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决议公告
证券代码:002340 证券简称:格林美 公告编号:2014-040
深圳市格林美高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深圳市格林美高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通知已于2014年5月17日,分别以书面、传真或电子邮件的方式向公司全体董事发出,会议于2014年5月28日在公司会议室召开。本次会议应参加会议的董事6人,实际参加会议的董事6人。出席会议的人数超过董事总数的二分之一,表决有效。会议由公司董事长许开华先生主持,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及方式均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经董事审议表决通过了如下决议:
一、会议以赞成6票,反对0票,弃权0票,审议通过了《关于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募集资金分配的议案》。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深圳市格林美高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14]229号文)核准,公司以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方式向5名特定对象共发行17,038.3333万股人民币普通股(A股),发行价格为10.32元/股。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总额1,758,355,996.56元,扣除发行费用19,542,345.00元,募集资金净额1,738,813,651.56元。上述募集资金已于2014年5月17日经瑞华会计师事务所验资,并出具了《验资报告》(瑞华验字[2014]48110006号)。
鉴于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实际募集资金净额少于募投项目拟投入资金总额,根据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预案》,不足部分将由公司以自有资金或其他融资方式解决。经董事会审议通过,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际募集资金投入情况如下:
| 序号 | 项目名称 | 计划募集资金投入金额(元) | 实际募集资金 投入金额(元) | 自有资金 投入(元) |
| 1 | 格林美(武汉)城市矿产循环产业园报废汽车综合利用项目 | 385,800,000 | 385,800,000 | - |
| 2 | 格林美(天津)城市矿产循环产业园报废汽车综合利用项目 | 382,100,000 | 196,400,000 | 185,700,000 |
| 3 | 武汉城市圈(仙桃)城市矿产资源大市场项目 | 339,000,000 | 0 | 339,000,000 |
| 4 | 动力电池用高性能镍钴锰三元电池材料项目 | 296,600,000 | 296,600,000 | - |
| 5 | 废弃钨资源的回收利用项目 | 165,000,000 | 165,000,000 | - |
| 6 | 城市矿产资源公共技术、检测平台和技术孵化器基地项目 | 195,000,000 | 195,000,000 | - |
| 7 | 基地信息化管理平台建设项目 | 34,800,000 | 0 | 34,800,000 |
| 8 | 补充流动资金 | 770,700,000 | 500,013,651.56 | - |
| 合计 | 2,569,000,000 | 1,738,813,651.56 | - |
二、会议以赞成6票,反对0票,弃权0票,审议通过了《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议案》。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深圳市格林美高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14]229号文)核准,公司以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方式向5名特定对象共发行17,038.3333万股人民币普通股(A股),发行价格为10.32元/股。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总额1,758,355,996.56元,扣除发行费用19,542,345.00元,募集资金净额1,738,813,651.56元。上述募集资金已于2014年5月17日经瑞华会计师事务所验资,并出具了《验资报告》(瑞华验字[2014]48110006号)。
为了规范募集资金管理,保护中小投资者的权益,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新沙支行、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宝安支行、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金丰城支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田背支行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并与相关银行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详见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
三、会议以赞成6票,反对0票,弃权0票,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鉴于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工作已经完成,根据本次发行结果,同意对公司《章程》相关条款修订如下: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75,345.6834万元。” 修订为“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92,384.0167万元。”
“第十九条 公司总股本为75,345.6834万股,均为人民币普通股,每股面值1元。”修订为“第十九条 公司总股本为92,384.0167万股,均为人民币普通股,每股面值1元。”
根据公司201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在本次非公开发行完成后,按照发行的实际情况对公司《章程》约定的与股本相关的条款进行修改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本议案无需再次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公司《章程》详见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
特此公告
深圳市格林美高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Ο一四年五月二十八日
证券代码:002340 证券简称:格林美 公告编号:2014-041
深圳市格林美高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深圳市格林美高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14]229号文)核准,公司以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方式向5名特定对象共发行17,038.3333万股人民币普通股(A股),发行价格为10.32元/股。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总额1,758,355,996.56元,扣除发行费用19,542,345.00元,募集资金净额1,738,813,651.56元。上述募集资金已于2014年5月17日经瑞华会计师事务所验资,并出具了《验资报告》(瑞华验字[2014]48110006号)。
为了规范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保护中小投资者的权益,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新沙支行(以下简称“工商银行”)、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宝安支行(以下简称“宁波银行”)、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金丰城支行(以下简称“招商银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田背支行(以下简称“建设银行”)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公司和中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德证券”)分别与各开户银行签订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协议的主要条款内容如下:
一、关于募集资金专户:
(一)公司已在工商银行开设专户,账号为4000022529200594154,截止2014年5月28日,专户余额为16,500万元。该专户仅用于公司废弃钨资源的回收利用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二)公司已在宁波银行开设专户,账号为73070122000043460,截止2014年5月28日,专户余额为500,013,651.56元。该专户仅用于公司补充流动资金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三)公司已在招商银行开设专户,账号为755904897810108,截止2014年5月28日,专户余额为77,720万元。该专户仅用于公司格林美(武汉)城市矿产循环产业园报废汽车综合利用项目、格林美(天津)城市矿产循环产业园报废汽车综合利用项目和城市矿产资源公共技术、检测平台和技术孵化器基地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四)公司已在建设银行开设专户,账号为44201514500059108575,截止2014年5月28日,专户余额为29,660万元。该专户仅用于公司动力电池用高性能镍钴锰三元电池材料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二、公司如以存单方式存放募集资金,承诺在存单到期后将及时转入规定的募集资金专户进行管理或以存单方式续存,并通知中德证券,存单不得质押。
三、公司与各开户银行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四、中德证券作为公司的保荐人,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中德证券应当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以及公司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有权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公司和各开户银行应当配合中德证券的调查与查询。中德证券每季度对公司现场调查时应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五、公司授权中德证券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史吉军、梁炜可以随时到各开户银行查询、复印公司专户的资料;各开户银行应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各开户银行查询公司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中德证券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各开户银行查询公司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六、各开户银行按月(每月10日之前)向公司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中德证券。各开户银行应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七、公司一次或12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1,000万元(按照孰低原则在1,000万元或募集资金净额的5%之间确定)的,公司及各开户银行应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中德证券,各开户银行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八、中德证券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中德证券更换保荐代表人,应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各开户银行,同时向公司、各开户银行书面通知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效力。
九、各开户银行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中德证券出具对账单或向中德证券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中德证券调查专户情形的,公司有权单方面终止三方监管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十、公司与各开户银行签订的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自三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且中德证券督导期结束之日起失效。
特此公告
深圳市格林美高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Ο一四年五月二十八日
证券代码:002340 证券简称:格林美 公告编号:2014-042
深圳市格林美高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上市公司名称:深圳市格林美高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股票上市地点:深圳证券交易所
股票简称:格林美
证券代码:002340
信息披露义务人:东海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上海市虹口区丰镇路806号3幢360室
通讯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1528号陆家嘴基金大厦15楼
股份变动性质:增加
签署日期:2014年5月28日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收购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5号—权益变动报告书》(以下简称“《准则第15号》”)及相关法律、法规编写本报告书。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签署本报告书已获得必要的授权和批准,其履行亦不违反信息披露义务人章程或内部规则中的任何条款,或与之相冲突。
三、依据《证券法》、《收购管理办法》、《准则第15号》的规定,本报告书已全面披露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深圳市格林美高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变动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除本报告书披露的信息外,上述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通过其他任何方式增加或减少其在深圳市格林美高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
四、本次权益变动是根据本报告书所载明的资料进行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委托或者授权其他任何人提供未在本报告书列载的信息和对本报告书做出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第一节 释 义
本权益变动报告书中,除非另有所指,下列词语具有以下含义:
| 信息披露义务人 | 指 | 东海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
| 格林美、公司、发行人 | 指 | 深圳市格林美高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
| 本报告书、变动报告书 | 指 | 深圳市格林美高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
| 本次发行、本次非公开发行 | 指 | 格林美以非公开发行的方式,向符合规定条件的特定对象发行17,038.3333万股人民币普通股的行为 |
| 定价基准日 | 指 | 2013年10月25日 |
| 保荐机构 | 指 | 中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
| 《上市规则》 | 指 |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
| 中国证监会 | 指 |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
| 元 | 指 | 人民币元 |
第二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介绍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基本情况
1、公司名称:东海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2、通讯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1528号陆家嘴基金大厦15楼
3、邮政编码:200122
4、法定代表人:葛伟忠
5、注册资本: 1.5亿元人民币
6、营业执照注册号码:310000000117496
7、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
8、主要经营范围:基金募集、基金销售、特定客户资产管理、资产管理和中国证监会许可的其他业务
9、 营业期限:永久存续
10、 税务登记证号码:310109062562113
11、 电话:021-60586900
12、 传真:021-60586908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董事及其主要负责人基本情况
