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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在周期性调整中形成楼市发展长效机制
  • 以资本多数表决罢免独董贻患无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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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资本多数表决罢免独董贻患无穷
    2014-05-29       来源:上海证券报      作者:□熊锦秋

      □熊锦秋

      

      天目药业本周一召开股东大会,参加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为6417.6万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2.70%。股东大会通过罢免郑立新、徐壮城的公司独董职务的提案,同意罢免票数比例均为69.27%、反对票数比例29.00%、弃权票数1.73%。表面看,同意罢免两位独董的票数均超三分之二,少数服从多数,罢免通过有理,但实则并不合理。因为当初天目药业选举董事以及独董时采用的是累积投票制,现在罢免却采用资本多数表决。如果这样的罢免做法被各方所认可,那么对天目药业董事会9名董事中其他任何一名都可以提出罢免提案、再以资本多数决来表决,或许股东们都能相互拆台。这无疑开了个隐患重重的先例。

      目前规范独立董事的制度规章,主要是2001年《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简称《指导意见》),其中对罢免独董的表决方式并未做出规范,但董事的罢免如果简单采取资本多数决,意味着即使董事选举出来,也有随时被罢免的可能,这会使上市公司无法搭建起较为稳定的董事会架构。合理的做法,是天目药业在股东大会表决罢免独董提案时,也延续累积投票制的精髓;反对罢免两位独董的票数均为1860.9万票(也即支持他俩的比例为29%),在累积投票制下,考虑到董事总数为9名,那么支持两位独董的总票数为1860.9×9万票,将这些投票权均分到两人,每人所得票数将超过参与投票权总数的100%,若罢免提案未能通过,理应留任。

      美国对独立董事的罢免表决方式基本就是如此。美国虽然赋予股东罢免独立董事的权利,但如果一名独立董事由一个股东团体投票选举产生,那么罢免投票时该股东团体应参与投票;在授权使用累积投票制时,如果依照累计投票所得票数足以支持他继续担任独立董事并反对罢免其担任职务,就不得罢免。

      另外,天目药业的第三大股东现代公司称两位独董在未核实相关情况的前提下在董事会会议上随意投反对票,由此提出罢免提案,笔者认为这个理由或许也不大正当。《指导意见》明确规定,独立董事连续三次未出席董事会会议的,由董事会提请股东大会予以撤换;除出现上述情况及《公司法》中规定的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外,独立董事任期届满前不得无故被免职。也就是说,要罢免独立董事需要有正当理由,这包括“连续三次未出席董事会”,或者独立董事出现《公司法》规定的“无民事行为能力,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未满五年”等情形。两位独立董事并未出现上述情况,罢免理由或不属于正当理由范畴。

      再查记录,两位独董并非对任何议案都投反对票,比如在今年4月14日的董事会上表决七份议案,两位独立董事只反对其中两份议案,分别是《2013年度财务决算报告》以及《2013年年度报告》,理由均为“对相关财务数据的真实性没法核实”。两位独立董事由于无法判断公司财务数据的真假投反对票,也算是正常履行职责。董事会要让独立董事投赞成票,就应提供充分条件,让其相信财务数据。目前市场监管力度逐渐加强,有些独立董事不愿甘当花瓶董事,不愿承担无端法律责任,对无法判断的议案投反对票也是慎重和正确抉择。

      总体来说,《指导意见》对罢免独董的流程和表决方式没有做出明确规定,需要查漏补缺。为完善相关制度流程,笔者建议,罢免独立董事,可由董事会提议,也可由股东提议,但公司必须事先通知独董、让其知晓被罢免理由,并召开股东大会,会上独董有权辩解。目前《指导意见》规定,独董提前免职的,上市公司应将其作为特别披露事项予以披露,被免职的独董认为公司的免职理由不当的,可发表公开声明;也即独立董事只能事后辩解。这等于剥夺了独立董事的应有权利。英国1985年《公司法》规定,要罢免独立董事,该独立董事有权倾听为罢免他而召开的股东大会,在会议上,独立董事有权做出书面辩解。还有,罢免独立董事应借鉴累计投票制精髓。在罢免独董的股东大会上,股东投票权为董事总数与其所持股份数乘积,统计支持独董的票数,如得票超过参与表决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二分之一,就不得罢免。

      (作者系资深经济研究工作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