常申赎与上市交易

    (一)本基金上市前集中申购情况

    1.本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的备案机构和备案文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基金部函〔2014〕150号

    2.基金运作方式:上市契约型开放式

    3.基金存续期:不定期

    4.集中申购起止日期:2014年4月14日至2014年5月9日

    5.集中申购发售价格:1.000元人民币

    6.集中申购方式:本基金通过场内、场外两种方式开展集中申购

    7.集中申购销售机构:

    (1)场内销售机构

    本基金的场内销售机构为具有基金代销业务资格的深交所会员单位,具体名单在深交所网站查询。

    (2)场外销售机构

    1)直销机构: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直销中心和网上直销系统

    2)代销机构: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华龙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华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东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信证券(山东)有限责任公司、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申银万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第一创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航证券有限公司、平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渤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江海证券有限公司、华鑫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方正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山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上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西部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华融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齐鲁证券有限公司、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太平洋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瑞银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中国中投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国际金融有限公司、中信证券(浙江)有限责任公司、西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湘财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华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诺亚正行(上海)基金销售投资顾问有限公司、深圳众禄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上海好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北京展恒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上海天天基金销售有限公司、杭州数米基金销售有限公司、深圳市新兰德证券投资咨询有限公司、和讯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浙江同花顺基金销售有限公司、北京恒天明泽基金销售有限公司。本基金若增加新的销售机构,本公司将及时公告。

    8.集中申购验资机构名称: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9.集中申购资金总额及入账情况:

    经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验资,本基金最终确认的有效净申购金额为686,467,684.84元人民币,折合基金份额686,467,684.84份;申购款项在基金验资确认日之前产生的银行利息共计182,782.70元人民币,折合基金份额182,782.70份。本次集中申购有效净申购资金已于2014年5月14日全额划入本基金在基金托管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立的长盛同益成长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托管专户。有效净申购资金产生的银行利息将于下一银行季度结息日后结转入该基金托管专户。

    本次集中申购有效申购户数为4840户,按照每份基金份额发售面值1.00元人民币计算,本次集中申购有效净申购资金及其产生的利息结转的基金份额共计686,650,467.54份,已分别计入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基金账户,归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有。其中,本基金基金管理人用固有资金集中申购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总额为0.00份,占本基金总份额的比例为0.00%;基金管理人的基金从业人员集中申购持有的基金份额总额为988.48份,占本基金总份额的比例为0.0001%;基金管理人的高级管理人员、基金投资和研究部门负责人集中申购持有本基金份额总量的数量区间为0.00份;本基金的基金经理持有本基金份额总量的数量区间为0.00份。

    10.基金合同生效日:2014年4月4日。

    (二)原同益证券投资基金转换所得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折算结果

    经本基金托管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确认,基金份额折算基准日(2014年5月14日)折算前由原同益证券投资基金转换得到的本基金基金份额净值精确到小数点后第9位为1.000821371元(第10位四舍五入),本基金管理人按照1:1.000821371的折算比例将上述份额基金份额进行了折算,折算后当日本基金基金份额净值为1.000元。折算后基金份额数保留到整数位,所产生的误差归入基金财产,原同益证券投资基金持有人持有的本基金总份额由20亿份变更为2,001,642,742.00份。

    (三)本基金日常申购、赎回安排

    本基金日常申购、赎回开放日:2014年6月4日。

    (四)本基金份额上市交易的主要内容

    1.基金上市交易的核准机构和核准文号:深圳证券交易所深证上〔2014〕186号

    2.上市交易日期:2014年6月4日

    3.上市交易的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投资者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单位证券营业部均可参与基金交易。

    4.本次上市的基金份额简称:长盛同益

    5.基金份额交易代码:160812

    6.本次上市交易份额:2,195,290,569.00份(截至2014年5月27日)

    7.基金资产净值的披露:每个工作日的次日公布长盛同益份额净值,并在基金上市交易时间进行净值揭示。

    8.未上市交易份额的流通规定:未上市交易的长盛同益份额托管在场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跨系统转托管至场内后,方可上市流通。

    四、持有人户数、持有人结构及前十名持有人情况

    (一)本基金基金份额持有情况

    截至2014年5月27日,长盛同益份额持有人户数为23247户,平均每户持有的基金份额为115,640.44份。

    场内机构投资者持有的本次上市交易的长盛同益份额1,493,453,304.00份,占场内总份额的比例为68.03%;场内个人投资者持有的本次上市交易的长盛同益份额701,837,265.00份,占场内总份额的比例为31.97%。

