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公司债券2014年付息公告
股票代码:600572 股票简称:康恩贝 公告编号:临2014-056
债券代码:122076 债券简称:11康恩贝
浙江康恩贝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2011年公司债券2014年付息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债权登记日:2014年6月6日
●债券付息日:2014年6月9日
由浙江康恩贝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于2011年6月8日发行的浙江康恩贝制药股份有限公司2011年公司债券(以下简称“本期债券”)将于2014年6月8日(因6月8日为休息日,则顺延至6月9日)开始支付自2013年6月8日至2014年6月7日期间(以下简称“本年度”)的利息。根据《浙江康恩贝制药股份有限公司2011年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现将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本期债券的基本情况
1、债券名称:浙江康恩贝制药股份有限公司2011年公司债券
2、债券简称及代码:11康恩贝(122076)
3、发行人:浙江康恩贝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4、发行规模:人民币6亿元
5、债券期限:本期公司债券为5年期品种,存续期为2011年6月8日至2016年6月7日。在第3年末附发行人上调票面利率选择权和投资者回售选择权
6、债券利率:本期公司债券存续期内前3年票面年利率为5.30%。根据《浙江康恩贝制药股份有限公司2011年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中所设定的利率上调选择权,公司决定上调本期债券后续期限的票面利率100个基点,即在债券存续期后2年票面年利率为6.30%并固定不变(详见2014年5月6日刊登于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的公司临2014—044号《浙江康恩贝制药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11康恩贝”公司债票面利率调整的公告》)。
7、债券形式:实名制记账式
8、上市时间及地点:本期债券于2011年6月24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9、付息日:2012年至2016年每年的6月8日为上一个计息年度的付息日。若投资者行使回售选择权,则自2012年至2014年每年的6月8日为回售部分债券的上一个计息年度的付息日(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
10、兑付日:本期债券兑付日为2016年6月8日(如遇法定节假日,则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如投资者在第3个计息年度末行使回售选择权,则其回售部分债券的兑付日为2014年6月9日;存续部分的本期债券兑付日为2016年6月8日(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其后的下一个工作日)。
11、信用级别:经鹏元资信出具的《债券信用评级报告》,发行人的主体信用等级为AA,本期公司债券信用等级为AA。在本期公司债券的存续期内,资信评级机构每年将对公司主体信用和本期公司债券进行一次跟踪评级。
12、登记、托管、委托债券派息、兑付机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二、本期债券付息方案
按照《2011年浙江康恩贝制药股份有限公司公司债券票面利率公告》 ,本年度( 2013年6月8日至2014年6月7日期间)公司债券的票面利率为5.30%,每手债券(面值人民币1,000元)派发利息为人民币53.00元(含税)。
三、本次付息债权登记日、付息日
1、本年度计息期限:2013年6月8日至2014年6月7日,逾期未领的债券利息不另行计息。
2、债权登记日:本期债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托管部分本年度的债权登记日为2014年6月6日。截止该日下午收市后,本期债券的投资者对其托管账户所记载的本期债券余额享有本年度利息。
3、付息期限:
(1)集中付息期:自2014年6月9日起的20个交易日。
(2)常年付息:在集中付息期未领取利息的投资者,在集中付息期结束后仍可到托管其债券的营业网点在营业时间领取利息。
四、本次付息对象
本次付息对象为截止2014年6月6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全体“11康恩贝”持有人。
五、本次付息办法:
1、本公司已与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签订了《委托代理债券兑付、兑息协议》,委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进行债券兑付、兑息。本公司将在本次兑息日前2个交易日将本年度债券的利息足额划付至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指定的银行账户。如本公司未按时足额将债券兑付、兑息资金划入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指定的银行账户,则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将根据协议终止委托代理债券兑付、兑息服务,后续兑付、兑息工作由本公司自行负责办理,相关实施事宜以本公司的公告为准。
2、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在收到款项后,通过资金结算系统将债券利息划付给相应的兑付机构(证券公司或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认可的其他机构),投资者于兑付机构领取债券利息。
六、关于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一)关于向个人投资者征收企业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以及其他相关税收法规和文件的规定,本期债券个人投资者应缴纳公司债券个人利息收入所得税。本期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将由各兑付机构负责代扣代缴,并直接向各兑付机构所在地的税务部门缴付。本期债券的个人利息所得税征缴说明如下:
1、纳税人:本期债券的个人投资者;
2、征税对象:本期债券的利息所得;
3、征税税率:按利息额的20%征收;
4、征税环节:个人投资者在兑付机构领取利息时由兑付机构一次性扣除;
5、代扣代缴义务人:负责本期债券付息工作的各兑付机构。
6、本期债券利息税的征管部门:各兑付机构所在地的税务部门。
(二)关于向非居民企业征收企业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对于持有“11康恩贝”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等非居民企业(其含义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根据2008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2009年1月1日起施行的《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管理暂行办法》(国税发[2009]3号)以及2009年1月23日发布的《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QFII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7号)等规定,非居民企业取得的发行人本期债券利息应当缴纳10%的企业所得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将按10%的税率代扣相关非居民企业上述企业所得税,在向非居民企业派发债券税后利息,将税款返还债券发行人,然后由债券发行人向当地税务部门缴纳。
请非居民企业收到税后利息后7 个工作日内向发行人提交《“11康恩贝”付息兑付事宜之非居民企业情况表》(见附件)同证券账户卡复印件、QFII/RQFII 证券投资业务许可证复印件等签章后一并传真至发行人,原件以专人或邮寄的方式送达至发行人财务部。传真号码:0571-87774709,地址:杭州市滨江区滨康路568号。发行人在收到上述材料后向当地税务部门代缴非居民企业所得税。
七、本次债券付息的相关机构
1、发行人:浙江康恩贝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杭州市滨江区滨康路568号
法定代表人:胡季强
联系人:杨俊德、陈芳、王洁
联系电话:0571-87774710,87774828,87774827
传真: 0571-87774709
2、主承销商:西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重庆市江北区桥北苑8号
法定代表人:余维佳
联系人:张旭
联系电话:010-57631234
邮政编码:100033
3、托管人: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地址:上海市陆家嘴东路166号中国保险大厦3 层
联系人:徐瑛
联系电话:021-68870114
邮政编码:200120
特此公告。
浙江康恩贝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14年5月30日
附件:
“11康恩贝”付息兑付事宜之非居民企业情况表
| 中文 | 英文 | |
| 在其居民国(地区)名称 | ||
| 在中国境内名称 | ||
| 在其居民国(地区)地址 | ||
| 国(地区)别 | ||
| 付息债权登记日收市后持债张数(张) | ||
| 债券利息(税前,人民币元) | ||
| 债券利息所得应纳税款(人民币元) |
联系人:
联系电话:
公司名称及签章:
日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