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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林海股份有限公司第六届董事会
    第十四次会议决议公告
    2014-06-05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600099 证券简称:林海股份 公告编号:临2014-013

    林海股份有限公司第六届董事会

    第十四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林海股份有限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于2014年6月4日以通讯方式召开,会议通知于2014年5月23日以专人送达或电子邮件方式发出。本次会议应出席董事7名,实到7名,分别为:刘群、孙峰、彭心田、张少飞、聂影、荣幸华、陈立虎。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会议经审议并通过如下议案:

    1、关于增补俞国胜先生为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简历附后);同时选举俞国胜先生为第六届董事会提名委员会主任委员、战略委员会委员(以股东大会选举通过担任独立董事为前提);

    同意7票,反对0票,弃权0票;

    此议案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2、关于续聘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为公司2014年度财务报告审计及内部控制审计机构的议案;

    同意7票,反对0票,弃权0票;

    此议案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3、关于召开2013年年度股东大会的议案;

    同意7票,反对0票,弃权0票。

    林海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4年6月4日

    附简历:

    俞国胜:男,1956年12月出生,博士研究生学历,工学博士,教授。1975年9月参加工作,1977年12月至1978年2月在铁道部建厂局第五工程处工作,1978年3月至1982年1月在北京林业大学就读;1982年2月至今在北京林业大学任教。

    林海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聘任

    财务报告审计及内部控制审计机构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及《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独立董事现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1、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

    2、董事会在发出《关于续聘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为公司2014年度财务报

    告审计及内部控制审计机构的议案》前,已经取得了我们的认可。通过了解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的基本情况,认为该事务所具备从事财务报告审计及内部控制审计的资质和能力;

    3、公司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决策程序合法有效。

    同意聘任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为公司2014年度财务报告审计及内部控制

    审计机构。

    林海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聂影、荣幸华、陈立虎

    2014年6月4日

    林海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增补独立董事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林海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现就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关于增补俞国胜先生为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1、上述议案征得俞国胜先生本人同意并出具了承诺函;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对增补独立董事俞国胜先生进行了任职资格审查,并出具了一致同意的意见。

    2、增补独立董事俞国胜先生的提名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提名人是在充分了解被提名人的教育背景、职业经历和专业素养等综合情况的基础上进行提名的。

    3、我们一致认为俞国胜先生符合担任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的条件,不存在《公司法》、《公司章程》中规定禁止任职的条件及被中国证监会处以证券市场禁入处罚的情形。

    基于以上意见,我们一致同意提名俞国胜先生为公司增补独立董事候选人。

    林海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聂影、荣幸华、陈立虎

    2014年6月4日

    林海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提名人声明

    提名人林海股份有限公司,现提名俞国胜先生为林海股份有限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并已充分了解被提名人职业专长、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任职务等情况。被提名人已书面同意出任林海股份有限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参见该独立董事候选人声明)。提名人认为,被提名人具备独立董事任职资格,与林海股份有限公司之间不存在任何影响其独立性的关系,具体声明如下:

    一、被提名人具备上市公司运作的基本知识,熟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具有五年以上法律、经济、财务、管理或者其他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所必需的工作经验,并已根据《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培训工作指引》及相关规定取得独立董事资格证书。

    二、被提名人任职资格符合下列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的要求:

    (一)《公司法》关于董事任职资格的规定;

    (二)《公务员法》关于公务员兼任职务的规定;

    (三)中央纪委、中央组织部《关于规范中管干部辞去公职或者退(离)休后担任上市公司、基金管理公司独立董事、独立监事的通知》的规定;

    (四)中央纪委、教育部、监察部《关于加强高等学校反腐倡廉建设的意见》关于高校领导班子成员兼任职务的规定;

    (五)中国保监会《保险公司独立董事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

    (六)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规定的情形。

    三、被提名人具备独立性,不属于下列情形:

    (一)在上市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主要社会关系(直系亲属是指配偶、父母、子女等;主要社会关系是指兄弟姐妹、岳父母、儿媳女婿、兄弟姐妹的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等);

    (二)直接或间接持有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1%以上或者是上市公司前十名股东中的自然人股东及其直系亲属;

    (三)在直接或间接持有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5%以上的股东单位或者在上市公司前五名股东单位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

    (四)在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及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

    (五)为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咨询等服务的人员,包括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的项目组全体人员、各级复核人员、在报告上签字的人员、合伙人及主要负责人;

    (六)在与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具有重大业务往来的单位担任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在该业务往来单位的控股股东单位担任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

    (七)最近一年内曾经具有前六项所列举情形的人员;

    (八)其他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不具备独立性的情形。

    四、独立董事候选人无下列不良纪录:

    (一)近三年曾被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

    (二)处于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期间;

    (三)近三年曾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两次以上通报批评;