    (二)场内长盛同益份额前十名持有人情况

    序号持有人名称(全称)持有长盛同益份额占场内总份额比例
    1中国人寿保险(集团)公司205,736,990.009.37%
    2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196,617,233.008.96%
    3泰康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分红-个人分红-019L-FH002深133,959,759.006.10%
    4伦敦市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客户资金81,733,939.003.72%
    5阳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分红保险产品75,226,009.003.43%
    6幸福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分红63,101,225.002.87%
    7中国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分红-银保分红46,037,783.002.10%
    8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分红-个人分红42,704,741.001.95%
    9幸福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万能41,946,782.001.91%
    10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自有资金37,806,134.001.72%

    五、基金主要当事人简介

    (一)基金管理人

    1.基本信息

    名称: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中心区福中三路诺德金融中心主楼10D

    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北太平庄路18号城建大厦A座21层

    邮政编码:100088

    法定代表人:高新

    总经理:周兵

    成立时间:1999年3月

    批准设立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1999]6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15000万元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信息披露负责人:叶金松

    电话:(010)82019988

    传真:(010)82255988

    2.经营概况

    本基金管理人经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1999]6号文件批准,于1999年3月成立,注册资本为人民币15000万元。截至目前,本公司股东及其出资比例为: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占注册资本的41%;新加坡星展银行有限公司占注册资本的33%;安徽省信用担保集团有限公司占注册资本的13%;安徽省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现名称为安徽省投资集团控股有限公司)占注册资本的13%。截至2014年5月29日,基金管理人共管理一只封闭式基金、34只开放式基金和五只社保基金委托资产,同时管理多只专户理财产品。

    公司目前下设二十三个部门、分公司及营销中心,分别是:权益投资部、研究部、交易部、国际业务部、社保业务管理部、固定收益部、专户理财部、产品开发部、市场销售总部、电子商务部、北京分公司、郑州分公司、上海分公司、杭州分公司、成都分公司、华南营销中心、业务运营部、信息技术部、财务会计部、人力资源部、总经理办公室、监察稽核部、风险管理部。

    权益投资部主要负责境内公募基金的投资组合管理;研究部主要负责行业与上市公司研究,投资备选库建立、维护与更新;交易部主要负责完成基金经理、组合经理及投资经理下达的交易指令;国际业务部主要负责QDII产品的投资运作管理及QFII投资顾问服务;社保业务管理部主要负责公司社保组合的投资管理工作;固定收益部主要负责公司固定收益产品的投资管理与研究工作;专户理财部主要负责特定资产管理业务的客户营销和服务、产品开发设计和投资管理工作;产品开发部主要负责基金新产品的开发报批及产品维护工作;市场销售总部主要负责基金销售策略及基金销售计划制订、客户服务、销售渠道管理等;电子商务部主要负责制定及实施公司品牌宣传及市场推广计划;北京分公司、郑州分公司、上海分公司、杭州分公司、成都分公司和华南营销中心主要负责所辖区域的营销策划与基金销售工作;业务运营部主要负责基金核算与估值、开放式基金注册与登记,以及资金清算等工作;信息技术部主要负责公司信息系统的日常运行与维护,以及相关系统的规划与开发等;财务会计部主要负责公司财务管理工作;人力资源部主要负责公司战略及人力资源管理;总经理办公室主要负责公司行政事务的管理;监察稽核部主要负责对公司及其员工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内部规章制度等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风险管理部主要负责对投资风险的管理与控制。

    截至2014年4月底,公司共有员工160人,其中具有硕士及以上学历员工占员工总数的63.1%,拥有本科学历的员工占员工总数的34.4%。研究员和基金经理超过98%以上拥有硕士及以上学位,员工平均年龄33岁,平均金融从业年限7年。公司主要业务部门人员全部具有基金从业资格。基金管理人无任何受处罚记录。

    3.本基金基金经理

    张锦灿先生,1982年1月出生。北京大学光华管理学院金融学硕士。历任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研究员,银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研究员、研究主管、基金经理助理。2012年9月加入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曾任同益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自2014年3月11日起兼任长盛航天海工装备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自2014年3月25日起兼任长盛高端装备制造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自2014年4月4日起担任长盛同益成长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本基金)基金经理。

    (本上市交易公告书基金经理的任职日期和离任日期均指公司决定确定的聘任日期和解聘日期。)

