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第一次
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证券代码:002722 证券简称:金轮股份 公告编码:2014-037
金轮科创股份有限公司
2014年第一次
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临时股东大会无变更、否决议案的情况。
2、本次临时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表决的方式召开。
一、会议召开情况
1、召开时间:2014年6月4日(星期三)上午10:00
2、召开地点:江苏南通经济技术开发区滨水路6号公司会议室
3、召开方式:现场投票
4、召 集 人:公司董事会
5、主 持 人:陆挺先生
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公司章程》的有关
规定。
二、会议的出席情况
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共8人,其中受托代表5人,代表股份数10,050万股,占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总额的74.94%。出席会议的股东均为2014年5月29日下午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结束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股东。部分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出席了本次会议。
三、提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1、审议通过了《关于增加金轮针布(南通)有限公司注册资本的议案》。
该议案经表决,同意10,050万股,占本次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 0 股,占本次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弃权0 股,占本次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审议通过。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律师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进行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股东大会议事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201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关于金轮科创股份有限公司201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金轮科创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4 年6月 5 日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
关于金轮科创股份有限公司
201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中伦公司股字[2014]第040052-2号
致:金轮科创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及《金轮科创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受金轮科创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就公司201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出具法律意见书。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方式为现场投票表决。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委派律师参加了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审查了公司提供的文件和资料,并进行了必要的验证。在此基础上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程序
1.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决定召集。2014年5月17日,公司第三届董事会2014年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议案。
2.2014年5月20日,公司董事会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及巨潮资讯网站以公告形式刊登了《金轮科创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1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据此,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程序
1.根据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签名表、身份证明,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8名,有关的授权委托书已于本次股东大会召开前置备于公司住所。经本所律师见证,股东提供的授权委托书及其它相关文件符合形式要件,授权委托书有效。
2.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均已在公司制作的签名表上签名。经本所律师验证,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均为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
3.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2014年6月4日上午10:00—10:30在江苏省南通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滨水路6号公司会议室召开,公司董事长陆挺先生主持本次股东大会,有关本次股东大会的议案及资料均已提交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据此,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三、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
1.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本次股东大会的股权登记日为2014年5月29日。出席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8名,代表股份10,050万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4.94%。经验证,上述股东均为2014年5月29日股权登记日深圳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并持有公司股票的股东。
2.列席会议的人员
除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外,列席会议的人员还包括部分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公司聘请的律师。
据此,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具有相应资格,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经见证,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就公告中列明的审议事项以记名投票的方式进行了表决,并按《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进行了清点、监票和计票。经验证,本次股东大会投票表决结束后,公司统计现场投票的表决结果如下:
1.关于增加金轮针布(南通)有限公司注册资本的议案
赞成票10,050万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票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票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据此,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总结意见
1.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2.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
3.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均具有相应资格,其参会资格合法有效;
4.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以上法律意见仅供公司随本次股东大会决议公告予以公告使用,非经本所书面同意,不得用于其他任何目的或用途。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 张学兵 经办律师: 熊 川
刘德磊
2014年6月4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