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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黑龙江北大荒农业股份有限公司
    2014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2014-06-05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600598 证券简称:*ST大荒 公告编号:2014-050

      黑龙江北大荒农业股份有限公司

      2014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特别提示:本次会议否决了关于公司董事会成员变更的议案;无修改提案的情况;无新提案提交表决。

      黑龙江北大荒农业股份有限公司于2014年6月4日在哈尔滨市南岗区汉水路263号公司八楼会议室召开2014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出席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7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1,147,954,303股,占公司总股份数的64.58%,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聘请的律师出席了会议。本次会议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会议的召开及议案事项合法有效。会议由刘长友先生主持,会议审议以下议案:

      一、决议通过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根据公司经营发展需要,保证公司资产租赁业务能够顺利开展,并依法履行纳税义务,现将《公司章程》中的经营范围增加“房屋租赁、设备租赁”。

      同意1,147,954,303股,反对0股,弃权0股,同意股份占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所代表股份有效表决票数的100%。

      二、决议未通过关于公司董事会成员变更的议案。

      此议案经累积投票方式表决,经表决未通过金建先生为第六届董事会董事。

      同意6,405,405股,反对1,141,548,898股,弃权0股,同意股份、反对股份占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所代表股份有效表决票数的0.56%、99.44%。

      此议案部分股东反对的理由是:鉴于金建先生的资历,更适合当公司的独立董事。

      北京岳成律师事务所黑龙江分所岳晓峰和马晓东律师出席了公司本次临时股东大会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召集人的资格、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合法有效,股东大会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特此公告。

      黑龙江北大荒农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四年六月五日

      关于黑龙江北大荒农业股份有限公司

      2014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黑龙江北大荒农业股份有限公司

      受黑龙江北大荒农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聘请,北京岳成律师事务所黑龙江分所指派律师出席了公司2014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及《黑龙江北大荒农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我们对公司本次临时股东大会召集及召开程序、会议召集人的资格、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重要事项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核与见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

      经本所律师查验,公司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提议并召集。并于2014年5月20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和《证券时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刊登了将于2014年6月4日上午9:00召开2014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公告。2014年6月4日本次临时股东大会在哈尔滨市如期举行。提请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为:

      1、审议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2、审议关于公司董事会成员变更的议案。

      经审查,以上提案符合《股东大会规则》的有关规定,并已经本次临时股东大会通知公告中列明,议案内容已充分披露。本次临时股东大会没有对会议通知未列明的事项进行表决。本次临时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和地点均与公告一致,召集与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本次临时股东大会召集人的资格、出席人员的资格

      1、股东大会的召集人

      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具备召集股东大会的资格。

      2、出席会议的股东

      通过对出席本次股东大会公司法人股股东的持股证明、法人股股

      东营业执照复印件、授权委托书、会议人员签名、身份证等相关文件的审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7名,共代表1,147,954,303股,占公司股份总额的64.58 %。

      3、其他出席会议人员

      出席会议的董事、监事、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均为公司在职人员。

      经验证,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人员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其资格均合法有效。

      三、提出新议案股东的资格

      本次临时股东大会无修改原有提案及提出新提案的情况。

      四、本次临时股东大会表决程序、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就通知中列明的事项以记名投票方式进行了表决,并当场公布了表决结果。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修改公司章程议案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关于公司董事会成员变更的议案经审议未通过。

      经验证,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表决是根据《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进行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结论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召集人的资格、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合法有效,股东大会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北京岳成律师事务所黑龙江分所

      负责人:(刘晓巍)

      律师:(岳晓峰) (马晓东)

      二○一四年六月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