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权益变动及停牌提示性公告
证券代码:600525 股票简称:长园集团 编号:2014044
长园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权益变动及停牌提示性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并对公告中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承担责任。
2014年6月4日,长园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收到股东深圳市沃尔核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沃尔核材”)及其一致行动人关于增持公司股份的通知,沃尔核材及其一致行动人易华蓉、邱丽敏以竞价交易方式从二级市场购买公司股票14,816,001股,占公司总股本1.715788%。其中,沃尔核材购买4,012,000股,易华蓉购买8,833,934股,邱丽敏购买1,970,067股。
沃尔核材及其一致行动人已累计持有公司的57,991,535股,占公司总股本6.715791%,超过华润深国投的持股比例6.24%,沃尔核材及其一致行动人为公司第一大股东。
沃尔核材作为信息披露义务人将在三日内披露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公司股票于6月3日-4日连续两个交易日收盘价格涨幅偏离值累计超过20%,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交易规则》有关规定,构成股票交易异常波动。公司需对异动情况进行核查,特向上海证券交易所申请6月5日停牌1天,待公司披露相关公告后及时复牌。
特此公告。
长园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0一四年六月四日
长园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上市公司名称: 长园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股票上市地点: 上海证券交易所
股 票 简 称: 长园集团
股 票 代 码: 600525
信息披露义务人:长和投资有限公司
注 册 地 址:深圳市福田区福华一路88号中心商务大厦
1310-1312
通 讯 地 址:深圳市福田区福华一路88号中心商务大厦
1310-1312
股份变动性质: 减少
签署日期:二〇一四年六月四日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一、本信息披露义务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5号——权益变动报告书》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编制。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签署本报告已获得必要的授权和批准,其履行亦不违反信息披露义务人章程或内部规则中的任何条款,或与之相冲突。
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的规定,本报告书已全面披露了信息披露义务人所持有的长园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份变动情况。
截止本报告书签署之日,除本报告书披露的持股信息外,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通过任何其他方式增加或减少其在长园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拥有权益的股份。
四、本次权益变动是根据本报告书所载明的资料进行的,除信息披露义务人外,没有委托或者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报告书中列载的信息和对本报告书做出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第一节 释义
除非特别说明,除非另有所指,以下简称在本报告书中有如下特定意义:
长和投资、信息披露义务人 | 指 | 长和投资有限公司 |
长园集团、上市公司 | 指 | 长园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
中国证监会 | 指 |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
上交所 | 指 | 上海证券交易所 |
《公司法》 | 指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
《证券法》 | 指 |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
《收购管理办法》 | 指 | 《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 |
本报告书 | 指 | 长园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
元 | 指 | 人民币元 |
第二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介绍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基本情况
名称:长和投资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福华一路88号中心商务大厦1310-1312
法定代表人:彭日斌
注册资本:港币28333.3333万元
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台港澳与境内合资)
股权结构:香港长和控股有限公司持有72.36%股权,深圳市通产集团有限公司持有27.64%股权
成立日期:1992年5月16日
经营范围:一、在国家鼓励和允许外商投资的工业、农业、基础设施、能源等领域进行投资。二、受公司所投资企业书面委托(经董事会一致通过),向其提供下列服务:第一、协助或代理所投资的企业从国内外采购该企业自用的机器设备、办公设备和生产材料、原器件、零部件,并在国内外销售公司所投资企业生产的产品及提供售后服务;第二、在外汇管理部门的同意和监督下,在公司所投资企业之间平衡外汇;第三、协助公司所投资企业招聘人员并提供技术培训、市场开发、咨询;第四、协助公司所投资企业寻求贷款及提供担保。三、向公司的投资者提供咨询服务。在上海、北京市设立办事处。
