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证券代码:002021 证券简称:中捷股份 公告编号:2014-044
中捷缝纫机股份有限公司
201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重要提示:
1、公司董事会于2014年5月17日在《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及巨潮资讯网上刊登了《中捷缝纫机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1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2、本次股东大会无否决、修改提案的情况,亦无新提案提交表决;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召开时间
现场会议召开时间为:2014年6月3日(周二)下午13:30—15:30
网络投票时间为:2014年6月2日—6月3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4年6月3日上午9:30—11:30,下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4年6月2日15:00—2014年6月3日15:00的任意时间。
(二)现场会议召开地点:浙江省玉环县大麦屿街道兴港东路198号中捷
股份综合办公楼一楼会议室
(三)投票表决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四)召集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一次(临时)会议决议召集
(五)现场会议主持人:董事长李瑞元先生
(六)参加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的股东及代理人共计53名,代表股份共计238,484,45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42%。
其中,参加现场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2名,代表股份共计 173,793,997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30.61%;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共计51名,代表股份共计64,690,453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11.39%。
公司董事、监事、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列席本次股东大会。北京市中咨律师事务所郭晓雷律师、王伟律师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进行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
本次大会的召集、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及现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提案审议情况
大会以记名投票表决方式审议以下议案,审议表决结果如下:
(一)审议讨论《关于延长公司2012年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发行决议有效期的议案》
关联股东回避表决。
表决结果:同意股份为60,663,398股,占现场投票及网络投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3.77%;反对股份为2,344,140股,占现场投票及网络投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62%;弃权股份为1,682,915股,占现场投票及网络投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60%。
(二)审议讨论《关于延长股东大会授权公司董事会全权办理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相关事宜有效期的议案》
关联股东回避表决。
表决结果:同意股份为60,663,398股,占现场投票及网络投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3.77%;反对股份为2,344,140股,占现场投票及网络投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62%;弃权股份为1,682,915股,占现场投票及网络投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60%。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北京市中咨律师事务所郭晓雷律师、王伟律师出席会议并见证,认为:
1、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有
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2、本次股东大会会议召集人的资格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有
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3、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会议人员的资格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
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4、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与会议通知相符,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5、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均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综上,本次股东大会所形成的决议合法、有效。
(《北京市中咨律师事务所关于中捷缝纫机股份有限公司201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见证意见》同日刊载于巨潮资讯网)
四、备查文件
1、本次股东大会会议决议和记录
2、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中捷缝纫机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4年6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