| 姓名 | 性别 | 职务 | 国籍 | 长期居住地 | 其他国家或地区居留权 |
| 朱科敏 | 男 | 董事长 | 中国 | 上海 | 无 |
| 刘化军 | 男 | 董事 | 中国 | 上海 | 无 |
| 杨学林 | 男 | 董事 | 中国 | 深圳 | 无 |
| 顾志强 | 男 | 董事 | 中国 | 苏州 | 无 |
| 刘元春 | 男 | 独立董事 | 中国 | 北京 | 无 |
| 邱兆祥 | 男 | 独立董事 | 中国 | 北京 | 无 |
| 张心泉 | 女 | 独立董事 | 中国 | 上海 | 无 |
| 葛伟忠 | 男 | 董事、总经理 | 中国 | 上海 | 无 |
三、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中持有、控制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5%的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除持有格林美股份外,未持有其他上市公司5%以上的已发行股份。
第三节 权益变动目的
一、本次权益变动的目的
信息披露义务人管理的东海基金-鑫龙50号资产管理计划通过非公开发行认购获得格林美股份,其目的是获取股票增值收益,为公司旗下资产管理计划持有人创造收益。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是否有意在未来12个月内继续增加其在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
本次权益变动完成后,本信息披露义务人旗下东海基金-鑫龙50号资产管理计划尚无在未来12个月内继续增持格林美股份的具体安排。
第四节 权益变动方式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在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数量和比例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旗下东海基金-鑫龙50号资产管理以10.32元/股的价格认购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计6,815.3333万股,占上市公司发行后总股本的7.38%。
二、本次权益变动的主要内容
1、本次发行新股的数量和比例
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新股的数量为17,038.3333万股,占发行后公司总股本92,384.0167万股的18.44%。
2、发行价格及定价依据
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定价基准日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决议公告日,即2013年10月25日。根据《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不低于定价基准日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均价(即11.46元)的90%,最终确定本次发行股票价格为10.32元/股。 若公司股票在定价基准日至发行日期间发生除权、除息事项的,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价格将相应调整。
3、信息披露义务人权益变动的数量及比例
信息披露义务人旗下东海基金-鑫龙50号资产管理计划认购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计6,815.3333万股,占公司发行后总股本的7.38%。
4、支付条件和支付方式
信息披露义务人按照发行人和保荐机构发出的缴款通知的要求,以现金方式一次性将全部认购价款划入保荐机构为本次发行专门开立的账户,验资完毕后,扣除相关费用再划入发行人募集资金专项存储账户。
5、已履行的批准程序
本次非公开发行方案已分别于2013年10月24日经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和2013年11月11日公司201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并取得中国证监会《关于核准深圳市格林美高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14]229号),核准发行人本次非公开发行不超过24,893万股新股。
6、转让限制或承诺
根据《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及《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的相关要求,信息披露义务人本次认购股份自本次非公开发行新增股份上市之日起锁定十二个月,在此期间内不予转让。
7、最近一年及一期内与上市公司之间的重大交易情况及未来与上市公司之间的其他安排
最近一年及一期内,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关联方与上市公司之间不存在重大交易情况。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与上市公司之间的其他安排。
第五节 前6个月买卖格林美股份的情况
信息披露义务人在签署本报告书之日前6个月内没有买卖格林美公司股票。
第六节 其他重大事项
截至本报告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存在与本次权益变动有关的应当披露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七节 备查文件
1、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2、主要负责人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
3、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4、本报告书原件。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本公司承诺本权益变动报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信息披露义务人:东海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签章):葛伟忠
签署日期:2014年5月28日
附表:
深圳市格林美高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 基本情况 | |||
| 上市公司名称 | 深圳市格林美高新技术 股份有限公司 | 上市公司所在地 | 广东省深圳市 |
| 股票简称 | 格林美 | 股票代码 | 002340 |
| 信息披露义务人名称 | 东海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 信息披露义务人注册地 | 上海市虹口区丰镇路806号3幢360室 |
| 拥有权益的股份数量变化 | 增加 ■ 减少 □ 不变,但持股人发生变化 □ | 有无一致行动人 | 有 □ 无 ■ |
| 信息披露义务人是否为上市公司第一大股东 | 是 □ 否 ■ | 信息披露义务人是否为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 | 是 □ 否 ■ |
| 权益变动方式(可多选) | 继承 □ 赠与 □ 其他 □ (请注明) | ||
| 信息披露义务人旗下东海基金-鑫龙50号资产管理计划披露前拥有权益的股份数量及占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比例 | 持股数量: 0股 持股比例:0% | ||
| 本次权益变动后,信息披露义务人旗下东海基金-鑫龙50号资产管理计划拥有权益的股份数量及变动比例 | 变动后数量:68153333股 变动后比例:7.38 % | ||
| 信息披露义务人旗下东海基金-鑫龙50号资产管理计划是否拟于未来12个月内继续增持 | 是 □ 否 ■ | ||
| 信息披露义务人旗下东海基金-鑫龙50号资产管理计划在此前6个月是否在二级市场买卖该上市公司股票 | 是 □ 否 ■ | ||
| 涉及上市公司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减持股份的,信息披露义务人还应当就以下内容予以说明: | |||
| 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减持时是否存在侵害上市公司和股东权益的问题 | 是 □ 否 □ | ||
| 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减持时是否存在未清偿其对公司的负债,未解除公司为其负债提供的担保,或者损害公司利益的其他情形 | 是 □ 否 □ (如是,请注明具体情况) | ||
| 本次权益变动是否需取得批准 | 是 □ 否 □ | ||
| 是否已得到批准 | 是 □ 否 □ | ||
填表说明:
1、 存在对照表所列事项的按“是或否”填写核对情况,选择“否”的,必须在栏目中加备注予以说明;
2、 不存在对照表所列事项的按“无”填写核对情况;
3、 需要加注说明的,可在栏目中注明并填写;
4、 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信息披露义务人是多人的,可以推选其中一人作为指定代表以共同名义制作并报送权益变动报告书。
信息披露义务人: 东海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签章):葛伟忠
签署日期:2014年5月28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