法人代码证:61883988-7
税务登记证号码:440300618839887
通讯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华一路88号中心商务大厦1310-1312
邮政编码:518048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主要负责人员基本情况
姓名 | 性别 | 职务 | 国籍 | 长期居住地 | 是否取得其他国家 或者地区的居留权 |
彭日斌 | 男 | 董事长/总经理 | 中国 | 香港 | 否 |
以上人员在最近五年内未受过行政处罚、刑事处罚,也未涉及与经济纠纷有关的重大民事诉讼或者仲裁事项。
三、信息披露义务人持有、控制其他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长和投资未持有、控制其他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
第三节 权益变动的目的
权益变动目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出于自身需求。
本次减持后信息披露义务人长和投资不再持有长园集团股份。
第四节 权益变动方式
信息披露义务人于2014年05月30日,通过股权协议转让减持本公司股份49,713,879股,达到公司总股本的5.76%,转让价格为9.10元/股。
股权转让合同的主要内容是:
转让方:长和投资有限公司;
受让方1:上海复星高科技(集团)有限公司(简称“上海复星”);
受让方2:深圳市藏金壹号投资企业(有限合伙)(简称“藏金壹号”)
转让的股份数量及比例:
1、上海复星受让22,000,000股,占长园集团总股本的2.55%;
2、藏金壹号受让27,713,879股,占长园集团总股本的3.21%
转让股份性质:A股无限售条件流通股;
转让价格:每股9.10元;
股权转让价款的支付方式:现金支付;
付款安排:1、上海复星在双方签署合同后7个工作日内将股权转让款人民币200,200,000元支付至长和投资指定账户;
2、藏金壹号在双方签署本合同后3个工作日内将股权转让的定金即人民币5,000,000元支付至长和投资指定账户。该部分已支付的定金将转为股权转让价款。在合同签署后18个工作日内将股权转让款余款人民币247,196,299元支付至长和投资指定账户。
合同签订时间:2014年5月30日
合同生效条件:本合同由转让方、受让方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本次拟转让的股份不存在被限制转让的情况,不附加特殊条件,不存在补充协议,本协议双方未就股份表决权的形式进行其他安排,未就转让方长和投资有限公司在本公司中拥有权益的其余股份存在其他安排。
截至本报告书披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长和投资不再持有长园集团股份。
第五节 前6个月买卖上市交易股份的情况
除本报告书所披露的信息外,信息披露义务人长和投资在本次权益变动前6个月内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系统累计减持本公司股份179,240,369股。
第六节 其他重要事项
一、其他应披露的事项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已按有关规定对本次权益变动的相关信息进行了如实披露,不存在根据法律及相关规定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重大信息。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本报告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第七节 备查文件
一、备查文件
1、长和投资营业执照复印件;
2、长和投资主要负责人身份证明;
3、本报告书原件。
二、备查文件置备地点
长园集团 证券法律部
联系电话:0755-26719476
信息披露义务人: 长和投资有限公司
二O一四年六月四日
附表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基本情况 | ||||
上市公司名称 | 长园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 上市公司所在地 | 深圳市南山区科苑中路长园新材料港F栋5楼 | |
股票简称 | 长园集团 | 股票代码 | 600525 | |
信息披露义务人 名称 | 长和投资有限公司 | 信息披露义务人注册地 | 深圳市福田区中心商务大厦1310-1312 | |
拥有权益的股份数量变化 | 增加 □ 减少 √ 不变,但持股人发生变化 □ | 有无一致行动人 | 有 □ 无 √ | |
信息披露义务人是否为上市公司第一大股东 | 是 □ 否 √ | 信息披露义务人是否为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 | 是 □ 否 √ | |
权益变动方式 (可多选) | 继承 □ 赠与 □ 其他 □(请注明)(上海证券交易所大宗交易系统) | |||
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前拥有权益的股份数量及占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比例 | 持股数量: 49,713,879股 持股比例:5.76% | |||
本次权益变动后,信息披露义务人拥有权益的股份数量及变动比例 | 持股数量: 0股 变动比例:5.76% | |||
信息披露义务人是否拟于未来12个月内继续减持 | 是 □ 否 □ 不适用 √ | |||
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此前6个月是否在二级市场买卖该上市公司股票 | 是√ 否 □ | |||
涉及上市公司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减持股份的,信息披露义务人还应当就以下内容予以说明: | ||||
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减持时是否存在侵害上市公司和股东权益的问题 | 是 □ 否 □ 不适用 √ | |||
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减持时是否存在未清偿其对公司的负债,未解除公司为其负债提供的担保,或者损害公司利益的其他情形 | 是 □ 否 □ 不适用 √ (如是,请注明具体情况) | |||
