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度股东周年大会决议公告
证券简称:洛阳玻璃 证券代码:600876 编号:临2014-027
洛阳玻璃股份有限公司
2013年度股东周年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所载资料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本次会议没有否决或修改提案的情况;
● 本次会议没有新提案提交表决。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洛阳玻璃股份有限公司(下称“本公司”)于2014年6月3日上午九时整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河南省洛阳市西工区唐宫中路九号本公司三楼会议室召开了2013年度股东周年大会(下称“股东大会”)。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4人,代表本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数为159,340,442股,占本公司总股本的31.87%。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本公司董事会,会议由本公司董事长马立云先生主持,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本次大会的召开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二、提案审议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以记名投票表决的方式审议了以下普通决议案:
1、审议及批准本公司2013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同意:159,340,442股;反对:0股;同意的股份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或其股东代理人)所持的作为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的股份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或其股东代理人)所持的作为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该议案获得通过。
2、审议及批准本公司2013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同意:159,340,442股;反对:0股;同意的股份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或其股东代理人)所持的作为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的股份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或其股东代理人)所持的作为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该议案获得通过。
3、审议及批准本公司2013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同意:159,340,442股;反对:0股;同意的股份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或其股东代理人)所持的作为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的股份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或其股东代理人)所持的作为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该议案获得通过。
4、审议及批准本公司2013年年度报告全文及摘要;
同意:159,340,442股;反对:0股;同意的股份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或其股东代理人)所持的作为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的股份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或其股东代理人)所持的作为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该议案获得通过。
5、审议及批准本公司2013年度利润分配方案;
按照中国会计准则,本公司2013年度实现的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为人民币-9,898万元,加上年初未分配利润人民币-127,692万元,累计亏损为人民币137,590万元。故本公司2013年度不进行利润分配,同时也不进行资本公积转增股本。
同意:159,340,442股;反对:0股;同意的股份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或其股东代理人)所持的作为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的股份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或其股东代理人)所持的作为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该议案获得通过。
6、审议及批准本公司2014年度财务预算报告;
同意:159,340,442股;反对:0股;同意的股份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或其股东代理人)所持的作为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的股份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或其股东代理人)所持的作为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该议案获得通过。
7、审议及批准续聘大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本公司2014年度审计机构,并授权董事会根据审计工作量决定其酬金;
同意:159,340,442股;反对:0股;同意的股份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或其股东代理人)所持的作为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的股份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或其股东代理人)所持的作为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该议案获得通过。
8、审议及批准选举晋占平先生为本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独立非执行董事,其任期与本届董事会任期一致,即自2014年6月3日起至2015年11月8日止;
同意:159,340,442股;反对:0股;同意的股份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或其股东代理人)所持的作为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的股份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或其股东代理人)所持的作为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该议案获得通过。
9、审议及批准本公司全资子公司洛玻集团龙昊玻璃有限公司租赁中国洛阳浮法玻璃集团有限责任公司600T/D生产线之关联交易及其相关协议内容和其执行;
同意:322,200股;反对:0股;同意的股份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或其股东代理人)所持的作为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的股份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或其股东代理人)所持的作为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该议案获得通过。
10、批准、确认及追认任何一位董事(其中包括)签署、执行、完成、交付或授权其他人士签署、执行、完成、交付所有有关文件及契据,并授权董事作出彼等酌情认为实行及实施资产租赁合同所必须、恰当或合适的所有该等行为、事件及事宜或授权其它人士作出该等行为、事件及事宜,以及按彼等可能酌情认为适合并符合本公司利益的情况下豁免遵守资产租赁合同任何条款或就任何条款作出及同意其非重大的修改,及上述一切董事行为。
同意:322,200股;反对:0股;同意的股份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或其股东代理人)所持的作为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的股份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或其股东代理人)所持的作为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该议案获得通过。
于本次股东大会之日,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数为500,018,242股,鉴于第一大股东中国洛阳浮法玻璃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简称“洛玻集团”)是上述资产租赁交易的关联方,洛玻集团持有159,018,242股股份,于上述有关资产租赁交易的决议案(第9项、第10项议案)无投票权。
三、律师见证情况
河南耀骅律师事务所孙喆律师、段耀峰律师现场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本次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本次大会表决方式、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均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公司2013年度股东周年大会决议;
2、河南耀骅律师事务所出具的2013年度股东周年大会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洛阳玻璃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4年6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