    (四)曾任职独立董事期间,连续两次未出席董事会会议,或者未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的次数占当年董事会会议次数三分之一以上;

    (五)曾任职独立董事期间,发表的独立意见明显与事实不符。

    五、包括林海股份有限公司在内,被提名人兼任独立董事的境内上市公司数量未超过五家,在此之前被提名人在林海股份有限公司未成担任职务。

    本提名人已经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备案及培训工作指引》对独立董事候选人任职资格进行核实并确认符合要求。

    本提名人保证上述声明真实、完整和准确,不存在任何虚假陈述或误导成分,本提名人完全明白作出虚假声明可能导致的后果。

    特此声明。

    提名人:林海股份有限公司

    2014年5月23日

    林海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候选人声明

    本人俞国胜,已充分了解并同意由提名人林海股份有限公司提名为林海股份有限公司第六届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本人公开声明,本人具备独立董事任职资格,保证不存在任何影响本人担任林海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独立性的关系,具体声明如下:

    一、本人具备上市公司运作的基本知识,熟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具有五年以上法律、经济、财务、管理或者其他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所必需的工作经验,并已根据《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培训工作指引》及相关规定取得独立董事资格证书。

    二、本人任职资格符合下列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的要求:

    (一)《公司法》关于董事任职资格的规定;

    (二)《公务员法》关于公务员兼任职务的规定;

    (三)中央纪委、中央组织部《关于规范中管干部辞去公职或者退(离)休后担任上市公司、基金管理公司独立董事、独立监事的通知》的规定;

    (四)中央纪委、教育部、监察部《关于加强高等学校反腐倡廉建设的意见》关于高校领导班子成员兼任职务的规定;

    (五)中国保监会《保险公司独立董事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

    (六)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规定的情形。

    三、本人具备独立性,不属于下列情形:

    (一)在上市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主要社会关系(直系亲属是指配偶、父母、子女等;主要社会关系是指兄弟姐妹、岳父母、儿媳女婿、兄弟姐妹的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等);

    (二)直接或间接持有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1%以上或者是上市公司前十名股东中的自然人股东及其直系亲属;

    (三)在直接或间接持有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5%以上的股东单位或者在上市公司前五名股东单位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

    (四)在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及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

    (五)为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咨询等服务的人员,包括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的项目组全体人员、各级复核人员、在报告上签字的人员、合伙人及主要负责人;

    (六)在与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具有重大业务往来的单位担任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在该业务往来单位的控股股东单位担任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

    (七)最近一年内曾经具有前六项所列举情形的人员;

    (八)其他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不具备独立性的情形。

    四、本人无下列不良纪录:

    (一)近三年曾被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

    (二)处于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期间;

    (三)近三年曾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两次以上通报批评;

    (四)曾任职独立董事期间,连续两次未出席董事会会议,或者未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的次数占当年董事会会议次数三分之一以上;

    (五)曾任职独立董事期间,发表的独立意见明显与事实不符。

    五、包括林海股份有限公司在内,本人兼任独立董事的境内上市公司数量未超过五家;在此之前本人在林海股份有限公司未成担任职务。

    本人已经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备案及培训工作指引》对本人的独立董事候选人任职资格进行核实并确认符合要求。

    本人完全清楚独立董事的职责,保证上述声明真实、完整和准确,不存在任何虚假陈述或误导成分,本人完全明白作出虚假声明可能导致的后果。上海证券交易所可依据本声明确认本人的任职资格和独立性。

    本人承诺:在担任林海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期间,将遵守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发布的规章、规定、通知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的要求,接受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监管,确保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履行职责,作出独立判断,不受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其他与公司存在利害关系的单位或个人的影响。

    本人承诺:如本人任职后出现不符合独立董事任职资格情形的,本人将自出现该等情形之日起30日内辞去独立董事职务。

    特此声明。

    声明人:俞国胜

    2014年5月23日

    证券代码:600099 证券简称:林海股份 公告编号:临2014-014

    林海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召开2013年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林海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定于2014年6月26日召开2013年年度股东大会,现将会议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召开会议的基本情况

    1、股东大会届次:2013年年度股东大会

    2、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3、会议召开的合法、合规性:本次股东大会会议召开有关事项已经第六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4、会议召开时间:2014年6月26日(星期四)上午9:30

    5、会议召开方式:现场表决方式。

    6、股权登记日:2014年6月18日

    7、会议出席对象

    (1)截止2014年6月18日下午交易结束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均有权出席本次股东大会,并可以书面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本公司的股东。

    (2)公司董事、监事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3)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

    (4)公司董事会同意列席的相关人员。

    8、会议地点:江苏省泰州市迎春西路199号。

    二、会议审议事项

    议案一、审议公司2013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议案二、审议公司2013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议案三、审议公司2013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