本次权益变动是否需取得批准 | 是 □ 否√ | |||
是否已得到批准 |
信息披露义务人:长和投资有限公司
二O一四年六月四日
长园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上市公司名称: 长园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股票上市地点: 上海证券交易所
股 票 简 称: 长园集团
股 票 代 码: 600525
信息披露义务人:上海复星高科技(集团)有限公司
住 所:上海市曹杨路500号206室
通 讯 地 址:上海市复兴东路 2 号
股份变动性质: 增加
签署日期:二〇一四年六月四日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一、本信息披露义务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5号——权益变动报告书》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编制。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签署本报告已获得必要的授权和批准,其履行亦不违反信息披露义务人章程或内部规则中的任何条款,或与之相冲突。
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的规定,本报告书已全面披露了信息披露义务人所持有的长园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份变动情况。
截止本报告书签署之日,除本报告书披露的持股信息外,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通过任何其他方式增加或减少其在长园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拥有权益的股份。
四、本次权益变动是根据本报告书所载明的资料进行的,除信息披露义务人外,没有委托或者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报告书中列载的信息和对本报告书做出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第一节 释义
除非特别说明,除非另有所指,以下简称在本报告书中有如下特定意义:
复星集团、信息披露义务人 | 指 | 上海复星高科技(集团)有限公司 |
长园集团、上市公司 | 指 | 长园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
中国证监会 | 指 |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
上交所 | 指 | 上海证券交易所 |
《公司法》 | 指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
《证券法》 | 指 |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
《收购管理办法》 | 指 | 《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 |
本报告书 | 指 | 长园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
元 | 指 | 人民币元 |
第二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介绍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基本情况
名称:上海复星高科技(集团)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曹杨路500号206室
法定代表人:郭广昌
注册资本:人民币 380,000 万元
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
经营范围:生物制品、计算机领域的技术开发、技术转让及生产和销售自产产品;相关业务的咨询服务。受复星国际有限公司和其所投资企业以及其关联企业的委托,为它们提供经营决策和管理咨询,财产管理咨询,采购咨询和质量监控和管理咨询,市场营销服务,产品技术研究和开发及技术支持,信息服务及员工培训和管理。【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主要股东:复星国际有限公司持股 100%
成立日期:1994 年 11 月 21 日
营业执照号码:310000400416136
组织机构代码证号:13223308-4
税务登记证号码:310107132233084
通讯地址:上海市复兴东路 2 号
邮政编码:200010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的董事及主要负责人基本情况
姓名 | 性别 | 国籍 | 长期居住地 | 是否取得其他国家或者地区的居留权 | 职务 |
郭广昌 | 男 | 中国 | 上海 | 无 | 董事、董事长 |
梁信军 | 男 | 中国 | 上海 | 无 | 董事、副董事长兼首席执行官 |
汪群斌 | 男 | 中国 | 上海 | 无 | 董事、总裁 |
范伟 | 男 | 中国 | 上海 | 无 | 董事 |
丁国其 | 男 | 中国 | 上海 | 无 | 董事、高级副总裁兼财务总监 |
秦学棠 | 男 | 中国 | 上海 | 无 | 董事、高级副总裁 |
吴平 | 男 | 中国 | 上海 | 无 | 董事、高级副总裁 |
以上人员在最近五年内未受过行政处罚、刑事处罚,也未涉及与经济纠纷有关的重大民事诉讼或者仲裁事项。
三、信息披露义务人持有、控制其他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情况
复星集团除持有43,175,500股长园集团股份外,持有、控制其他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情况。
公司名称 | 直接或间接持股比例 | 上市地点 | 代码 | 行业 |
招金矿业(1) | 3.6% | 香港交易所 | 1818 | 矿业 |
复星医药 | 39.83% | 上海证券交易所/ 香港证券交易所 | 600196/ 2196 | 医药 |
豫园商城 | 29.32% | 上海证券交易所 | 600655 | 零售 |
中生联合 | 10% | 香港交易所 | 3332 | 生物科技 |
南钢股份 | 83.79% | 上海证券交易所 | 600282 | 钢铁 |