    (二)基金托管人

    1.基金托管人基本情况

    名称: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55号

    成立时间:1984年1月1日

    法定代表人:姜建清

    注册资本:人民币349,018,545,827元

    联系电话:010-66105799

    联系人:赵会军

    2.主要人员情况

    截至2014年3月末,中国工商银行资产托管部共有员工175人,平均年龄30岁,95%以上员工拥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高管人员均拥有研究生以上学历或高级技术职称。

    3.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作为中国大陆托管服务的先行者,中国工商银行自1998年在国内首家提供托管服务以来,秉承“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宗旨,依靠严密科学的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体系、规范的管理模式、先进的营运系统和专业的服务团队,严格履行资产托管人职责,为境内外广大投资者、金融资产管理机构和企业客户提供安全、高效、专业的托管服务,展现优异的市场形象和影响力。建立了国内托管银行中最丰富、最成熟的产品线。拥有包括证券投资基金、信托资产、保险资产、社会保障基金、安心账户资金、企业年金基金、QFII资产、QDII资产、股权投资基金、证券公司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证券公司定向资产管理计划、商业银行信贷资产证券化、基金公司特定客户资产管理、QDII专户资产、ESCROW等门类齐全的托管产品体系,同时在国内率先开展绩效评估、风险管理等增值服务,可以为各类客户提供个性化的托管服务。截至2014年3月,中国工商银行共托管证券投资基金372只。自2003 年以来,本行连续十年获得香港《亚洲货币》、英国《全球托管人》、香港《财资》、美国《环球金融》、内地《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等境内外权威财经媒体评选的41项最佳托管银行大奖;是获得奖项最多的国内托管银行,优良的服务品质获得国内外金融领域的持续认可和广泛好评。

    (三)基金验资机构

    名称: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住所: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1号东方广场安永大楼17层01-12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1号东方广场安永大楼17层01-12室

    执行事务合伙人:吴港平

    电话:(010)58153000

    传真:(010)85188298

    经办注册会计师:李慧民、贺耀

    联系人:李慧民

    六、基金合同摘要

    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见附录:基金合同摘要。

    七、基金财务状况

    自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日起至本上市交易公告书公告日,深圳证券交易所在此期间未收取长盛同益成长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任何费用,其他各基金销售机构根据本基金招募说明书设定的费率或佣金比率收取申购赎回费。

    本基金合同生效后至上市交易公告书公告前无重要财务事项发生。

    长盛同益成长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截至2014年5月27日资产负债表如下:

    单位:人民币元

    资 产期 末 数负债及持有人权益期 末 数
    资 产 : 负债: 
    银行存款359,717,071.94短期借款-
    结算备付金9,909,071.68交易性金融负债-
    存出保证金1,541,542.80衍生金融负债-
    交易性金融资产1,627,342,031.84卖出回购金融资产款-
    其中:股票投资1,215,999,929.84应付证券清算款-
    债券投资411,342,102.00应付赎回款-
    资产支持证券投资-应付管理人报酬2,565,230.79
    基金投资-应付托管费427,538.47
    衍生金融资产-应付销售服务费-
    买入返售金融资产660,000,000.00应付交易费用1,896,340.36
    应收证券清算款14,849,949.60应付税费-
    应收利息8,991,601.67应付利息-
    应收股利433,872.26应付利润-
    应收申购款-其他负债1,635,958.71
    其他资产-负债合计6,525,068.33
      所有者权益: 
      实收基金2,686,086,935.56
      未分配利润-9,826,862.10
      所有者权益合计2,676,260,073.46
        
    资产合计:2,682,785,141.79负债与持有人权益总计:2,682,785,141.79

    八、基金投资组合

    截至2014年5月27日,长盛同益成长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的投资组合如下:

    (一)基金资产组合情况

    资产项目金额(人民币元)占基金资产总值比例
    银行存款和清算备付金369,626,143.6213.78%
    股票市值1,215,999,929.8445.33%
    债券市值411,342,102.0015.33%
    权证市值--
    买入反售金融资产660,000,000.0024.60%
    其他资产25,816,966.330.96%
    合计2,682,785,141.79100.00%

