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〇一四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证券代码:000757 证券简称:浩物股份 公告编号:2014-22号
四川浩物机电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一四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会议无修改提案、无新提案提交表决的情况;
2、本次会议无议案否决的情况。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四川浩物机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于2014年5月15日、2014年5月20日在《上海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上分别发布了《关于召开二〇一四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和《关于变更召开二〇一四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召开方式和召开时间的补充通知》,会议于2014年5月30日下午14:30在天津空港经济区中环西路1号浩物大厦会议室召开。会议由董事长姜阳先生主持,除独立董事袁敏璋、唐琳,董事秦立,监事赵刚、陈鹏,副总经理黄志刚、陈陵请假外,公司其余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均出席了本次会议。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委派范利亚、李奥利律师出席会议,并对本次临时股东大会进行了现场见证,本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本公司章程的规定。
2、截止2014年5月26日下午收市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持有公司股票并出席现场会议和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或其代理人共计45人,代表股份数6617.0231万股,占公司总股本的18.06%。其中,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代理人共5人,代表股份数6327.4671万股,占公司总股本的17.27%;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参与本次会议网络投票的股东共40人,代表股份数 289.556万股,占公司总股本的0.79%。
二、议案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次临时股东大会采取现场记名投票表决方式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提请股东大会延长董事会全权办理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有关事宜授权期限的议案》,同意对董事会全权办理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有关事宜的授权期限延长六个月,即自2014年5月30日起至2014年11月30日止。
总的表决情况:同意6449.5306 万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含网络投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7.47%;反对167.4925万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含网络投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53 %;弃权0 万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含网络投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三、律师见证情况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委派范利亚、李奥利律师出席会议,对本次临时股东大会进行了现场见证,并就本次临时股东大会出具《法律意见书》。该法律意见书结论意见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和会议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表决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四川浩物机电股份有限公司201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关于四川浩物机电股份有限公司201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之见证意见。
四川浩物机电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〇一四年五月三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