三元股份(2) | 20.45% | 上海证券交易所 | 600429 | 食品 |
国药控股 | 29.98% | 香港交易所 | 1099 | 医药 |
美中互利 | 17.30% | 美国纳斯达克交易所 | CHDX | 医药 |
中生北控 | 23.83% | 香港交易所 | 8247 | 保健护理 |
金城医药 | 8.87% | 深圳证券交易所 | 300233 | 医药 |
汉森制药 | 14.02% | 深圳证券交易所 | 2412 | 医药 |
上海证大 | 16.34% | 香港交易所 | 0755.HK | 房地产 |
注:1、复星集团通过全资子公司持有招金矿业3.6%,另外通过豫园商城持有25.69%
2、复星集团通过全资子公司上海平闰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持有三元股份16.67%,另外通过其管理的基金上海复星创泓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持有3.78%
第三节 权益变动的目的
权益变动目的: 股份投资。
本次增持后信息披露义务人复星集团持有长园集团5.00%股份。信息披露义务人有可能在未来12个月继续增加其在长园集团中拥有权益的股份。
第四节 权益变动方式
长园集团公告中提及,信息披露义务人与长园集团股东长和投资有限公司经协商一致,于2014年5月30日签订了《股份转让合同》,合同约定信息披露义务人受让长和投资有限公司持有的长园集团股份22,000,000股,转让完成后,信息披露义务人将持有长园集团股份43,175,500股,占长园集团总股本的5.00%。
股份转让合同的主要内容是:
转让方:长和投资有限公司;
受让方:上海复星高科技(集团)有限公司;
转让的股份数量及比例:22,000,000股,占长园集团总股本的2.55%;
转让股份性质:A股无限售条件流通股;
转让价格:每股人民币9.10元,合计股权转让价款为人民币200,200,000元(大写) 人民币贰亿零贰拾万元整;
股权转让价款的支付方式:现金支付;
受让方在股份转让合同签订后7个工作日内将股份转让款人民币200,200,000元(大写) 人民币贰亿零贰拾万元整 支付至转让方指定账户。
合同签订时间:2014年5月30日
合同生效条件:本合同由转让方、受让方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本次转让的股份不存在被限制转让的情况,不附加特殊条件,不存在补充协议,本协议双方未就股份表决权的形式进行其他安排,未就转让方长和投资有限公司在长园集团中拥有权益的其余股份存在其他安排。
第五节 前6个月买卖上市交易股份的情况
除本报告书所披露的信息外,信息披露义务人复星集团在本次权益变动前6个月内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的集中交易买入长园集团股份21,175,500股。
第六节 其他重要事项
一、其他应披露的事项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已按有关规定对本次权益变动的相关信息进行了如实披露,不存在根据法律及相关规定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重大信息。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本报告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第七节 备查文件
一、备查文件
1、复星集团营业执照复印件;
2、复星集团主要负责人名单及身份证复印件;
3、股份转让合同原件;
4、本报告书原件。
二、备查文件置备地点
长园集团 证券法律部
联系电话:0755-26719476
信息披露义务人:上海复星高科技(集团)有限公司(盖章)
法定代表人:
二O一四年六月四日
附表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基本情况 | ||||
上市公司名称 | 长园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 上市公司所在地 | 深圳市南山区科苑中路长园新材料港F栋5楼 | |
股票简称 | 长园集团 | 股票代码 | 600525 | |
信息披露义务人 名称 | 上海复星高科技(集团)有限公司 | 信息披露义务人注册地 | 上海市曹杨路500号206室 | |
拥有权益的股份数量变化 | 增加√ 减少 □ 不变,但持股人发生变化 □ | 有无一致行动人 | 有 □ 无 √ | |
信息披露义务人是否为上市公司第一大股东 | 是□ 否√ | 信息披露义务人是否为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 | 是 □ 否√ | |
权益变动方式 (可多选) | 继承 □ 赠与 □ 其他 □(请注明) | |||
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前拥有权益的股份数量及占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比例 | 持股数量: 21,175,500股 持股比例:2.45% | |||
本次权益变动后,信息披露义务人拥有权益的股份数量及变动比例 | 持股数量: 43,175,500 股 变动比例:2.55% | |||
信息披露义务人是否拟于未来12个月内继续增持 | 是 √ 否 □ | |||
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此前6个月是否在二级市场买卖该上市公司股票 | 是√ 否 □ | |||
涉及上市公司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减持股份的,信息披露义务人还应当就以下内容予以说明: | ||||
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减持时是否存在侵害上市公司和股东权益的问题 | 是 □ 否 □ 不适用 √ | |||
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减持时是否存在未清偿其对公司的负债,未解除公司为其负债提供的担保,或者损害公司利益的其他情形 | 是 □ 否 □ 不适用 √ (如是,请注明具体情况) | |||
本次权益变动是否需取得批准 | 是 □ 否√ | |||
是否已得到批准 |
信息披露义务人:上海复星高科技(集团)有限公司(盖章)
法定代表人:
二O一四年六月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