    (二)按行业分类的股票投资组合

    行业数量市值市值占净值比
    A农、林、牧、渔业15.950.00%
    B采矿业200,0004,048,000.000.15%
    C制造业84,491,867859,574,033.4732.12%
    D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
    E建筑业---
    F批发和零售业5,063,68166,081,037.052.47%
    G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2,399,99112,143,954.460.45%
    H住宿和餐饮业---
    I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2,099,72947,956,946.521.79%
    J金融业22,095,618189,961,952.397.10%
    K房地产业3,300,00036,234,000.001.35%
    L租赁和商务服务业---
    M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
    N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
    O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
    P教育---
    Q卫生和社会工作---
    R文化、体育和娱乐业---
    S综合---
    合计119,650,8871,215,999,929.8445.44%

    (三)按市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股票明细

    股票代码股票名称数量(股)市值(元)市值占净值比
    000848承德露露4,650,000108,112,500.004.04%
    000748长城信息3,630,25583,858,890.503.13%
    601766中国南车19,499,89083,264,530.303.11%
    601299中国北车16,509,86572,973,603.302.73%
    601688华泰证券9,089,90171,446,621.862.67%
    600690青岛海尔4,599,82167,433,375.862.52%
    600998九 州 通5,063,68166,081,037.052.47%
    002563森马服饰2,209,77262,735,427.082.34%
    600584长电科技8,000,00061,680,000.002.30%
    600835上海机电2,999,90148,718,392.241.82%

    (四)按券种分类的债券投资组合:

    债券品种公允价值(元)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国家债券18,125,102.000.68
    央行票据--
    金融债券349,584,000.0013.06
    其中:政策性金融债349,584,000.0013.06
    企业债券--
    企业短期融资券--
    中期票据30,423,000.001.14
    可转债13,210,000.000.49
    其他--
    合计411,342,102.0015.37

    (五)按市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债券投资明细:

    债券代码债券名称数量(张)公允价值(元)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12024612国开46800,00079,104,000.002.96
    11025711国开57700,00070,000,000.002.62
    14020414国开04600,00060,234,000.002.25
    13024313国开43500,00050,065,000.001.87
    09020509国开05400,00040,068,000.001.50
    118226111鲁商MTN1300,00030,423,000.001.14
    09041109农发11300,00030,099,000.001.12
    13023613国开36200,00020,014,000.000.75
    01010721国债⑺180,17018,125,102.000.68
    113005平安转债100,00010,314,000.000.39
    110025国金转债28,9602,896,000.000.11

    (六)投资组合报告附注

    1.声明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证券的发行主体本期是否出现被监管部门立案调查,或在报告编制日(2014年5月27日)前一年内受到公开谴责、处罚的情形。

    本报告期内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证券的发行主体无被监管部门立案调查记录,无在报告编制日前一年内受到公开谴责、处罚。

    2.声明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股票是否超出基金合同规定的备选股票库。

    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股票,均为基金合同规定备选股票库之内的股票。

    3.其他资产构成

    序号名称金额(元)
    1存出保证金1,541,542.80
    2应收证券清算款14,849,949.60
    3应收股利433,872.26
    4应收利息8,991,601.67
    5应收申购款-
    6其他应收款-
    7待摊费用-
    8其他-
    9合计25,816,966.33

    4.报告期末持有的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明细

    债券代码债券名称公允价值(元)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113005平安转债10,314,000.000.39

    5.报告期末前十名股票中存在流通受限情况的说明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前十名股票未存在流通受限的情况。

    6.投资组合报告附注的其他文字描述部分

    由于四舍五入的原因,分项之和与合计项之间可能存在尾差。

    九、重大事件揭示

    本基金自合同生效至上市交易公告书公告日期间发生了如下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有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

    (一)2014年4月9日本基金管理人发布《长盛同益成长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招募说明书》、《长盛同益成长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合同摘要》和《长盛同益成长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集中申购期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二)2014年4月14日本基金管理人发布《长盛同益成长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集中申购期基金份额上网发售提示性公告》。

    (三)2014年4月16日本基金管理人发布《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公司法定代表人变更的公告》和《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董事长变更的公告》。

    (四)2014年4月18日本基金管理人发布关于增加长盛同益成长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基金(LOF)代销机构的公告。

    (五)2014年4月21日本基金管理人发布关于同益证券投资基金2014年第1季度报告。

    (六)2014年4月29日本基金管理人发布关于增加长盛同益成长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代销机构的公告。

    (七)2014年5月9日本基金管理人发布关于同益基金转换所得长盛同益成长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份额折算的公告。

    (八)2014年5月17日本基金管理人发布关于长盛同益成长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集中申购结果暨基金份额折算结果的公告。

    十、基金管理人承诺

    本基金管理人就基金上市交易之后履行管理人职责做出承诺:

    (一)严格遵守《基金法》及其他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的规定,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

