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0241 证券简称:时代万恒 编号:临2014-017
辽宁时代万恒股份有限公司二○一四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本次股东大会没有否决提案的情况;
● 本次股东大会没有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的情况。
一、会议召开时间和出席情况:
(一)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和地点。
辽宁时代万恒股份有限公司二○一四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于2014年5月28日上午9时,在辽宁时代大厦12楼会议室以现场方式召开。
(二)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
| 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 | 3 |
| 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股) | 103,294,415 |
| 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 | 57.32 |
(三)会议由董事长魏钢先生主持。会议以表决票方式表决,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四)公司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的出席情况:公司在任董事9人,出席5人,董事刘锡铭、罗卫明、陈枫、独立董事王立海因工作原因未能出席;公司在任监事3人,出席3人;董事会秘书出席了会议。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提案审议情况:
与会的股东及股东代表以记名投票表决方式审议并通过如下议案:
| 议案序号 | 议案内容 | 同意票数 | 同意比例 | 反对票数 | 反对比例 | 弃权票数 | 弃权比例 | 是否通过 |
| 1 | 关于收购沈阳煜盛时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40%股权及收购沈阳万恒隆屹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30%股权的议案。 | 2,916,842 | 100% | 0 | 0% | 0 | 0% | 是 |
公司股东辽宁时代万恒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为该项议案的关联股东,故回避了对该项议案的表决。
三、律师见证情况:
公司聘请的本次股东大会的见证律师辽宁恒信律师事务所律师赵妍、王皓璇见证并出具了《关于辽宁时代万恒股份有限公司二○一四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及召集人的资格、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均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合法有效。”
四、上网公告附件
辽宁恒信律师事务所关于辽宁时代万恒股份有限公司二○一四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辽宁时代万恒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一四年五月二十九日
● 报备文件
辽宁时代万恒股份有限公司二○一四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