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证券代码:002430 证券简称:杭氧股份 公告编号:2014-029
杭州杭氧股份有限公司
201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 特别提示
本次年度股东大会召开期间没有增加、否决或变更议案的情形发生。
二、 会议通知情况
《杭州杭氧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1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通知的公告》在2014年5月17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上已经披露。
三、 会议召开基本情况
1、召开方式:现场会议方式;
2、召开时间:2014年6月5日上午9:00;
3、召开地点:浙江省临安经济开发区青山湖街道东环路99号杭氧股份临安制造基地行政楼A楼会议室;
4、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会议主持人:董事长蒋明先生;
6、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与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四、 会议出席情况
本次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3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643,038,591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831,776,000股的77.31%。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见证律师列席了会议。
五、会议表决情况
与会股东及股东代表经过认真审议,以记名投票方式对提交本次会议审议的议案进行了表决,并通过决议如下:
1、审议通过了《关于为全资子公司——杭州萧山杭氧气体有限公司提供银行贷款担保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643,038,591股,反对0股,弃权0股。同意股份占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
2、审议通过了《关于为全资子公司——长沙杭氧气体有限公司提供银行贷款担保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643,038,591股,反对0股,弃权0股。同意股份占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
六、见证律师意见
本次股东大会由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薛冰莹律师现场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法律意见书认为:杭氧股份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及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及召集人的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均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七、备查文件
(一)与会董事签字确认的杭州杭氧股份有限公司201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二)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律师出具的《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关于杭州杭氧股份有限公司201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杭州杭氧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4年6月5日