    (二)真实、准确、完整和及时地披露定期报告等有关信息披露文件,披露所有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并接受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的监督管理。

    (三)在知悉可能对基金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引起较大波动的任何公共传播媒介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后,将及时予以公开澄清。

    十一、基金托管人承诺

    基金托管人就基金上市交易后履行托管人职责做出承诺:

    (一)严格遵守《基金法》及其他证券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的规定,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配备足够的、合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二)根据《基金法》及其他证券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的规定,对基金的投资范围、基金资产的投资组合比例、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基金管理人报酬的计提和支付、基金托管人报酬的计提和支付等行为进行监督和核查。

    (三)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行为违反《基金法》及其他证券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的规定,将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

    (四)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将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十二、备查文件目录

    下列文件存放在本基金管理人和托管人的办公场所,投资者可在办公时间免费查阅;也可按工本费购买本基金合同复制件或复印件,但应以基金合同正本为准。

    (一)中国证监会接受同益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备案的文件;

    (二)《同益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公告》;

    (三)《长盛同益成长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合同》;

    (四)《长盛同益成长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托管协议》;

    (五)《长盛同益成长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招募说明书》;

    (六)法律意见书;

    (七)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八)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九)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文件。

    以上第(八)项备查文件存放在基金托管人的办公场所,其他文件存放在基金管理人的办公场所。基金投资者在营业时间内可免费查阅,在支付工本费后,可在合理时间内取得上述文件的复制件或复印件。

    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14年5月29日

    附录 基金合同摘要

    一、基金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

    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为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基金;

    (2)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独立运用并管理基金财产;

    (3)依照《基金合同》收取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费用;

    (4)销售基金份额;

    (5)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如认为基金托管人违反了《基金合同》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7)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选择、更换基金销售机构,对基金销售机构的相关行为进行监督和处理;

    (9)担任或委托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担任基金登记机构办理基金登记业务并获得《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10)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赎回和转换申请;

    (12)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为基金的利益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3)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融券;

    (14)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5)选择、更换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证券经纪商、期货经纪机构或其他为基金提供服务的外部机构;

    (16)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转换和非交易过户的业务规则;

    (1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基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9)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11)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

    (12)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向他人泄露;

    (13)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基金收益;

    (14)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相关资料15年以上;

    (17)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且保证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开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19)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金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23)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24)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5)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6)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托管人

    本基金的基金托管人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依《基金合同》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费用;

    (3)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如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基金合同》及国家法律法规行为,对基金财产、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情形,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4)根据相关市场规则,为基金开设证券账户、为基金办理证券交易资金清算;

    (5)提议召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合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财产以及不同的基金财产相互独立;对所托管的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算,分账管理,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证券账户和期货账户,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7)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9)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0)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出具意见,说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11)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15年以上;

    (12)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3)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4)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赎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管理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7)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18)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和银行监管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9)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损失时,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0)按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管理人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21)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2)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投资者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即视为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基金投资者自依据《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直至其不再持有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基金合同》当事人并不以在《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或签字为必要条件。

    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依法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服务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提起诉讼或仲裁;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认真阅读并遵守《基金合同》;

    (2)了解所投资基金产品,了解自身风险承受能力,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3)关注基金信息披露,及时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4)缴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款项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费用;

    (5)在其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有限责任;

    (6)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7)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8)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获得的不当得利;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权代表有权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并表决。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一)召开事由

    1、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终止《基金合同》;

    (2)更换基金管理人;

    (3)更换基金托管人;

    (4)转换基金运作方式,但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5)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但法律法规要求提高该等报酬和费率标准的除外;

    (6)变更基金类别;

    (7)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9)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0)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10%以上(含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2)对基金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3)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事项。

    2、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和其他应由基金承担的费用;

    (2)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3)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调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或收费方式、调低赎回费率;

    (4)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5)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重大变化;

    (6)基金管理人、登记机构、基金销售机构在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许可的范围内调整有关申购、赎回、转换、基金交易、非交易过户、转托管等业务规则;

    (7)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其他情形。

    (二)会议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1、除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召集;

    2、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3、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由基金托管人自行召集。

    4、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托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

    5、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单独或合计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并至少提前30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6、基金份额持有人会议的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会时间、地点、方式和权益登记日。

    (三)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应于会议召开前30日,在指定媒体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会议形式;

    (2)会议拟审议的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

    (3)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4)授权委托证明的内容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身份,代理权限和代理有效期限等)、送达时间和地点;

