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0820 证券简称:金城股份 编号:2014-056
金城造纸股份有限公司承诺事项履行情况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公司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4号——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收购人以及上市公司承诺及履行》和中国证监会辽宁监管局《关于进一步做好辖区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收购人以及上市公司承诺及履行工作的通知》的要求,就公司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收购人以及上市公司承诺的履行情况进行了专项自查,现就承诺事项履行情况进行专项披露如下:
1、关联方利润承诺及其履行情况
| 承诺方 | 承诺日期 | 承诺内容 | 履行情况 |
| 锦州宝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宝地集团”) | 在辽宁省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锦州中院”)2012年10月批准的《重整计划》中承诺 | 针对锦州金地纸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地纸业”)的2012-2013年的业绩承诺: 承诺金地纸业100%股权赠予金城股份后,在2012年度能够实现归属于金城股份的净利润不低于人民币200万元,在2013年度能够实现归属于金城股份的净利润不低于人民币1,000万元。如果最终实现的归属于金城股份的净利润未到达上述标准,由宝地集团在相应会计年度结束后3个月内以现金方式向金城股份补足。 | 宝地集团于2014年5月29日向金城股份以现金方式补足786.62万元,该项承诺已完成。 |
| 宝地集团,朱祖国及其一致行动人(连带承诺人) | 2012年11月 | 2、金城股份2013年实现的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不含恒鑫矿业贡献的利润),加上本公司由于履行其对金地纸业2013年归属于金城股份的利润承诺而支付给金城股份的现金(如有),合计值不低于1,414.95万元。 如果金城股份最终实现的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不含恒鑫矿业贡献的利润)未到达前述标准,由本公司在相应会计年度结束后3个月内以现金方式向金城股份补足。 | 宝地集团由于履行其对金地纸业2013年归属于金城股份的利润承诺而应支付给金城股份的现金786.62万元已于2014年5月29日支付,该项承诺已完成。 |
| 宝地集团、朱祖国及其一致行动人 | 2012年12月 | 二、朱祖国及其一致行动人就恒鑫矿业2014-2015年贡献的净利润作出如下承诺 在朱祖国为公司的实际控制人、且公司未发生重大资产重组的情况下,公司所持有的恒鑫矿业10%股权在2014年度能够实现归属于公司的净利润及实际分红不低于人民币941.60万元,在2015年度能够实现归属于公司的净利润及实际分红不低于人民币1,007.51万元。如果恒鑫矿业最终实现的归属于公司的净利润及实际分红未到达上述标准,由朱祖国及其一致行动人在相应会计年度结束后3个月内以现金方式向公司补足。 | 正在履行 |
2、关联方其他承诺及其履行情况
| 承诺方 | 承诺日期 | 承诺内容 | 履行情况 |
| 锦州金信典当有限公司 | 2012年12月 | 关于对金地纸业其他应付款的承诺 截至2012年10月31日,金地纸业对锦州金信典当有限公司其他应付款余额为人民币294,209,263.69元。在金城股份持有金地纸业股权的前提下,该笔欠款无需偿还、且不计提及缴纳利息。 | 正在履行 |
| 朱祖国极其一致行动人 | 在锦州中院2012年10月批准的《重整计划》中承诺 | 关于重大资产重组的承诺 朱祖国(包括其关联方及一致行动人)自重整计划获得法院批准之日起12个月内提出重大资产重组方案,将其合法拥有的矿产行业优质资产或金城股份股东大会认可的其他优质资产,经证券监管机关许可后注入公司,进一步增强和提高公司的持续经营及盈利能力。拟注入资产的评估值不低于人民币15亿元且至少包括朱祖国持有的恒鑫矿业公司全部股权,并同时符合证券监管机关关于重大资产重组的其他条件及要求。 | 2014年2月14日,金城股份接到朱祖国先生通知,由于重组相关各项工作预计难以在2014年4月15日之前全部完毕,朱祖国先生预计将在2014年12月31日前提出重大资产重组方案。2014年4月9日,公司201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未通过《关于同意朱祖国先生延期提出重组方案的议案》。目前该项承诺已逾期,朱祖国先生正在研究解决方案。 |
| 朱祖国及其一致行动人 | 在公司2012年10月获批的《重整计划》、2012年10月签署的《一致行动协议》中承诺 | 关于让渡股票锁定的承诺 朱祖国(及其一致行动人)根据重整计划受让的让渡股票,自受让之日起12个月内不通过任何方式向第三方转让,包括但不限于在该等股票之上设置质押担保等任何权利负担。如果朱祖国未能完成前述第5项承诺(即重大资产重组承诺),则继续延长其受让股票的锁定期安排,直至相关资产注入完成。如果证券监管机关对锁定期另有要求,则依照证券监管机关要求执行。 | 正在履行 |
特此公告。
金城造纸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一四年六月四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