    议案四、审议公司2013年度利润分配及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的预案

    议案五、审议公司2013年度财务报告;

    议案六、审议公司2013年年度报告正文及年度报告摘要;

    议案七、审议公司2013年度日常关联交易及2014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额度预计的议案;

    议案八、审议关于2013年度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薪酬考核情况的议案;

    议案九、审议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议案十、审议公司2014年-2016年股东回报计划的议案;

    议案十一、审议关于续聘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为公司2014年度财务报告审计及内部控制审计机构的议案;

    议案十二、审议关于增补王三太先生为公司第六届董事会董事的议案;

    议案十三:审议关于增补俞国胜先生为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

    上述议案一、三、四、五、六、八、十的详细情况,请见2014年3月6日刊登在《上海证券报》及登载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的“林海股份有限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决议公告”的内容。

    上述议案二的详细情况,请见2014年3月6日刊登在《上海证券报》及登载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的“林海股份有限公司第六届监事会第三次会议决议公告”的内容。

    上述议案七的详细情况,请见2014年3月6日以及2014年3月18日刊登在《上海证券报》及登载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的“林海股份有限公司日常关联交易公告”的内容。

    上述议案九的详细情况,请见2014年3月6日刊登在《上海证券报》及登载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的“林海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公告”的内容。

    上述议案十一的详细情况,请见2014年6月5日刊登在《上海证券报》及登载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的“林海股份有限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决议公告”的内容。

    上述议案十二的详细情况,请见2014年4月23日刊登在《上海证券报》及登载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的“林海股份有限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决议公告”的内容。

    上述议案十三的详细情况,请见2014年6月5日刊登在《上海证券报》及登载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的“林海股份有限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决议公告”的内容。

    三、会议登记方法

    1、登记时间:2014年6月20日(星期五)上午9时至11时,下午13时至15时。

    2、登记地点:江苏省泰州市迎春西路199号

    3、登记办法

    (1)自然人股东持本人身份证、股东账户卡、持股凭证等办理登记手续;

    (2)法人股东凭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公章)、单位持股凭证、法人授权委托书和出席人身份证原件办理登记手续;

    (3)委托代理人凭本人身份证原件、授权委托书、委托人证券账户卡及持股凭证等办理登记手续;

    (4)异地股东可凭以上有关证件采取信函或传真方式登记(须在2014年6月20日下午15点前送达或传真至公司),不接受电话登记。

    四、其他事项

    1、会议联系人:王婷

    联系电话:0523-86568091

    传真:0523-86551403

    地址:江苏省泰州市迎春西路199号

    邮编:225300

    2、公司股东参加会议的食宿及交通费用自理。

    3、出席会议的股东需出示登记手续中所列明的文件。

    六、备查文件

    1、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决议

    2、公司第六届监事会第三次会议决议

    3、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决议

    4、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决议

    5、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决议

    特此公告。

    林海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4年6月4日

    附件:授权委托书

    兹授权    先生(女士)代表本公司(或本人)出席林海股份有限公司2013年年度股东大会,并代表本公司(或本人)依照以下指示对下列议案进行投票。本公司(或本人)对本次会议表决事项未作具体指示的,被委托人可代为行使表决权。特此委托。

    委托人对受托人的表决指示如下:


    股东大会审议事项表决意见
    同意反对弃权
    1审议公司2013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2审议公司2013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3审议公司2013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   
    4审议公司2013年度利润分配及资本公积金转增股   
    本的预案
    5审议公司2013年度财务报告   
    6审议公司2013年年度报告正文及年度报告摘要   
    7审议公司2013年度日常关联交易及2014年度日   
    常关联交易额度预计的议案
    8审议关于2013年度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薪   
    酬考核情况的议案
    9审议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10审议公司2014年-2016年股东回报计划的议案   
    11审议关于续聘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为公司2014   
    年度财务报告审计及内部控制审计机构的议案
    12审议关于增补王三太先生为公司第六届董事会董此议案实行累计投票
    事的议案 
    13审议关于增补俞国胜先生为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独此议案实行累计投票
    立董事的议案 

    说明事项:

    1、委托人对受托人的指示,以在“同意”、“反对”、“弃权”下面的方框中打“√”为准,对同一审议事项不得有两项或多项指示,如果委托人对某一事项的表决意见未作具体指示或者对同一审议事项有两项或多项指示的,受托人有权按自己的意思决定对该事项进行投票表决。

    2、授权委托书可按以上格式自制。

    3、本授权委托的有效期:自本授权委托书签署之日至本次股东大会结束。

    委托人单位名称或姓名(签字盖章):

    委托人证券账户卡号:

    委托人身份证号码:

    委托人持股数量:

    受托人(签字):

    受托人身份证号码:

    签署日期: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