    (5)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6)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7)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采取通讯开会方式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由会议召集人决定在会议通知中说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系方式和联系人、书面表决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3、如召集人为基金管理人,还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表决意见的计票效力。

    (四)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现场开会方式、通讯开会方式或法律法规和监管部门允许的其他方式召开,会议的召开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

    1、现场开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以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委派代表出席,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列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或托管人不派代表列席的,不影响表决效力。现场开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1)亲自出席会议者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管理人持有的登记资料相符;

    (2)经核对,汇总到会者出示的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显示,有效的基金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50%(含50%)。

    2、通讯开会。通讯开会系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对表决事项的投票以书面形式在表决截至日以前送达至召集人指定的地址。通讯开会应以书面方式进行表决。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会议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2个工作日内连续公布相关提示性公告;

    (2)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通知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理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会议召集人在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理人)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书面表决意见;基金托管人或基金管理人经通知不参加收取书面表决意见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3)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50%(含50%);

    (4)上述第(3)项中直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出具书面意见的代理人,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具书面意见的代理人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与基金登记注册机构记录相符;

    (5)会议通知公布前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3、在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允许的情况下,经会议通知载明,基金份额持有人也可以采用网络、电话或其他方式进行表决,或者采用网络、电话或其他方式授权他人代为出席会议并表决,具体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并在会议通知中列明。

    4、参加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基金份额低于上述第1项(2)或第2项(3)规定比例的,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三个月以后、六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有代表1/3以上(含1/3)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参加,方可召开。

    (五)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议事内容为关系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项,如《基金合同》的重大修改、决定终止《基金合同》、更换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与其他基金合并、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事项以及会议召集人认为需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集会议的通知后,对原有提案的修改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及时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2、议事程序

    (1)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下列第七条规定程序确定和公布监票人,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并形成大会决议。大会主持人为基金管理人授权出席会议的代表,在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未能主持大会的情况下,由基金托管人授权其出席会议的代表主持;如果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会,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50%以上(含50%)选举产生一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或主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的决议的效力。

    会议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或单位名称)、身份证明文件号码、持有或代表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委托人姓名(或单位名称)和联系方式等事项。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30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截止日期后2个工作日内在公证机关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在公证机关监督下形成决议。

    (六)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有一票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一般决议,一般决议须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50%以上(含50%)通过方为有效;除下列第2项所规定的须以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特别决议,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含2/3)通过方可做出。转换基金运作方式、更换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管人、终止《基金合同》、与其他基金合并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否则提交符合会议通知中规定的确认投资者身份文件的表决视为有效出席的投资者,表面符合会议通知规定的书面表决意见视为有效表决,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为弃权表决,但应当计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审议、逐项表决。

    (七)计票

    1、现场开会

    (1)如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选举两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如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或大会虽然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但是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未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选举三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担任监票人。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并由大会主持人当场公布计票结果。

    (3)如果会议主持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或代理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异议,可以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对所投票数要求进行重新清点。监票人应当进行重新清点,重新清点以一次为限。重新清点后,大会主持人应当当场公布重新清点结果。

    (4)计票过程应由公证机关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计票方式为: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若由基金托管人召集,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的监督下进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派代表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八)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5日内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自在中国证监会完成备案手续之日起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体上公告。如果采用通讯方式进行表决,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必须将公证书全文、公证机构、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均有约束力。

    (九)本部分关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事由、召开条件、议事程序、表决条件等规定,凡是直接引用法律法规的部分,如将来法律法规修改导致相关内容被取消或变更的,基金管理人提前公告后,可直接对本部分内容进行修改和调整,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三、基金收益分配的原则、执行方式

    (一)基金利润的构成

    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投资收益、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相关费用后的余额,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后的余额。

    (二)基金可供分配利润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指截至收益分配基准日基金未分配利润与未分配利润中已实现收益的孰低数。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1、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本基金每年收益分配次数最多为4次,每次收益分配比例不得低于该次可供分配利润的20%,若《基金合同》生效不满3个月可不进行收益分配;

    2、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场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可选择现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按除权日经除权后的该基金份额净值自动转为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若事先未做出选择,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场内基金份额的收益分配方式为现金分红,具体收益分配程序等有关事项遵循深圳证券交易所及注册登记机构的相关规定;

    3、基金收益分配后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即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4、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下转B47版)

      基金管理人: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登记人: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上市地点:深圳证券交易所

      上市时间:2014年6月4日

      公告日期:2014年5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